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仲裁协议的 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三)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字面 而言,有三层含义 1.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 3.仲裁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 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其中 有一个或多个要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具体后果 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有三种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效。对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如一方当事人 在受欺压、重大误解或被他方乘人之危等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可以撤消。自始无效是从开始就当然、确定地无效,不须当事人主张和权 威机构裁判。 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须补救的仲裁协议情形有两种: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章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仲裁中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意 想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 2.关联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这就是证据的关 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1)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部分或全部相重合 (2)作为证据的事实仅与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进入仲裁 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 (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我国仲裁证据有七种
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仲裁协议的 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三)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字面 而言,有三层含义: 1.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 3.仲裁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 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其中 有一个或多个要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具体后果: 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有三种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效。对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如一方当事人 在受欺压、重大误解或被他方乘人之危等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可以撤消。自始无效是从开始就当然、确定地无效,不须当事人主张和权 威机构裁判。 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须补救的仲裁协议情形有两种: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章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仲裁中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意 想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 2.关联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这就是证据的关 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1)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部分或全部相重合; (2)作为证据的事实仅与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进入仲裁 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 (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我国仲裁证据有七种
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 次,从实体法上来说,我国民事实体法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定了特定形式。 (2)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或者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 并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 反映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性 是客观的保障,是用来保证客观性的 、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 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所谓反证,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大类。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 接证据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 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使用起来简单、明确,因此,在 实践中倍受重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 证据,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证明待 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发最大特点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 实,这一特点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更大、更复杂,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 据的证明力差。 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对它们进行分别归类。仲裁中的 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和勘验笔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 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 2.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品。首先,物证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其次, 书证可以用副本、节录本、甚至抄件等代替原件,物证则只能以原物为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以及电脑中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实践中的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影带、电脑软件以及 光盘等。其特点是 (1)视听资料用先进科技手段记录下了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2)视听资料能够综合地、动态地反映案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本案仲裁参加人之外的,因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而向仲裁 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就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应在仲裁庭上进行陈述,并准许当事人向证人推出问题。在特殊情况下, 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字或盖章。证人签 字或者盖章。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
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 次,从实体法上来说,我国民事实体法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定了特定形式。 (2)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或者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 并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 反映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性 是客观的保障,是用来保证客观性的。 二、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 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所谓反证,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大类。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 接证据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 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使用起来简单、明确,因此,在 实践中倍受重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 证据,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证明待 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发最大特点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 实,这一特点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更大、更复杂,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 据的证明力差。 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对它们进行分别归类。仲裁中的 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和勘验笔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 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 2.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品。首先,物证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其次, 书证可以用副本、节录本、甚至抄件等代替原件,物证则只能以原物为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以及电脑中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实践中的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影带、电脑软件以及 光盘等。其特点是: (1)视听资料用先进科技手段记录下了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2)视听资料能够综合地、动态地反映案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本案仲裁参加人之外的,因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而向仲裁 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就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应在仲裁庭上进行陈述,并准许当事人向证人推出问题。在特殊情况下, 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字或盖章。证人签 字或者盖章。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