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一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 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 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 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 各取样一个 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 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 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水样的对待 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 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 合水样。 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 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上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 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 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11 三分之一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 50m 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 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 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 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 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 5m 时,在水面下 0.5m 水深处及在距河底 0.5m 处, 各取样一个; 水深为 1~5m 时,只在水面下 0.5m 处取一个样; 在水深不足 1m 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 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 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 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 0.5m 处,距河底不应小于 0.3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 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 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 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上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 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 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d 污水排放量大于 0000m3/d 每1~25km布设一个取样 每36km2布设一个取 级评价位置 样位置 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 每4~7km2布设一个取 级评价样位置: 样位置 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 级评价置。 (2)小型湖泊、水库 污水排放量水于 污水排放量大于 50000m3/d 50000m3/d 级 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 各级评价均为每 评价 样位置 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 级评价 位置 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 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 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
12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污水排放量小于 50000m3 /d 污水排放量大于 50000m3 /d 一 级评价 每 1~2.5km2 布设一个取样 位置; 每 3~6km2 布设一个取 样位置 二 级评价 每 1.5~3.5km2 布设一个取 样位置; 每 4~7km2 布设一个取 样位置 三 级评价 每 2~4km2 布设一个取样位 置。 (2)小型湖泊、水库 污水排放量水于 50000m3 /d 污水排放量大于 50000m3 /d 一级 评价 每 0.5~1.5km2 布设一个取 样位置 各级评价均为每 0.5~1.5km2 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 级评价 每 1~2km2 布设一个取样 位置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 10m 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 0.5m 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 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 10m 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 0.5m 及斜温层以 下,距湖库底 0.5m 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是 10m 时,水面下 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 0.5m 处设一取样 点;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 10m 时,水面下 0.5m 处和水深 10m,并距底不小于 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