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章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这两个商法当中最重要 教的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对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都有一个清晰的认 自|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不同的规制原则,清楚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2.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了解其特殊规则 3.了解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 4.掌握商法的两种基本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 学习方法 本章分以下四节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营业 四、商号和商事登记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特殊原则,讲述商法的两种基本 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并分析营业的内涵及其相关内容等。 内容提要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 一、第 一 章 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这两个商法当中最重要 的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对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都有一个清晰的认 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教 学 要 求 1.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不同的规制原则,清楚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2.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了解其特殊规则; 3.了解营业的两层内涵:营业活动和营业组织; 4.掌握商法的两种基本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 学 习 方 法 内 容 提 要 本章分以下四节: 一、商事主体 二、商事行为 三、营业 四、商号和商事登记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特殊原则,讲述商法的两种基本 制度:商号和商事登记,并分析营业的内涵及其相关内容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 2.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商事主体须是缔结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即商 事法律关系主体,它当然应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均应以自己的名义,这是商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 现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 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在商事法律赋予商事特别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商事主 、商事主体的不同规制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法规制商事主体的 材料|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要者有三 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 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首创这一原则的是1807年的《法国商 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 于商事行为的形式。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 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 即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 事主体。 3.折衷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对客观主义原则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 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法的基础。并且,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 它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 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2 二、第 二 章 第 一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 2.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商事主体须是缔结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即商 事法律关系主体,它当然应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均应以自己的名义,这是商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 现。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 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在商事法律赋予商事特别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商事主 体。 二、商事主体的不同规制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法规制商事主体的 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要者有三: 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 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首创这一原则的是 1807 年的《法国商 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它是指商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 于商事行为的形式。德国 1900 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 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 即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 事主体。 3.折衷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对客观主义原则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 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法的基础。并且,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 它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 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一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 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在我国,又称做“公民”) “户”(《民法通则》第26条至第29条),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 企业(英国称该企业为“单人公司”,德国称其为“个体企业”) 2.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法人。 3.商合伙。在我国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 文本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材料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 利组织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在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于丧失不像其他国家那么复杂,不论是商法人 商合伙,还是商个人,它们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取得商事主体 资格。同样,也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而丧失商事主体资格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现 形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3 二、第 二 章 第 一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文本 材料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 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在我国,又称做“公民”)、 “户”(《民法通则》第 26 条至第 29 条),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 企业(英国称该企业为“单人公司”,德国称其为“个体企业”)。 2.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法人。 3.商合伙。在我国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合 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 利组织。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在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于丧失不像其他国家那么复杂,不论是商法人、 商合伙,还是商个人,它们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取得商事主体 资格。同样,也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而丧失商事主体资格。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或者称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析 言之:()商事行为须是为营利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其他。这一特 征,以公司最为典型。无疑,营利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对其正确地作出 判断,将是确认商事行为的关键 文本 (二)商事行为中,除明显的营利性行为外,须具有营业性 所谓营业性,指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其特点为: 材料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即同种营利性行为的反复。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当然,“不间断性”和“反复性”是紧密 相联系的。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所谓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指行为人运营 的计划性,即不仅有营利的目标,还要对实现营利目标的措施和所采取的手段作 出具体安排。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4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或者称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析 言之:(一)商事行为须是为营利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其他。这一特 征,以公司最为典型。无疑,营利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对其正确地作出 判断,将是确认商事行为的关键。 (二)商事行为中,除明显的营利性行为外,须具有营业性 所谓营业性,指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其特点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即同种营利性行为的反复。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当然,“不间断性”和“反复性”是紧密 相联系的。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所谓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指行为人运营 的计划性,即不仅有营利的目标,还要对实现营利目标的措施和所采取的手段作 出具体安排。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基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行为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商行为有营 利性、安全性和简易迅速性的特殊性,因而它理应适用商法特有的规则,包括其 般规则和特殊场合下的规则。以下,仅述及一般规则。 (-)商事行为的代理 商事行为的代理有自己的特点 1.非显名主义。国外一些国家的商法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 在实施其行为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 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人仍发生效力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文本 3.代理人的权限。在商事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 材料限宽。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 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二)商事债权的时效 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的不行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 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商事时效制度的设立,着眼于对久己持续的事实状 态的尊重,或言之,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因债权请求人不作请求表示而呆滞 的债权的消灭时限 无疑,民事债权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债权。但是,各国民法、商 法的发展均告诉人们:商事债权时效短于民事债权的时效,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 的趋势。 其他 素材 包括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5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二、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基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行为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商行为有营 利性、安全性和简易迅速性的特殊性,因而它理应适用商法特有的规则,包括其 一般规则和特殊场合下的规则。以下,仅述及一般规则。 (一)商事行为的代理 商事行为的代理有自己的特点: 1.非显名主义。国外一些国家的商法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 在实施其行为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 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人仍发生效力。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在商事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 限宽。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 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二)商事债权的时效 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的不行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 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商事时效制度的设立,着眼于对久已持续的事实状 态的尊重,或言之,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因债权请求人不作请求表示而呆滞 的债权的消灭时限。 无疑,民事债权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债权。但是,各国民法、商 法的发展均告诉人们:商事债权时效短于民事债权的时效,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 的趋势。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