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充电电瓶爆炸伤人 生产厂家被判赔偿(王书林 裴郁芳)

原告宋某购买了被告天津某公司生产的电瓶,在充电时电瓶爆炸炸伤原告,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7 万余元,但被告一直 拒绝赔付,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12 月 13 日,这起赔偿案终于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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