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讲稿 导言 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 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 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 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 行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 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的性质
《仲裁法学》讲稿 导言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 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 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 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 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 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 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的性质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 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人的 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 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 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 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 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 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 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 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 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 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定的法律对纠纷迸行仲裁。在依 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 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 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 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人的 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 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 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 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 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 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 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 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 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 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 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 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 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 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 裁法典。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 约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 约》。根据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家 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 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 裁法典。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公布并于 199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932 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 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 约公约》) 1965 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 约》。根据公约,1966 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家 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忡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 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1995年9月制订。 1987年4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1976 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法》。 二、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 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 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 年 5 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 年 2 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 1995 年 9 月制订。 1987 年 4 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 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 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 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 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 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 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在案件 裁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裁庭 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法;(2) 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上被广泛承 认的惯例。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中裁独立于行政
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 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 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 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 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 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在案件 裁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裁庭 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法;(2) 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上被广泛承 认的惯例。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独立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