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 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 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 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 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杈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2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 自身杈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 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合同。 第八条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 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 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 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 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 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 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 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 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 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 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
3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 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 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 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 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 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 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 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 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 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 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 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
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 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 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 者权益;回购自身杈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 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杈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 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 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 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 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 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4 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 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 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 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 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 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 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 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 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 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 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 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 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依据 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 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5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 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 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 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 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