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之兄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 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 为保护陈某的生命健康,才在“患者 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 过错
被告陈某之兄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 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 为保护陈某的生命健康,才在 “患者 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 过错
被告医生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 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 无过错。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 交涉
被告医生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 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 无过错。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 交涉
陈某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三被 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 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得知怀 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 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 告反悔。因身体不适,才到医院住院并恳 求其兄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终止妊娠。 其兄也系家属, 自己亦依法有不生育之自 由
陈某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三被 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 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得知怀 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 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 告反悔。因身体不适,才到医院住院并恳 求其兄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终止妊娠。 其兄也系家属,自己亦依法有不生育之自 由
[评析] 审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是妇女有无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关键问题) 二是谁应当在“家属手术通知单”上 签字
[评析] 审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妇女有无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关键问题) 二是谁应当在“家属手术通知单”上 签字
首先,根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 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 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 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 利,妇女妸以独立行使。原告不能对胎儿主 张权利。 第三,根据目前的医疗条件,对胎儿分娩或 终止妊娠是可以人为控制的,陈某有独立行 使终止妊娠这一行为的权利
首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 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 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 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 利,妇女妸以独立行使。原告不能对胎儿主 张权利。 第三,根据目前的医疗条件,对胎儿分娩或 终止妊娠是可以人为控制的,陈某有独立行 使终止妊娠这一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