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1145 是指专利权人因其专利而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专利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也就是说专利作为一种独占权在多长时间里有效。专利权作 为一种独占权,在时间上并不是永远存在的权利,而仅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种 发明创造。确定专利权的期限应当考虑两方面的情况:一是 要有利于发明专利的实施:二是让专利权人能够获得适当的 利益。保护期太长就限制了公众自由使用该发明的时间,保 护期太短又不利于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鼓励复杂的高、精、尖 技术的发明,不利于鼓励发明人投入资金、人力进行长远的 重大的技术发明的研究。一般地说,发达国家规定的专利保 护期限较长,一般为20年左右;发展中国家规定则较短。但 专利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是各国为了促进科学 发展,鼓励技术公开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实行较短 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15年。 专利文件即专利局公布出版的各类专刊公报或专 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单行本,包括专利文件扉页、说明书及其 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广义上指与专利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包 括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局公开出版物、有关证书、来往信件 有关部门处理专利申请或专利诉讼案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
是 指 专 利 权 人 因 其 专 利 而 享 有 的 具 有 经 济 内 容 的 权 利 。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即 专 利 权 在 时 间 上 的 效 力 , 也 就 是 说 专 利 作 为 一 种 独 占 权 在 多 长 时 间 里 有 效 。 专 利 权 作 为 一 种 独 占 权 , 在 时 间 上 并 不 是 永 远 存 在 的 权 利 , 而 仅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一 旦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 这 一 权 利 就 自 行 消 失 ,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自 由 地 使 用 这 种 发 明 创 造 。 确 定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应 当 考 虑 两 方 面 的 情 况 : 一 是 要 有 利 于 发 明 专 利 的 实 施 ; 二 是 让 专 利 权 人 能 够 获 得 适 当 的 利 益 。 保 护 期 太 长 就 限 制 了 公 众 自 由 使 用 该 发 明 的 时 间 , 保 护 期 太 短 又 不 利 于 吸 引 外 国 先 进 技 术 和 鼓 励 复 杂 的 高 、 精 、 尖 技 术 的 发 明 , 不 利 于 鼓 励 发 明 人 投 入 资 金 、 人 力 进 行 长 远 的 重 大 的 技 术 发 明 的 研 究 。 一 般 地 说 , 发 达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利 保 护 期 限 较 长 , 一 般 为 2 0 年 左 右 ; 发 展 中 国 家 规 定 则 较 短 。 但 专 利 权 只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是 各 国 为 了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 鼓 励 技 术 公 开 所 普 遍 采 用 的 一 项 原 则 。 我 国 实 行 较 短 的 保 护 期 , 自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1 5 年 。 专 利 文 件 即 专 利 局 公 布 出 版 的 各 类 专 刊 公 报 或 专 利 申 请 公 开 说 明 书 单 行 本 , 包 括 专 利 文 件 扉 页 、 说 明 书 及 其 附 图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 广 义 上 指 与 专 利 有 关 的 一 切 书 面 文 件 , 包 括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 专 利 局 公 开 出 版 物 、 有 关 证 书 、 来 往 信 件 、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申 请 或 专 利 诉 讼 案 的 文 件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四 画 1 1 4 5
1146知识产权 专利的文件。 专利文献即由专利局公布或归档的有关专利的文 件和资料。来源于政府主管机关专利事务的职能部门。按功 能分类有三种:(1)信息通报类:①专利局公报:目录、摘 要公报、权利要求书(即权项);②发明说明书:未审查的公 开说明书(或申请文件),已审查的公告说明书,批准为专利 的说明书。(2)检索工具类:①专利分类表及其索引:②专 利索引。(3)原始文件类:自申请至结案全过程所包括的 切文件和资料。目前世界每年专利文献的出版量约占科技文 献出版量的一半。每年世界专利申请量约为35万件,加上专 利的多国申请因素,专利文献的公开发行量约以100万件/年 的数量递增。现在世界专利文献的总量已达2000多万件。与 其他文献相比,专利文献具有新颖、可信、快速、详尽、可 查、全面等特点。专利文献是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转 让等专利事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利文献通报中国专利局文献服务中心组织有 关单位编辑出版,用中文报道国内外专利文献的检索刊物 1982年9月创刊,以文摘和题录混编形式报道中国、美国、英 国、日本、德国、法国、独联体、捷克、瑞士、奥地利等国 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和PCT两个专列组织的专利文献。分45 个分册,几乎覆盖了全部应用技术领域,其中34个分册由中 国专利局文献服务中心编译,其余11个分册由有关单位编 译。凡该刊收录的专利文献,中国专利局均有收藏,供读者
专 利 的 文 件 。 专 利 文 献 即 由 专 利 局 公 布 或 归 档 的 有 关 专 利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来 源 于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专 利 事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按 功 能 分 类 有 三 种 : ( 1 ) 信 息 通 报 类 : ① 专 利 局 公 报 : 目 录 、 摘 要 公 报 、 权 利 要 求 书 ( 即 权 项 ) ; ② 发 明 说 明 书 : 未 审 查 的 公 开 说 明 书 ( 或 申 请 文 件 ) , 已 审 查 的 公 告 说 明 书 , 批 准 为 专 利 的 说 明 书 。 ( 2 ) 检 索 工 具 类 : ① 专 利 分 类 表 及 其 索 引 ; ② 专 利 索 引 。 ( 3 ) 原 始 文 件 类 : 自 申 请 至 结 案 全 过 程 所 包 括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资 料 。 目 前 世 界 每 年 专 利 文 献 的 出 版 量 约 占 科 技 文 献 出 版 量 的 一 半 。 每 年 世 界 专 利 申 请 量 约 为 3 5 万 件 , 加 上 专 利 的 多 国 申 请 因 素 , 专 利 文 献 的 公 开 发 行 量 约 以 1 0 0 万 件 A年 的 数 量 递 增 。 现 在 世 界 专 利 文 献 的 总 量 已 达 2 0 0 0 多 万 件 。 与 其 他 文 献 相 比 , 专 利 文 献 具 有 新 颖 、 可 信 、 快 速 、 详 尽 、 可 查 、 全 面 等 特 点 。 专 利 文 献 是 专 利 申 请 、 专 利 审 查 、 专 利 转 让 等 专 利 事 务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专 利 文 献 通 报 中 国 专 利 局 文 献 服 务 中 心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编 辑 出 版 , 用 中 文 报 道 国 内 外 专 利 文 献 的 检 索 刊 物 。 1 9 8 2 年 9 月 创 刊 , 以 文 摘 和 题 录 混 编 形 式 报 道 中 国 、 美 国 、 英 国 、 日 本 、 德 国 、 法 国 、 独 联 体 、 捷 克 、 瑞 士 、 奥 地 利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 以 及 欧 洲 和 P C T 两 个 专 列 组 织 的 专 利 文 献 。 分 4 5 个 分 册 , 几 乎 覆 盖 了 全 部 应 用 技 术 领 域 , 其 中 3 4 个 分 册 由 中 国 专 利 局 文 献 服 务 中 心 编 译 , 其 余 1 1 个 分 册 由 有 关 单 位 编 译 。 凡 该 刊 收 录 的 专 利 文 献 , 中 国 专 利 局 均 有 收 藏 , 供 读 者 1 1 4 6 知 识 产 权
画1147 借阅、函托复印、代译。专利文献职务中心编译发行的分册 名称为:食品与发酵,农林牧渔,生活日用,包装、运输、贮 存、土木工程、采矿、有机化学,水、污水及废水处理,无 机材料,一般测试,材料化学及物理特性测试,电磁、核辐 射、气象测量及勘探,工程部件,光学与照相,发动机和泵, 分离与混合、晶体生长,冷藏、干燥、热交换,计算机,信 息存贮,建筑、给排水,冶金,无机化学、肥料,压力加工、 铸造,金属加工及机具,计时、控制、信号,非金属加工,医 疗卫生,机床、焊接与熔割,造纸、印刷、装帧,染料、涂 料,通信,金属表面处理,救护、消防,武器、弹药,空路 运输,高分子化学,石油、煤气、焦炭、油脂,纺织,教育、 广告、乐器、音响,运动、娱乐,水路运输,陆路运输,电 子技术,电力,燃烧、照明、炉灶、采暖、通风,原子能。全 年出版计250期,年报道量40万件,约1.5亿字。每件报 道包括六项基本著录项目:国际专利分类号、国别代码、文 件号、发明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者。 专利分类根据一定规范系统地安排或进一步细分 专利文献主题的方法。各国专利分类系统不统一,如美国采 用功能性分类,英国采用多面式分类,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 用国际专利分类PC)。专利分类便于专利文献的统一收藏 与管理,便于读者检索,便于对特定技术领域的现状进行技 术预测或分析研究,便于编制工业产权统计资料,便于进行 专利审查分工,便于国际同行的情报交流,便于国际合作中
借 阅 、 函 托 复 印 、 代 译 。 专 利 文 献 职 务 中 心 编 译 发 行 的 分 册 名 称 为 : 食 品 与 发 酵 , 农 林 牧 渔 , 生 活 日 用 , 包 装 、 运 输 、 贮 存 、 土 木 工 程 、 采 矿 、 有 机 化 学 , 水 、 污 水 及 废 水 处 理 , 无 机 材 料 , 一 般 测 试 , 材 料 化 学 及 物 理 特 性 测 试 , 电 磁 、 核 辐 射 、 气 象 测 量 及 勘 探 , 工 程 部 件 , 光 学 与 照 相 , 发 动 机 和 泵 , 分 离 与 混 合 、 晶 体 生 长 , 冷 藏 、 干 燥 、 热 交 换 , 计 算 机 , 信 息 存 贮 , 建 筑 、 给 排 水 , 冶 金 , 无 机 化 学 、 肥 料 , 压 力 加 工 、 铸 造 , 金 属 加 工 及 机 具 , 计 时 、 控 制 、 信 号 , 非 金 属 加 工 , 医 疗 卫 生 , 机 床 、 焊 接 与 熔 割 , 造 纸 、 印 刷 、 装 帧 , 染 料 、 涂 料 , 通 信 ,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 救 护 、 消 防 , 武 器 、 弹 药 , 空 路 运 输 , 高 分 子 化 学 , 石 油 、 煤 气 、 焦 炭 、 油 脂 , 纺 织 , 教 育 、 广 告 、 乐 器 、 音 响 , 运 动 、 娱 乐 , 水 路 运 输 , 陆 路 运 输 , 电 子 技 术 , 电 力 , 燃 烧 、 照 明 、 炉 灶 、 采 暖 、 通 风 , 原 子 能 。 全 年 出 版 计 2 5 0 期 , 年 报 道 量 4 0 万 件 , 约 1 . 5 亿 字 。 每 件 报 道 包 括 六 项 基 本 著 录 项 目 :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号 、 国 别 代 码 、 文 件 号 、 发 明 名 称 、 申 请 日 期 、 申 请 者 。 专 利 分 类 根 据 一 定 规 范 系 统 地 安 排 或 进 一 步 细 分 专 利 文 献 主 题 的 方 法 。 各 国 专 利 分 类 系 统 不 统 一 , 如 美 国 采 用 功 能 性 分 类 , 英 国 采 用 多 面 式 分 类 , 大 多 数 国 家 包 括 我 国 用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 I P C ) 。 专 利 分 类 便 于 专 利 文 献 的 统 一 收 藏 与 管 理 , 便 于 读 者 检 索 , 便 于 对 特 定 技 术 领 域 的 现 状 进 行 技 术 预 测 或 分 析 研 究 , 便 于 编 制 工 业 产 权 统 计 资 料 , 便 于 进 行 专 利 审 查 分 工 , 便 于 国 际 同 行 的 情 报 交 流 , 便 于 国 际 合 作 中 四 画 1 1 4 7
1148知识产权 了解双方的专利技术水平及法律状态 专利日期批准专利时,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发表 批准通告的日期。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专利日期即授予日期、 颁发日期或批准日期;也有些国家如英国的专利日期指申请 人向专利局提交完整的说明书的日期。专利日期通常由专利 局注明在专利文件的上端。 专利诉讼因专利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大 类。民事诉讼案件按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 行,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 庭审理的专利案件有以下七大类:(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 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 持发明为利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 件;(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5)关于专 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 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7)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 让合同纠纷案件。专利犯罪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的刑事审判庭审理,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假冒他人专 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条款,以假 冒他人专利罪处罚;(2)违反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擅自向 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有关条款,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处罚:(3)专利局工作人
了 解 双 方 的 专 利 技 术 水 平 及 法 律 状 态 。 专 利 日 期 批 准 专 利 时 , 专 利 局 在 专 利 公 报 上 发 表 批 准 通 告 的 日 期 。 美 国 、 加 拿 大 等 国 的 专 利 日 期 即 授 予 日 期 、 颁 发 日 期 或 批 准 日 期 ; 也 有 些 国 家 如 英 国 的 专 利 日 期 指 申 请 人 向 专 利 局 提 交 完 整 的 说 明 书 的 日 期 。 专 利 日 期 通 常 由 专 利 局 注 明 在 专 利 文 件 的 上 端 。 专 利 诉 讼 因 专 利 纠 纷 而 发 生 的 诉 讼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规 定 , 有 民 事 诉 讼 与 刑 事 诉 讼 两 大 类 。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按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诉 讼 程 序 进 行 ,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审 理 。 应 当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审 理 的 专 利 案 件 有 以 下 七 大 类 : ( 1 ) 关 于 是 否 应 当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纠 纷 案 件 ; ( 2 ) 关 于 宣 告 发 明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者 维 持 发 明 为 利 权 的 纠 纷 案 件 ; ( 3 ) 关 于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纠 纷 案 件 ; ( 4 ) 关 于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纠 纷 案 件 ; ( 5 )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 专 利 权 授 予 前 使 用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的 费 用 的 纠 纷 案 件 ; ( 6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 包 括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案 件 ) ; ( 7 )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 专 利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庭 审 理 , 主 要 有 下 列 三 种 情 况 : ( 1 )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比 照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 以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罪 处 罚 ; ( 2 ) 违 反 专 利 法 第 2 0 条 的 规 定 , 擅 自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 泄 露 国 家 重 要 机 密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 以 泄 露 国 家 重 要 机 密 罪 处 罚 ; ( 3 ) 专 利 局 工 作 人 1 1 4 8 知 识 产 权
四画1149 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 照刑法有关条款以徇私枉法罪处罚。 专利制度国际上通常指一种国家利用法律和经济 手段保护发明创造活动,推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特征 主要包括:(1)法律保护。即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 造授予专利权,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科技发明活动,保护 专利权不受侵犯。(2)科学审查。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3)公开通报。将申 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果按一定程序公布于世 使其尽早成为社会共有财富,促进科学技术信息交流。(4)国 际交流。通过参加国际间有关保护专利权的组织和条约,使 本国的专利得到外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促进国际技术交流 专利制度在世界上己有几百年的历史,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 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至今,除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专利制度。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专 利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和鼓励发明和创造,而且也有利于 促进科技成果的公开、应用和交流 专利调查又称专利检索。为了研究开发、申请专 利、请求异议或无效诉讼、确认他人的权利等目的而进行的 专利资料调査。与一般技术文献调查相比,其调查对象仅指 专利文献或专利信息资料。按专利调查的目的可分:(1)非 特定专利调査,也称主题调査。是以有关技术过去的专利为 目的的调查。(2)特定专利调查。以调查在某国的特定专利
员 及 有 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比 照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以 徇 私 枉 法 罪 处 罚 。 专 利 制 度 国 际 上 通 常 指 一 种 国 家 利 用 法 律 和 经 济 手 段 保 护 发 明 创 造 活 动 , 推 进 技 术 进 步 的 管 理 制 度 。 其 特 征 主 要 包 括 : ( 1 ) 法 律 保 护 。 即 按 照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对 发 明 创 造 授 予 专 利 权 , 鼓 励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的 科 技 发 明 活 动 , 保 护 专 利 权 不 受 侵 犯 。 ( 2 ) 科 学 审 查 。 即 对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要 进 行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 实 用 性 审 查 。 ( 3 ) 公 开 通 报 。 将 申 请 专 利 和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创 造 成 果 按 一 定 程 序 公 布 于 世 , 使 其 尽 早 成 为 社 会 共 有 财 富 ,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交 流 。 ( 4 ) 国 际 交 流 。 通 过 参 加 国 际 间 有 关 保 护 专 利 权 的 组 织 和 条 约 , 使 本 国 的 专 利 得 到 外 国 法 律 的 承 认 和 保 护 , 促 进 国 际 技 术 交 流 。 专 利 制 度 在 世 界 上 已 有 几 百 年 的 历 史 , 自 1 4 7 4 年 威 尼 斯 共 和 国 的 第 一 部 专 利 法 至 今 , 除 少 数 国 家 和 地 区 以 外 , 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地 区 均 实 行 了 专 利 制 度 。 建 立 适 合 本 国 特 点 的 专 利 制 度 , 不 仅 有 利 于 保 护 和 鼓 励 发 明 和 创 造 , 而 且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的 公 开 、 应 用 和 交 流 。 专 利 调 查 又 称 专 利 检 索 。 为 了 研 究 开 发 、 申 请 专 利 、 请 求 异 议 或 无 效 诉 讼 、 确 认 他 人 的 权 利 等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专 利 资 料 调 查 。 与 一 般 技 术 文 献 调 查 相 比 , 其 调 查 对 象 仅 指 专 利 文 献 或 专 利 信 息 资 料 。 按 专 利 调 查 的 目 的 可 分 : ( 1 ) 非 特 定 专 利 调 查 , 也 称 主 题 调 查 。 是 以 有 关 技 术 过 去 的 专 利 为 目 的 的 调 查 。 ( 2 ) 特 定 专 利 调 查 。 以 调 查 在 某 国 的 特 定 专 利 四 画 1 1 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