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册变更第二十一条【变更申请】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延续申请】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证有效期自准予变更之日起延长五年。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延续注册需提供相关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附3、4)及第十三条所列提交材料的变更信息、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第二十四条【学分证明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或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取得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第二十五条【有效时间】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第二十六条【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药师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一6一
—— 6 ——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二十一条【变更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注册 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申请】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申 请人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 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 注册证有效期自准予变更之日起延长五年。 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 申请变更、延续注册需提供相关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附 3、4)及第十三条所列提交材料的变 更信息、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学分证明要求】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 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或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取得连续继续教 育学分证明,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 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效时间】 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 变,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执业药师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
注销注册申请表(附5)。注册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受刑事处罚的;(四)执业药师注册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本人主动申请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岗位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注册岗位】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7-
—— 7 —— 注销注册申请表(附 5)。注册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依法办理注销 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执业药师注册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执业药师注册证》 被依法吊销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本人主动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岗位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岗位】 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 备执业药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 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 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 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