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7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 高度宜为600mm; 8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10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 叫按钮; 11人口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 3.16节的有关规定。 3.9.4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 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 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 直安全抓杆连接; 2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 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 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 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 墙不应小于40mm; 4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 500mm。 3.10公共浴室 3.10.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 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公共浴室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人和使用, 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14
4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 外开启,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 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3.10.2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浴间坐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宜小于450mm; 3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 1.60m的垂直抓杆; 4淋浴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 于1.20m; 5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0.3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 于400mm; 2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 平长度不小于800m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 长度不小于600mm的安全抓杆; 3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1无障碍客房 3.11.1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 于1.50m。 3.11.3 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 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 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 规定。 3.11.5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5
1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3.12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3.12.1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 关规定。 3.12.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 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 或两侧设置扶手。 3.12.3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 范第3.9节、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3.12.4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1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10.50m,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起居室面积 不应小于14.00m,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 2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 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 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 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 不应小于2.00m; 3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 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 6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16
3.13轮椅席位 3.13.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 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 栏板。 3.13.4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5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 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6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 席位。 3.13.7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 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1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 机动车停车位。 3.14.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 和无障碍标志。 3.14.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 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 人口。 3.14.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 和无障碍标志。 3.15低位服务设施 3.15.1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 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 机等。 17
3.15.2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 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 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 于1.50m。 3.15.4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3.16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3.16.1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 规定。 2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 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 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