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 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第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 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 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 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 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 持免费回收。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 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 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 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9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1、2和3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 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 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的规避。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 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2008 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 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 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第 5 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 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 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 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 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 持免费回收。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 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一 致。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 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 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 9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 1、2 和 3 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 第 6 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 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避。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 1 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 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 4 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 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第6条 处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 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 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 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14(2)的程 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 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75/442/EC指令第9条和第10条获得权威 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75/442/EC指令第11条1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 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 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2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1和条款3的要求并使第 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①,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 符合1993年2月1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 第NO259/93/EEC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259/93/EEC,理事会规则1420/1999/EEC和欧委会规则1547/1999EEC 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7(1)、7(2)的责任和 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 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 会和2001年3月19日理事会规定(EC)N0761/2001,该规定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 审查规划(EMAS)②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
第 6 条 处 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 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 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 75/442/EEC 指令第 4 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 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 14(2)的程 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 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 75/442/EEC 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获得权威 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 75/442/EC 指令第 11 条 1 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 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 75/442/EEC 指令第 4 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 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 2 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 1 和条款 3 的要求并使第 7 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①,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 符合 1993 年 2 月 1 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 第 NO259/93/EEC 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 259/93/EEC,理事会规则 1420/1999/EEC 和欧委会规则 1547/1999/EEC 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 7(1)、7(2)的责任和 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 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 会和 2001 年 3 月 19 日理事会规定(EC)NO761/2001,该规定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 审查规划(EMAS)②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