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质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米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几个承包单位 1Z30104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阂或砉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飇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太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叁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质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7301043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质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质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质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放责,分包单位照分包合回的 的定对总质包单位负责。总质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贲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1Z30105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 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局。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荦位实施监督。工
16 《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几个承包单位。 1Z301042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Z301043 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 1Z3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 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
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 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Z30105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监理的内蓉及监理校 限书面通知葳监理的建笕蔥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 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道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 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适,为质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60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7301061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超标范固 公用业等关系社会公虫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家融资的项旦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舍的项月。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1730106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鲤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
17 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 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Z301052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 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 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60 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l)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1Z301062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
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 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 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 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 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 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对方。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 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 信的行为。 1Z30107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超标程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Z301072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享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宣。依法必须进行招
18 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 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 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 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 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 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 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 信的行为。 1Z3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 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Z301072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享工程建设项日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出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他固家机关不得存在建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 1Z30108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30108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 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年4月1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函 包、苦业包种雪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 质设特 级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 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程鼢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合资國·工察专些瓷、工程察多资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瓷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 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 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达
19 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 定。 1Z3010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26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 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 87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年 4 月 18 日发布,200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 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 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 建设部 2001 年 7 月 25 日发布并实施的第 93 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 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 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l)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达
lZ301082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 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ⅸ,明确约定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 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授标ⅸ合关丞,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 中标后要质担的工作和责压,该约定必须详、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同时,该回 或感当授文一并交超酝亼,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 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包一个或者名个债务人请求展行 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 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多。连带偾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务后,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 其他连带务人道誉。联合体各方 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 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83关于投标的蒸止丝规定 (1)投标(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 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20 1Z301082 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 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 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 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约定必须详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同时,该共同协 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 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 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 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 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体各方 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 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83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 32 条第: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 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