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切角长度 图3.5.2-1交又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义 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 3.5.2-2)。 安全停车视距 Ss 视距三角形限界 转角部位圆曲线红线 转角部位圆曲线切线红线 图3.52-2平面交义口视距三角形 -19
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 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 表3.5.2-1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 6050454035302520 (km/h) 安全停车视距S(m)7560504035302520 4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 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 3.5.2-3的规定。 S。-安全件车视 双向通行交叉口 单向通行交叉口 图3.52-3交叉口安个视距三角形限界 5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 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表3.5.2-2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20
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 3025 2015 路缘石转弯半径 无非机动车道 2520 1510 (m) 有非机动车道 2015 105 3.5.3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己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 所选择的立体父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可按首 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义的红线范围。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 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 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3.5.4城市道路交义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 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 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 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 的道路,应为5.5m。 2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 类型确定。 3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21
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 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 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按规划交又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 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交义口类 部位 交叉口设计车速 型 进口道直行车道 0.7Va 平面 进口道左转车道 0.5Vg 交义 进口道右转车道 无转角岛式渠化不人于20kmh 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30kmh 所属路线相应等级道路的设计车 主线 立 速Va 定师道、半定向师道及刻 (0.6-0.7)Va 交 路 一般匝道、集散车道、 (0.5-0.6)Va 菱形立交的平交部分 取本表半而交叉的设计车速 注:1V妇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规范》GB50220的有关规定 2平面交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2
3.5.7交叉口行人过街设计步速应为1.0m/s。 3.5.3交义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划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匝道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按规划年的预测高峰小时 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确定。 2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交通量可采用交叉口所处道路路段的规划交通量。 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平面交义口规划机动 车交通量应区分直行及左、右转交通量。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进口道 车道数、交叉口几何设计时的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量,应采用 规划年预测高峰小时内信号周期平均到达量:在确定渠化及信号相位 方案时,应采用道路通车期信号配时时段的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 换算的小时交通量。 4确定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间断交通流规划交通量时,应把各种类 型的车数折算成当量小汽车,车型折算系数应按表3.5.8的规定选用。 表3.5.8车刑折算系数 车型 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 折算系数 12.43.6 4.8 注:小型车指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车辆,中型车指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 等于12m的车辆,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2m且小于或等于18m的车辆, 特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8m的车辆。 3.5.9行人规划交通量应采用高峰小时内的信号周期平均行人到达 量。无行人到达量数据时,可按类似规模和区位的交叉口确定。 3.5.10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