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陪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global limitation ·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同一航程或同一次 事故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 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债务人不须负 责清偿的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 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global limitation) • 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同一航程或同一次 事故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 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债务人不须负 责清偿的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债权,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 债权,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 ·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 ·称作“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 ·古代罗马法(?) ·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的《康索拉度海法》 (Consulato de la Mar):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 以其所认购货缴付的股份为限度—一既是后世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源,又是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的 萌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 • 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 • 称作“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 • 古代罗马法(?) • 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的《康索拉度海法》 (Consulato de la Mar):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 以其所认购货缴付的股份为限度——既是后世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源,又是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的 萌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1644年德国的《汉撒敕令》(The Hanseatic Ordinance)规定,,货主对船舶被卖出之后的债不得再 诉。后《德国商法典》继承 ·1681年法国《海事敕令》:即船舶所有人对人的损害负 有无限责任,但把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 即可免除其 所有责任,《法国商法典》吸收 ● 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废除了以前的船舶所有人负 无限责任的做法,采用船价制度。《1854年商船航运法 (Merchant Shipping Act1854)又改为“金额制度” , 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 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采用“船价制 度”。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的做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 1644年德国的《汉撒敕令》(The Hanseatic Ordinance)规定,货主对船舶被卖出之后的债不得再 诉。后《德国商法典》继承 • 1681年法国《海事敕令》:即船舶所有人对人的损害负 有无限责任,但把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其 所有责任,《法国商法典》吸收 • 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废除了以前的船舶所有人负 无限责任的做法,采用船价制度。《1854年商船航运法》 (Merchant Shipping Act 1854)又改为“金额制度”, 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 • 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采用“船价制 度”。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