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总则:1—38 所有权:39116 0用益物权:117169 担保物权:170240 0占有:241245
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不动 记 0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当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绎登记, 不发生效力,疸法律身有窥定的除外。 9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着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 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 的根据。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 房屋过户登记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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