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价格较前便宜,以本币表示的外国进口商品价格较前昂贵,因而 可以增加出口,减少进口,从而使国际收支趋于平衡;相反,当国际 收支出现巨额顺差时则可采用使本币汇率法定升值的办法来鼓 励进口、阻碍出口,使国际收支顺差有所下降以至恢复平衡。在 1973年以后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各国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来使汇率 符合自己的期望值,以图通过汇率的提高或降低来调节本国的国 际收支 4.外汇缓冲政策 这是指由中央银行拨出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作为外汇平准 基金。当国际收支发生短期不平衡时通过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 上买卖外汇来调节外汇供求以使国际收支不平衡所产生的影响仅 限于外汇储备的增减,而不导致汇率的急剧波动和进一步影响本 国的经济。这样,这种外汇平准基金起了缓冲体的作用。 以上政策都是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的间接手段。此外,还有 些调节国际收支失衡(主要是逆差的直接手段例如: 5.信用手段 这主要指利用国际信贷来调节囡际收支的失衡。它包括:第 ,利用各囡政府间的信贷来平衡国际收支如临时性贷款协定、 提供短期信贷支持、签订互换货币协定等;第二,通过向国际金融 市场借款来平衡国际收支;第三,利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作 为平衡国际收支的手段如MF为其成员国提供的短期信贷支持 等。 6.外贸政策(也称外贸管制) 为了改善国际收支逆差状况各国政府首先注意的是维持经 常性的贸易顺差。为此就要实行“奖出限入”的保护本国贸易的政 策,即奖励出口、限制进口,如实行进配额,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 对进口商品购买的限制,这通常是由海关来管理的。 7.外汇管制 21
这是指国家通过法令规定对各项外汇收、支、存、兑、外汇买卖 和国际结算等所进行的管理,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性措施。其目的 在于使本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能在有利本国利益的水平上保持平 衡与稳定。我们将在下一节专门介绍外汇管制。 以上各项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的直接手段,通常能起到迅速 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能按本国的不同需要,对进出口贸易和资 本流动区别对待。但是,这些直接手段一般不能真正解决国际 收支平衡问题,只是把显性国际收支逆差变为隐性国际收支逆 差,一旦取消所采取的这些管理措施国际收支逆差仍会重新出 现 对国际收支顺差的调节,主要不在于减少经常项目顺差,而是 采取低利率甚至负利率限制商业银行对非居民的本币业务规定 较高的商业银行外币负债流动性比例,以及其他行政手段来限制 资本流入,调节资本项目顺差,达到平衡国际收支。 第四节外汇管制与我国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的一般概念 外汇管制,也称外汇管理是指一国为了防止资金的大量外流 (或内流)改善国际收支维持本币汇率稳定国内经济而通过法 律法令或法规授权中央银行或设立的专门外汇管理机构,对其 管辖范围内的本国和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的外汇收支存 储、兑换和转移等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性措施 外汇管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调节外汇和国际收支的一种常用的 强制性手段。其目的总的来说是为了谋求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维持本币汇率的稳定保障本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并加强本国在国 际市场上的经济竞争能力。 不同国家往往因为经济特点和对外经济关系的不同,而采取 22
不同的外汇管制。即使是一国,外汇管制也会因时间不同条件不 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西方国家基本上已经取消外汇 管制,一些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的台湾和香港 地区新加坡、菲律宾等近年来也相继放宽、放松外汇管制。但大 多数发展中国家仍在实行严格的或较严格的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分为“人”(自然人和法人)和物”两部 分。大多数国家以户籍标准把人分成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 本国居住或营业超过一定时间(通常以一年为期限)的自然人和法 人;否则即为非居民。一般来说,各国的外汇管制对居民较严,对 非居民较松。外汇管制的“物”,主要是指国际支付工具或手段包 括外币以及外币表示的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本国货币的携出携 人国境贵金属(如黄金、白银等的输出输人,有时也列为外汇管 制的对象。 、我国的外汇管理 如何实施外汇管制呢?这里我们结合我国的外汇管制来加 以介绍。 在我国,外汇管制一般称为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 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归囗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负责制定外汇管理的政策法令并监督政策法令的执行。 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了一系列重 大改革外汇管理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宽松,但同世界上其他许多 国家相比我国仍属于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我国对贸易和 非贸易外汇的收支,对资本项目的收支,对国际储备项目的增减, 对汇率的变动都仍有非常明确而严格的限制。 我国在199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外汇体制。具体有以 下几点内容:(1)从19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 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实行银行结 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3)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 23·
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4)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5)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货币 政策)、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该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 务、人民币汇率外汇市场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经常项目 下外汇基本实现了可兑换;资本项目下外汇的收支仍需国家外汇 主管部门审批。 1996年7月1日我国再次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以 消除经常项目下原来尚存的汇兑限制。其主要改革措施有两方 面: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 结售汇体系取消对其经常项目下用汇的限制。其内容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区分帐户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根据需要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 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国家外汇 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 转的需要,确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外汇最高金额;外资 银行、外国银行的分行、合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 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另一方面,修订并发布《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消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尚存的经 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其主要内容有:扩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 外汇的范围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并对超标准和 超范围的用汇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供汇;允许移 居境外的原中国居民在境内的资产收益兑换成外汇汇往或携往 境外;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出售自用设备、物品所得人民币 收入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正式致函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中国自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义务,实 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从此不再限制不以资本转移为目的 的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不再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和多 重货币制度。 1994年以来的改革使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向国际惯例 靠扰,有利于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分工,为我国经济融人国际经济 主流创造了货币制度条件,为入民币最终实现完全可兑换打下了 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常项目下的外江管理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必须将规定范围的贸 易和非贸易外汇收人及时调回境内并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出售给外 汇指定银行,贸易与非贸易外汇支出用汇可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 定银行购买。个人外汇可自行持有存人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 行。个人因私用汇可在规定限额内购汇。 我国目前的部分商品仍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管理控制 外汇支出,主要是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考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限制进口的商品拿到外经贸部颁发的配额证明和许可证后方可向 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办理进囗。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消除中外资企业在结汇方面 的差别待遇,199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逐步允许中资 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人,实行经常项目下部 分可兑换。这项改革措施规定:(1)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 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收入;(2)外经贸公 司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或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00美元以 上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