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 联合文本,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髙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 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 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 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 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 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 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 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 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 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 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 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 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第 2002/96/EC 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 2002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 联合文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 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 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 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 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 1996 年 7 月 30 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 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 年 2 月 24 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 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 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 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 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 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 1996 年 11 月 14 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 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 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 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 定特殊规定。 (⑦)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 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 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 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 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 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 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l57/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 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 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 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 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 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 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 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 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 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实现高收集率
(6)1975 年 7 月 15 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 75/442/EEC 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 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 75/442/EEC 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 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 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 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 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 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 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 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 91/157/EEC 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 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 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 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 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 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 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 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 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 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 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 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 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 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 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 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 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 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 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 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 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 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 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 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 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 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 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l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 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 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 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 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 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 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 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 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 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 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 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 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 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 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 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 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 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 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 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 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 2001 年的 4 月 4 日第 2001/331/EC 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 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 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 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 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
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 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 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 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 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 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I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 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IB包含了附件I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 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 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 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 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 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 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 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
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 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 1999 年 6 月 28 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 力程序的第 1999/468/EC 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 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 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 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 2 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 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 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 包含了附件ⅠA 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 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 3 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 IA 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 电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 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 75/442/EEC 号指令第 1 条(a)款定义 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 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 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 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