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1 案例分析
案例1 ·用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 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宇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 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 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居住, 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 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 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苠币 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 合 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 、一并到房产部门 办理了房屋过芦宇续。同年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 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 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 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 现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 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食同有无效边?为仕么? (3)甲、 丙、 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 责任?为什么? 2
2 案例1 •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 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 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居住, 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 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 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 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 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 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 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 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 现问:(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 产关系?(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 责任?为什么?
解题思路 ·(1)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 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尚 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 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 “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 成为合法所有人。 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来棄关妇的优先购买 校,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完效。《通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程合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枢: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和人司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 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基去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 羌往荷法律关系,筜然羌菽要求箕搬出。 (4)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 藤函权 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购买房 最后,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 最拿2是: 侵害了工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 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3 解题思路 • (1)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 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尚 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 (2)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 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 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 成为合法所有人。但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 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通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3) 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 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 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 • (4)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 第二,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购买房 屋的权利 • 最后,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 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 第42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品2 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 人 张某驾驶这辆汽军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 某 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苠币8方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 了 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 王某 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 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 希9万元卖给赵果。 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 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 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 银文春餐.司 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 人苠帝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 天粮无器军老襞整到纷不愿送军军主过 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 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 签订时,卡军即岿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开公?(4)季 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能否要求赵某将车 卖给自己?(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4
4 案例 2 •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 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 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 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 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 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 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 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 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 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 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 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 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 现问:(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 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 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 李某 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能否要求赵某将车 卖给自己?(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解题思路 。 1)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 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分担艾务 。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金体去有人的同意。二个或者 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宥人不产星法律效方。 2)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 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 知,要暴分得仪平款喷程为表明,生棻是這获银暴 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5
5 解题思路 • 1)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 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分担义务“。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 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 2)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 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 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 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