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知识产权 是否在另一国有相同内容的专利为目的,对特定发明人或申 请人的特定专利的调查。(3)权利调查。以调查某专利的权 利所涉及的范围,某一项技术有什么样的专利权,或某一项 技术和专利有什么样的从属关系为目的。(4)技术调查。将 专利说明书的详细说明和插图作为调查对象,以便了解说明 书中记载的新技术内容。按专利调查的时间分,有过去与将 来之分。对过去专利的调查称为追溯调查,对将来专利的调 查称监督调査。专利调査的步骤,首先要分析主题,其次根 据分析结果确定适当的专利分类,而后使用索引、文献等 次文献,査出适合该专利分类的专利说明书等。 专利代理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进行专利许可证 贸易以及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以 当事人的名义办理专利事务的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法上的 代理有许多共同的基本特征:专利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委托的 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并负有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义务;如果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专利代理人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活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为被代理人所 有。采取委托代理的形式,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应签订委 托书,写明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委 托的期限、签订委托书的日期,并且一定要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方为有效。专利代理一般有三项任务,即在专利申请前 提供咨询,在专利申请阶段提供代理服务,在获得专利权后 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专利法是国内法,具有地域性,一个
是 否 在 另 一 国 有 相 同 内 容 的 专 利 为 目 的 , 对 特 定 发 明 人 或 申 请 人 的 特 定 专 利 的 调 查 。 ( 3 ) 权 利 调 查 。 以 调 查 某 专 利 的 权 利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 某 一 项 技 术 有 什 么 样 的 专 利 权 , 或 某 一 项 技 术 和 专 利 有 什 么 样 的 从 属 关 系 为 目 的 。 ( 4 ) 技 术 调 查 。 将 专 利 说 明 书 的 详 细 说 明 和 插 图 作 为 调 查 对 象 , 以 便 了 解 说 明 书 中 记 载 的 新 技 术 内 容 。 按 专 利 调 查 的 时 间 分 , 有 过 去 与 将 来 之 分 。 对 过 去 专 利 的 调 查 称 为 追 溯 调 查 , 对 将 来 专 利 的 调 查 称 监 督 调 查 。 专 利 调 查 的 步 骤 , 首 先 要 分 析 主 题 , 其 次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确 定 适 当 的 专 利 分 类 , 而 后 使 用 索 引 、 文 献 等 二 次 文 献 , 查 出 适 合 该 专 利 分 类 的 专 利 说 明 书 等 。 专 利 代 理 在 申 请 并 取 得 专 利 权 , 进 行 专 利 许 可 证 贸 易 以 及 解 决 专 利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 代 理 人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 以 当 事 人 的 名 义 办 理 专 利 事 务 的 法 律 行 为 。 它 与 一 般 民 法 上 的 代 理 有 许 多 共 同 的 基 本 特 征 : 专 利 代 理 人 在 被 代 理 人 委 托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 并 负 有 维 护 被 代 理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 如 果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超 出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权 限 ,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就 不 应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 专 利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活 动 , 专 利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专 利 权 为 被 代 理 人 所 有 。 采 取 委 托 代 理 的 形 式 ,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双 方 应 签 订 委 托 书 , 写 明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代 理 的 事 项 和 权 限 、 委 托 的 期 限 、 签 订 委 托 书 的 日 期 , 并 且 一 定 要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方 为 有 效 。 专 利 代 理 一 般 有 三 项 任 务 , 即 在 专 利 申 请 前 提 供 咨 询 , 在 专 利 申 请 阶 段 提 供 代 理 服 务 , 在 获 得 专 利 权 后 提 供 咨 询 和 代 理 服 务 。 专 利 法 是 国 内 法 , 具 有 地 域 性 , 一 个 1 1 5 0 知 识 产 权
画1151 国家的专利法只在该国地域内有效,各国的专利法不尽相同, 这就给跨国之间的专利申请带来不便,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 员进行代理。专利代理是发明人与国家和公众之间沟通联系 的桥梁。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委 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除掌握一定 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外,还需经过专利局举办的代理人的考 试,并在专利局注册,领取专利代理人证书(执照),才能取 得专利代理人的资格,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2)办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申 请专利的有关事务;(3)办理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 关事务;(4)办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 务;(5)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6)其他有关 专利的事务。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专利顾问。我 国《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是高等院 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厉),掌握一门外语,从事 过三年以上科技工作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与科技有关的其他 工作;受过《专利法》以及有关专利业务的培训,掌握与专 利代理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从事涉外代理工作的,还 应熟悉有关国家和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和条约,并且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经过有关部门考核通过,并在中国专利 局注册登记,在专利代理机构执行职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委 派工作,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国 家 的 专 利 法 只 在 该 国 地 域 内 有 效 , 各 国 的 专 利 法 不 尽 相 同 , 这 就 给 跨 国 之 间 的 专 利 申 请 带 来 不 便 , 需 要 专 门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代 理 。 专 利 代 理 是 发 明 人 与 国 家 和 公 众 之 间 沟 通 联 系 的 桥 梁 。 专 利 代 理 人 接 受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他 当 事 人 委 托 ,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和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 专 门 人 员 。 除 掌 握 一 定 专 业 技 术 和 法 律 知 识 外 , 还 需 经 过 专 利 局 举 办 的 代 理 人 的 考 试 , 并 在 专 利 局 注 册 , 领 取 专 利 代 理 人 证 书 ( 执 照 ) , 才 能 取 得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 ( 1 ) 为 专 利 事 务 提 供 咨 询 ; ( 2 ) 办 理 撰 写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和 申 请 专 利 的 有 关 事 务 ; ( 3 ) 办 理 请 求 实 质 审 查 、 请 求 复 审 的 有 关 事 务 ; ( 4 ) 办 理 提 出 异 议 、 请 求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有 关 事 务 ; ( 5 ) 专 利 权 转 让 、 专 利 许 可 的 有 关 事 务 ; ( 6 ) 其 他 有 关 专 利 的 事 务 。 专 利 代 理 人 可 以 接 受 聘 请 , 担 任 专 利 顾 问 。 我 国 《 专 利 代 理 暂 行 规 定 》 中 规 定 , 专 利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高 等 院 校 理 工 科 专 业 毕 业 ( 或 具 有 同 等 学 厉 ) ,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 从 事 过 三 年 以 上 科 技 工 作 或 者 从 事 过 五 年 以 上 与 科 技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 受 过 《 专 利 法 》 以 及 有 关 专 利 业 务 的 培 训 , 掌 握 与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有 关 的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 从 事 涉 外 代 理 工 作 的 , 还 应 熟 悉 有 关 国 家 和 国 际 间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的 法 律 和 条 约 , 并 且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考 核 通 过 , 并 在 中 国 专 利 局 注 册 登 记 , 在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执 行 职 务 , 由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委 派 工 作 , 才 能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委 托 。 四 画 1 1 5 1
1152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 定,并于1985年9月12日公布。它对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 及代理人的资格、职权范围作出了规定,是实施我国《专利 法》的重要辅助法规。它规定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国 务院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和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 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三类。专利代理机构设有专利代理人,他 们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及专利许可证贸 易等事务。专利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在专利代 理机构内执行职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考核 工作统一由中国专利局、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举 行。专利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同时受 法律制约。这一规定使我国的专利代理工作有法可依,从而 保护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正当权益。 专利申请日通常指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 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申请日期由专利局确认,并在申请文件 中标明。凡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文件的,申请日根据寄出申请 文件的邮戳日来确定。但有时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日 期,不一定就是申请日。因为专利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要 检査申请文件是否基本符合要求,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如 果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缴费,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改正或 补缴申请费。收到改正的申请文件或补缴的申请费后,再将 申请人提交改正后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的日期,或补缴申请
专 利 代 理 暂 行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制 定 , 并 于 1 9 8 5 年 9 月 1 2 日 公 布 。 它 对 我 国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及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 职 权 范 围 作 出 了 规 定 , 是 实 施 我 国 《 专 利 法 》 的 重 要 辅 助 法 规 。 它 规 定 中 国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包 括 国 务 院 指 定 的 涉 外 代 理 机 构 , 各 部 、 委 及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批 准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和 经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以 办 理 专 利 代 理 事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三 类 。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设 有 专 利 代 理 人 , 他 们 可 以 承 办 专 利 咨 询 、 专 利 申 请 、 专 利 诉 讼 及 专 利 许 可 证 贸 易 等 事 务 。 专 利 代 理 人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条 件 , 必 须 在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内 执 行 职 务 ,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委 托 。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考 核 工 作 统 一 由 中 国 专 利 局 、 司 法 部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国 家 教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核 委 员 会 举 行 。 专 利 代 理 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 也 同 时 受 法 律 制 约 。 这 一 规 定 使 我 国 的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从 而 保 护 了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的 正 当 权 益 。 专 利 申 请 日 通 常 指 专 利 申 请 人 向 专 利 局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日 期 。 申 请 日 期 由 专 利 局 确 认 , 并 在 申 请 文 件 中 标 明 。 凡 通 过 邮 寄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的 , 申 请 日 根 据 寄 出 申 请 文 件 的 邮 戳 日 来 确 定 。 但 有 时 申 请 人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日 期 , 不 一 定 就 是 申 请 日 。 因 为 专 利 局 在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后 , 要 检 查 申 请 文 件 是 否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 申 请 费 是 否 已 经 缴 纳 等 , 如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未 按 规 定 缴 费 , 专 利 局 将 通 知 申 请 人 改 正 或 补 缴 申 请 费 。 收 到 改 正 的 申 请 文 件 或 补 缴 的 申 请 费 后 , 再 将 申 请 人 提 交 改 正 后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文 件 的 日 期 , 或 补 缴 申 请 1 1 5 2 知 识 产 权
四画1153 费的日期作为申请日。申请日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意义在于: (1)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里,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是根据申请日的先后,将专 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2)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 具有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3)在 享有优先权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优先权期 限自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4)发明专利申请是 否进行实质审查,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有此要求,而此项要求 必须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期间内提出;(5)发明专利申请的 公布时间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开始计算的18个月内 (6)专利权的期限是从申值日起计算:(7)发明月内;(6)专 利权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⑦)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 申请维持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的第3年度开始。申请日通常 又称“申请日期”,它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或缺。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法人或公民将其所有的发 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在提出专利申请前,或在提出专利申 请之后、取得专利权之前,转让给其他法人或公民时双方订 立的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转让方按照合同,将 专利申请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依合同规定向转让方支付 转让费,并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或称专利申请人)。我国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 告后才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经上级 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费 的 日 期 作 为 申 请 日 。 申 请 日 在 专 利 申 请 中 的 重 要 意 义 在 于 : ( 1 ) 在 采 用 先 申 请 原 则 的 国 家 里 ,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时 , 是 根 据 申 请 日 的 先 后 , 将 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申 请 的 人 ; ( 2 ) 确 定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的 时 间 标 准 是 申 请 日 ; ( 3 ) 在 享 有 优 先 权 时 , 第 一 次 申 请 的 日 期 即 为 优 先 权 日 , 优 先 权 期 限 自 提 出 第 一 次 申 请 的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 ( 4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是 否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取 决 于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此 要 求 , 而 此 项 要 求 必 须 在 自 申 请 日 起 的 3 年 期 间 内 提 出 ; ( 5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的 公 布 时 间 是 申 请 日 ( 或 优 先 权 日 ) 起 开 始 计 算 的 1 8 个 月 内 ; ( 6 )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是 从 申 值 日 起 计 算 ; ( 7 ) 发 明 月 内 ; ( 6 )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是 从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 ( 7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缴 纳 申 请 维 持 费 是 从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的 第 3 年 度 开 始 。 申 请 日 通 常 又 称 “ 申 请 日 期 ” , 它 在 专 利 申 请 过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让 合 同 法 人 或 公 民 将 其 所 有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 在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前 , 或 在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后 、 取 得 专 利 权 之 前 , 转 让 给 其 他 法 人 或 公 民 时 双 方 订 立 的 确 立 相 互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转 让 方 按 照 合 同 , 将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移 给 受 让 方 , 受 让 方 依 合 同 规 定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转 让 费 , 并 成 为 新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人 ( 或 称 专 利 申 请 人 ) 。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让 合 同 , 必 须 经 专 利 局 登 记 和 公 告 后 才 生 效 ;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 必 须 经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外 国 人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 四 画 1 1 5 3
1154知识产权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具备申请专利的资格, 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主体则 成为专利权人。一般地说,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资格是一致 的,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就有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专利权人。或 者说,同一个主体,在专利申请阶段是申请人,而在专利权 授予后成为专利权人。但在有些情况下,有权申请专利的人 不一定最终获得专利权。因此,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是两 个不同意义的法律概念。前者是解决提出专利申请阶段的申 请权的归属问题,后者是解决专利权授予阶段专利权的归属 问题。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有以下几种:(1)发明人和设计人:(2)职务发明的发明人 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合法受让人;(4)外国人。专利权 人有:(1)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2)转让其专利的 权利:(3)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4)在精神方面享 有的权利;(5)诉请法院保护权。专利权人也要承担实施发 明创造专利,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 上缔结。参加会议的有78个国家和2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有 5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于1978年因批准条件实现而生效 规定参加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迄 今已有40多个国家参加。缔结本条约的目的,在于减少专利 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简化以同一发明在不同国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专 利 申 请 人 与 专 利 权 人 具 备 申 请 专 利 的 资 格 , 有 权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主 体 是 专 利 申 请 人 。 获 得 专 利 的 主 体 则 成 为 专 利 权 人 。 一 般 地 说 , 申 请 人 和 专 利 权 人 的 资 格 是 一 致 的 ,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人 就 有 权 获 得 专 利 权 而 成 为 专 利 权 人 。 或 者 说 , 同 一 个 主 体 , 在 专 利 申 请 阶 段 是 申 请 人 , 而 在 专 利 权 授 予 后 成 为 专 利 权 人 。 但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人 不 一 定 最 终 获 得 专 利 权 。 因 此 , 专 利 申 请 人 与 专 利 权 人 是 两 个 不 同 意 义 的 法 律 概 念 。 前 者 是 解 决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阶 段 的 申 请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 后 者 是 解 决 专 利 权 授 予 阶 段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 按 照 我 国 《 专 利 法 》 的 规 定 , 专 利 申 请 人 和 专 利 权 人 有 以 下 几 种 : ( 1 ) 发 明 人 和 设 计 人 ; ( 2 ) 职 务 发 明 的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所 在 单 位 ; ( 3 ) 合 法 受 让 人 ; ( 4 ) 外 国 人 。 专 利 权 人 有 : ( 1 ) 自 己 实 施 该 专 利 技 术 的 权 利 ; ( 2 ) 转 让 其 专 利 的 权 利 ; ( 3 )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其 专 利 的 权 利 ; ( 4 ) 在 精 神 方 面 享 有 的 权 利 ; ( 5 ) 诉 请 法 院 保 护 权 。 专 利 权 人 也 要 承 担 实 施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 缴 纳 专 利 年 费 的 义 务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1 9 7 0 年 在 华 盛 顿 举 行 的 外 交 会 议 上 缔 结 。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7 8 个 国 家 和 2 0 个 国 际 组 织 的 代 表 , 有 3 5 个 国 家 在 条 约 上 签 字 。 于 1 9 7 8 年 因 批 准 条 件 实 现 而 生 效 。 规 定 参 加 条 约 的 国 家 必 须 首 先 是 《 巴 黎 公 约 》 的 成 员 国 。 迄 今 已 有 4 0 多 个 国 家 参 加 。 缔 结 本 条 约 的 目 的 , 在 于 减 少 专 利 申 请 人 及 各 国 专 利 局 的 重 复 劳 动 , 简 化 以 同 一 发 明 在 不 同 国 1 1 5 4 知 识 产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