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碰撞概念的构成要件变化 ·船舶碰撞不要求有直接接触,这就使各类间接碰 撞尽数包括于碰撞之中,无疑扩大了碰撞法的适 用范围,碰撞案因此将大量增加 ·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 一定义一对船舶作了扩张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 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 或平台”,该定义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条件 ·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使过失成为碰撞行 为的构成要件,这将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及 不明原因发生的碰撞被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 适用范围之外
新碰撞概念的构成要件变化 • 船舶碰撞不要求有直接接触,这就使各类间接碰 撞尽数包括于碰撞之中,无疑扩大了碰撞法的适 用范围,碰撞案因此将大量增加 • 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 – 定义一对船舶作了扩张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 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 或平台”,该定义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条件 • 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使过失成为碰撞行 为的构成要件,这将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及 不明原因发生的碰撞被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 适用范围之外
新慨念的影响 ·我国司法实践 -最高法院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船 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 条将“船舶碰撞”解释为:“是指在海上或者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 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 损害的事故。” - 在国际范围内并未取代传统概念,《里斯本规 则》也不能取代《碰撞公约》,但它是对《碰 撞公约》的极好补充
新概念的影响 • 我国司法实践 – 最高法院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船 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 条将“船舶碰撞”解释为:“是指在海上或者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 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 损害的事故。” – 在国际范围内并未取代传统概念,《里斯本规 则》也不能取代《碰撞公约》,但它是对《碰 撞公约》的极好补充
狭义和广义 ·根据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的范围不同 ·《碰撞公约》、我国及一些国家的海商法采用了 狭义船舶碰撞的概念,即仅限于海船间或海船与 除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之外的内河船的碰撞 ·《里斯本规则》及一些国家海商法采用广义船舶 碰撞的概念,既不排除军事或者政府公务船舶的 适用,也不将碰撞船限定于一方必须是海船,碰 撞法也适用于船舶与码头、船坞或栈桥等其它固 定物触碰的案件。我国最高法院的《碰撞赔偿规 定》实际也采用了广义碰撞的概念
狭义和广义 • 根据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的范围不同 • 《碰撞公约》、我国及一些国家的海商法采用了 狭义船舶碰撞的概念,即仅限于海船间或海船与 除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之外的内河船的碰撞 • 《里斯本规则》及一些国家海商法采用广义船舶 碰撞的概念,既不排除军事或者政府公务船舶的 适用,也不将碰撞船限定于一方必须是海船,碰 撞法也适用于船舶与码头、船坞或栈桥等其它固 定物触碰的案件。我国最高法院的《碰撞赔偿规 定》实际也采用了广义碰撞的概念
水域限制 ·我国《海商法》将适用碰撞法的碰撞发生的水域 限定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在客观上 进一步缩小了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 我国作此限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与所调整的 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因《海 商法》明确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 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并非调整 发生在任何水域的运输关系 《碰撞公约》无此限制
水域限制 • 我国《海商法》将适用碰撞法的碰撞发生的水域 限定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在客观上 进一步缩小了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 我国作此限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与所调整的 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因《海 商法》明确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 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并非调整 发生在任何水域的运输关系 • 《碰撞公约》无此限制
船舶碰撞 Maritime Collision
船舶碰撞 Maritime Coll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