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 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 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 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髙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髙度 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 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 年 5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 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 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 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 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 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 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 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 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 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 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 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 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 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 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 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0.5h。 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 1h 有困 难时,可降低到 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 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 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L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 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 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 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工、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L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 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 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第三章 厂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3.1.1 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 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 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 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 3.2.1 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 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 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 1.5 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单层建筑。 第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申力变压器室、髙压配申裝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 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 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 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 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目而向储罐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 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 3.2.2 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 3.2.3 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 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单层建筑。 第 3.2.4 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1000m2,也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 3.2.5 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 4t 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 3.2.6 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 3.2.7 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 乙类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 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 3.2.8 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h 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 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第 3.2.9 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 3.2.10 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 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 3.2.11 条 总储量不大于 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 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 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槍,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 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2条一座凵形、Ⅲ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 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 不应超过1000mn),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 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 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 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 过10000).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 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 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 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 3.3.1 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 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 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 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 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 3.3.2 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 3.3.1 规定。如 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 3.2.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 不应超过 10000m2 ),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 6m。 第 3.3.3 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 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 3.3.4 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3.2.1 条的 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 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 过 10000m2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 时,不 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 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 3.3.5 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4.3.4 条的规定,但高 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