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条髙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 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髙 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s 第3.3.7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 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酉、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 日 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一一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 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第 3.3.6 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 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 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第 3.3.7 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2.0.1 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 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 3.3.8 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 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6.00m。 第 3.3.9 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 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 3.3.10 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0 的规 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 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 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 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 25%。 第 3.3.11 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3.11 的规定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σm,单罐容量不应 超过20m,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 于50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少。 第3.3.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 要求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 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 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3.4.3条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 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 的部位。 第3.4.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 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 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 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 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 60m3,单罐容量不应 超过 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4.2 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 38mm 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 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 于 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少。 第 3.3.12 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 要求。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 3.4.1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 用防火保护层。 第 3.4.2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 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 120 kg。 第 3.4.3 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 /m3 )宜采用 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 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 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03。 第 3.4.4 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 的部位。 第 3.4.5 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 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 3.4.6 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 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 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 3.4.7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 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 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 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 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 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1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4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 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 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 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 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e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 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髙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4.8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 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 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 3.4.9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 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 3.4.10 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 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 3.5.1 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 3.5.2 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 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 3.5.3 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3.5.3 的规定。 第 3.5.4 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3.5.4 的规定计算,当各 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 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 宜小于 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 50 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0.8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 3.5.5 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 32m 的且 每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 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 小于10.00m2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工、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50m时 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仓库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第 3.5.6 条 高度超过 32m 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 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 小于 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 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 32m 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 32m 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m2 时,可 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 仓库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4.1.1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4.1.1 分为五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4.1.1 诸存物品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 物质 甲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苤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烍或爆炸的黝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C的液体 丙2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 戊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 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 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2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 《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 1/4 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 4.2.1 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2.1 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 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 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0 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 1.00 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 4.2.2 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 《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