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01年3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 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 旧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何选择呢?
例 – 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01年3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 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 旧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何选择呢?
方案 改变为工商户,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 (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税后利润=53000-10125=42875(元) 注:全年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方案一 改变为工商户,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 (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税后利润=53000-10125=42875(元) 注:全年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方案二 ●仍使用原企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按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租赁费不得在税前 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05000=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3000-5000-26460=215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 实际税后利润=21540-1458=20082(元)
方案二 ⚫ 仍使用原企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 按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租赁费不得在税前 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0-5000=98000(元) –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 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3000-5000-26460=21540(元) –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 – 实际税后利润=21540-1458=20082(元)
将企业拆分 由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可通过将企业拆分,缩小其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 税负
将企业拆分 – 由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可通过将企业拆分,缩小其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 税负
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征税范围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