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在血缘家庭乃至普那路亚婚烟制度的时代,由于“伙婚”, 所以儿子不知道自己的父亲,父亲不知道自己的儿子。但一母所生 的兄弟关系(指同母关系。至于是同父同母还是异父同母却不清 楚)是明确的。因此,人们死后,其生前的一点简单财产,如工具、装 饰品之类,往往由自己的兄弟而不是子女来继承。易洛魁人则盛行 着这样一种制度,“男子去世后,他的物品在他的同胞兄弟和姊妹 以及他的母亲的兄弟之间分配”①。由表中可以看出: 商朝前、中期,帝王死后,王位往往由其兄弟相继承,其风尚就 来源于这里。 但是,商朝决不是“秋婚”的野蛮时代。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 已经确立,父子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所以才会有父死子继的事情 发生。在商代前期,王位兄终弟及,弟王死后往往又传兄王之子。这 一方面说明兄王与兄子之间父子关系已绝对明确,另一方面又说 明弟王待兄王之子如同己子的古风尚存。到了商代中朝,兄终弟 及,弟死之后,王位不再还兄之子而传己子了,这与一夫一妻制的 父子关系进一步明确,兄弟之子逐步被排除出子的概念范围之外 不无关系。 到了商朝后期,普那路亚的兄弟共妻、姊妹共夫制早已成为历 史的陈迹,父子关系一天天加强,兄弟关系则逐渐薄弱。私有制的 建立,使确定子女与父亲的关系非常必要。“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 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②。这问题反映到主位继 承上来,使人们把王位也当成父亲的私产。所以商代后期,就以严 格的父死子继,代替了原来的兄终弟及。王位成为祖传家宝,成为 可以和财产一样的私相授受的东西了。 ①《摘要》,第80~81页。 ②《起源》,第59页。 ◆26·
9 父权制的确立与商人先祖的世系 恩格斯在谈到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时说: 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 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 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亲 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 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① 恩格斯称这样一次变革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 一”②。 在商代卜辞里,我们发现了这种父权制建立后的商人直系先 祖血统关系的资料,即为: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大 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小乙、武丁、祖 甲、康丁、武乙、文丁、帝乙、帝辛③ 直系先祖关系的认定,说明了父权制度的建立,社会进入了文 明时代,一夫一妻制的关系完全确立了。 综前所述,从宗法方面湖源,可以推论出,商世社会,大致可分 以下几个阶段: 1.简狄以前的商民族,是血缘家庭的时代。社会处于蒙昧时 期的初中级阶段。 2。以要为代表的先商时代,至迟已经进入了普那路亚婚姻制 的时代。.社会处于蒙味时期的高级阶段。 3.以王亥为代表的先商时代,至迟已经进入对偶婚制的时 ①《起源》,第52页。 ②《起源》,第53页。 ③ 陈梦家:《殷螳卜辞综述》,科学出版杜,1956年版,第374页。 ·27·
廿 代。社会处于野蛮时期。 4. 由上甲以来的先商至整个的商朝,是一夫一妻制的时代, 社会完全进入了文明时期。 (原载《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28·
十三 商代“孝”道质疑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劳动产品的分配极其贫乏。宗亲之 间,只有血缘关系的延续,没有私有财产的授受。在这种情况下,人 们的观念中,不会有所谓“孝”的概念产生。 “孝”的产生,应该在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之后。《说文》:“孝, 善事父母者。”没有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不明确父子关系,谈不上什 么“普事父母”,更不会有“孝”的存在。 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却盛传着大舜至孝的故事。大舜是传说 中的人,他所处的时代,根据“眩弟并淫,危害厥兄”(《天问》)推测, 应该在实行彭那鲁亚婚制的野蛮时代。郭沫若说:“舜与象为兄弟 而兄弟‘并淫’。这正表明娥皇、女英互为彭那鲁亚,舜与象亦互为 彭那鲁亚。”①当其时,人类父子关系尚不能明确,何来子孝其父? 所以大舜至孝的故事,显然是后人所附会。早在1923年顾颉刚先 生就发现:“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如舜,在孔 子时只是一个‘无为而治的圣君,到《尧典》就成了一个家齐而后 国治'的圣人,至孟子时就成了一个孝子的棋范了。”②原来舜的戒 ①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科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252页。 ②原额刚主编:《古史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本,第一册,第 60页。 ·29*
为孝子,是战国时期才有的事。 商代已进入了私有制的奴隶社会,这是一夫一妻制的文明时 代,它给子“孝”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一夫一妻制,有了孝的 对象;私有制,有了孝的经济基础。然而野蛮时代的思想意识影响, 一时并不能荡涤干净。王位的继承虽然有父死子继,但是也有兄终 弟及(自大乙汤至于康丁)。兄终弟及,这是彭那鲁亚婚制的子遗 (因父子关系不明确,所以死者生前之手头简单工具、饰物,不由其 子而由其弟继承)。“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 阶级的思想”①,当时最高统治者的王位继承尚且是兄终弟及,而 统治思想下的一般人的财产继承难免也有兄终弟及的现象。财产 的维承尚且可以兄终弟及,那么子对于父的孝道还能是天经地义 的吗? 确认商代有孝道存在的,是《中国古代思想史》,该书为此举出 两件事为证:“一件是说:殷王小乙死了,他儿子武丁曾为他守丧三 年,没有理喻国事。”证据是《周书·无逸》中的几句话:“其在高宗 …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② 但是,我们遍查商代卜辞,既未发现有关于武丁守丧的记载, 也未发现商代曾有守丧之制的线索。三年守丧之制,见诸《论语· 阳货》:“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三年问说:“三年之 丧…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这 些都是春秋以后的记载,至多不过是西周的事。守丧之制在西周之 初,恐怕尚未问世。因为文王死后就没有听说武王居庐守丧。其后 武王伐纣“伯夷叔齐印马而谏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 (《史记·伯夷列传》)也没有责及守丧与否的问题。因此,根据《无 逸》“乃或亮阴,三年不言”一句话,就得出武丁三年守丧的结论,证 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宜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页。 ② 杨荣国:《中国古代思想史》,人民出版杜1954年版,第11页。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