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手稿的一页, 上面有弗·恩格斯的修改(在本页末)
卡·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手稿的一页, 上面有弗·恩格斯的修改(在本页末)
看来,这个量完全决定于自然,而不决定于本身就是一个变量的历 史发展阶段,那末,这丝毫也不影响他们的结论的抽象正确性,因 为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同 我们假定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大是小毫无关系。 重农学派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 产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 他们完全正确地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只有创造剩余价 值的劳动,即只有劳动产品中包含的价值超过生产该产品时消费 的价值总和的那种劳动,才是生产的。既然原料和材料的价值是已 知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又等于最低限度的工资,那末很明显,这个 剩余价值只能由工人向资本家提供的劳动超过工人以工资形式得 到的劳动量的余额构成。当然,在重农学派那里,剩余价值还不是 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因为他们还没有把一般价值归结为它的简单 实体:劳动量,或劳动时间。 [224]自然,重农学派的表述方式必然决定于他们对价值性质 的一般看法,按照他们的理解,价值不是人的活动(劳动)的一定的 社会存在方式,而是由土地即自然所提供的物质以及这个物质的 各种变态构成的。 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劳动能力使用者由于购买劳动能力而取得的剩余价值,无 论在哪个生产部门都不如在农业这个最初的生产部门表现得这样 显而易见,这样无可争辩。劳动者逐年消费的生活资料总量,或者 说,他消费的物质总量,小于他所生产的生活资料总量。 在工业 中,一般既不能直接看到工人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也不能直接看 到他还生产超过这个生活资料的余额。在这里,过程以买卖为中 重 农 学 派 19
看来,这个量完全决定于自然,而不决定于本身就是一个变量的历 史发展阶段,那末,这丝毫也不影响他们的结论的抽象正确性,因 为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同 我们假定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大是小毫无关系。 重农学派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 产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 他们完全正确地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只有创造剩余价 值的劳动,即只有劳动产品中包含的价值超过生产该产品时消费 的价值总和的那种劳动,才是生产的。既然原料和材料的价值是已 知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又等于最低限度的工资,那末很明显,这个 剩余价值只能由工人向资本家提供的劳动超过工人以工资形式得 到的劳动量的余额构成。当然,在重农学派那里,剩余价值还不是 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因为他们还没有把一般价值归结为它的简单 实体:劳动量,或劳动时间。 [224]自然,重农学派的表述方式必然决定于他们对价值性质 的一般看法,按照他们的理解,价值不是人的活动(劳动)的一定的 社会存在方式,而是由土地即自然所提供的物质以及这个物质的 各种变态构成的。 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劳动能力使用者由于购买劳动能力而取得的剩余价值,无 论在哪个生产部门都不如在农业这个最初的生产部门表现得这样 显而易见,这样无可争辩。劳动者逐年消费的生活资料总量,或者 说,他消费的物质总量,小于他所生产的生活资料总量。 在工业 中,一般既不能直接看到工人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也不能直接看 到他还生产超过这个生活资料的余额。在这里,过程以买卖为中 重 农 学 派 19
介,以各种流通行为为中介,而要理解这个过程,就必须分析价值。 在农业中,过程在生产出的使用价值超过劳动者消费的使用价值 的余额上直接表现出来,因此,不分析价值,不弄清价值的性质,也 能够理解这个过程。因此,在把价值归结为使用价值,又把使用价 值归结为一般物质的情况下,也能够理解这个过程。所以在重农 学派看来,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因为按照他们的意见,这 是唯一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而地租是他们所知道的剩余价值的 唯一形式。他们认为,在工业中,工人并不增加物质的量:他只改 变物质的形式。材料—— 物质总量—— 是农业供给他的。他诚然 把价值加到物质上,但这不是靠他的劳动,而是靠他的劳动的生产 费用,也就是靠他在劳动期间所消费的、等于他从农业得到的最低 限度工资的生活资料总额。 既然农业劳动被看成唯一的生产劳 动,那末,把农业劳动同工业劳动区别开来的剩余价值形式,即地 租,就被看成剩余价值的唯一形式。 因此,在重农学派那里不存在资本的利润—— 真正的利润,而 地租本身只不过是这种利润的一个分枝。重农学派认为利润只是 一种较高的工资,这种工资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并且由资本家作为 收入来消费(因此,它完全象普通工人所得的最低限度的工资一 样,加入生产费用),它增大原料的价值,因为它加入资本家即工业 家在生产产品、变原料为新产品时的消费费用。 因此,某些重农主义者,例如老米拉波,把货币利息形式的剩 余价值—— 利润的另一分枝—— 称为违反自然的高利贷。相反, 杜尔哥认为货币利息是正当的,因为货币资本家本来可以购买土 地,即购买地租,所以他的货币资本应当使他得到他把这笔资本变 成地产时所能得到的那样多的剩余价值。 由此可见,根据这种看 20 第 二 章
介,以各种流通行为为中介,而要理解这个过程,就必须分析价值。 在农业中,过程在生产出的使用价值超过劳动者消费的使用价值 的余额上直接表现出来,因此,不分析价值,不弄清价值的性质,也 能够理解这个过程。因此,在把价值归结为使用价值,又把使用价 值归结为一般物质的情况下,也能够理解这个过程。所以在重农 学派看来,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因为按照他们的意见,这 是唯一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而地租是他们所知道的剩余价值的 唯一形式。他们认为,在工业中,工人并不增加物质的量:他只改 变物质的形式。材料—— 物质总量—— 是农业供给他的。他诚然 把价值加到物质上,但这不是靠他的劳动,而是靠他的劳动的生产 费用,也就是靠他在劳动期间所消费的、等于他从农业得到的最低 限度工资的生活资料总额。 既然农业劳动被看成唯一的生产劳 动,那末,把农业劳动同工业劳动区别开来的剩余价值形式,即地 租,就被看成剩余价值的唯一形式。 因此,在重农学派那里不存在资本的利润—— 真正的利润,而 地租本身只不过是这种利润的一个分枝。重农学派认为利润只是 一种较高的工资,这种工资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并且由资本家作为 收入来消费(因此,它完全象普通工人所得的最低限度的工资一 样,加入生产费用),它增大原料的价值,因为它加入资本家即工业 家在生产产品、变原料为新产品时的消费费用。 因此,某些重农主义者,例如老米拉波,把货币利息形式的剩 余价值—— 利润的另一分枝—— 称为违反自然的高利贷。相反, 杜尔哥认为货币利息是正当的,因为货币资本家本来可以购买土 地,即购买地租,所以他的货币资本应当使他得到他把这笔资本变 成地产时所能得到的那样多的剩余价值。 由此可见,根据这种看 20 第 二 章
法,连货币利息也不是新创造的价值,不是剩余价值;这里只是说 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为什么会以利息形式流到 货币资本家手里,正如用别的理由[225]说明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 分为什么会以利润形式流到工业资本家手里一样。按照重农学派 的意见,既然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是唯一创造剩余价值的 劳动,那末,把农业劳动同其他一切劳动部门区别开来的剩余价值 形式,即地租,就是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工业利润和货币利息只 是地租依以进行分配的各个不同项目,地租按照这些项目以一定 的份额从土地所有者手里转到其他阶级手里。这同从亚当·斯密 开始的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相反,因为这些政治 经济学家正确地把工业利润看成剩余价值最初为资本占有的形 式,从而看成剩余价值的最初的一般形式,而把利息和地租仅仅解 释为由工业资本家分配给剩余价值共同占有者各阶级的工业利润 的分枝。 除了上面所说的理由,即农业劳动是一种使剩余价值的创造 在物质上显而易见,并且可以不经过流通过程就表现出来的劳动, 重农学派还有一些别的理由说明他们的观点。 第一,在农业中,地租表现为第三要素,表现为一种在工业中 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只是转瞬即逝的剩余价值形式。这是超过 剩余价值(超过利润)的剩余价值,因此是最显而易见和最引人注 目的剩余价值形式,是二次方的剩余价值。 粗俗的政治经济学家卡尔·阿伦德(《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 哈瑙版第461—462页)说:“农业以地租形式创造一种在工业和商业中遇不 到的价值:一种在补偿全部支付了的工资和全部消耗了的资本利润之后剩下 来的价值。” 重 农 学 派 21
法,连货币利息也不是新创造的价值,不是剩余价值;这里只是说 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为什么会以利息形式流到 货币资本家手里,正如用别的理由[225]说明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 分为什么会以利润形式流到工业资本家手里一样。按照重农学派 的意见,既然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是唯一创造剩余价值的 劳动,那末,把农业劳动同其他一切劳动部门区别开来的剩余价值 形式,即地租,就是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工业利润和货币利息只 是地租依以进行分配的各个不同项目,地租按照这些项目以一定 的份额从土地所有者手里转到其他阶级手里。这同从亚当·斯密 开始的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相反,因为这些政治 经济学家正确地把工业利润看成剩余价值最初为资本占有的形 式,从而看成剩余价值的最初的一般形式,而把利息和地租仅仅解 释为由工业资本家分配给剩余价值共同占有者各阶级的工业利润 的分枝。 除了上面所说的理由,即农业劳动是一种使剩余价值的创造 在物质上显而易见,并且可以不经过流通过程就表现出来的劳动, 重农学派还有一些别的理由说明他们的观点。 第一,在农业中,地租表现为第三要素,表现为一种在工业中 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只是转瞬即逝的剩余价值形式。这是超过 剩余价值(超过利润)的剩余价值,因此是最显而易见和最引人注 目的剩余价值形式,是二次方的剩余价值。 粗俗的政治经济学家卡尔·阿伦德(《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 哈瑙版第461—462页)说:“农业以地租形式创造一种在工业和商业中遇不 到的价值:一种在补偿全部支付了的工资和全部消耗了的资本利润之后剩下 来的价值。” 重 农 学 派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