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应发给寄单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者,则应通知受益 Ⅱ.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或将退还给交单人 Ⅲ.然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便有权向交单行索回已经给予该银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及 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 将单据退交单人时,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指出单据中的不符点,或通知开证行或保兑行:关于该不 符点,本行己经以保留追索方式或凭赔偿担保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 或保兑行(如有),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条文项下的任何义务。此项保留或赔偿担保仅涉及寄单行与被 保留追索的一方,或者与提供或代为提供赔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 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 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 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对文电传递的免责条款 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 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它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 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 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 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第十八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条款 a.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另几家银行的服务,是代申请人办理的,费用由申 请承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是银行主动选择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它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对此银行亦不负责
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应发给寄单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 单据者,则应通知受益 人。 Ⅱ.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或将退还给交单人。 Ⅲ.然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便有权向交单行索回已经给予该银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 息。 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 将单据退交单人时,开证行及/或保兑行 (如有),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指出单据中的不符点,或通知开证行或保兑行:关于该不 符点,本行已经以保留追索方式或凭赔偿担 保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 或保兑行(如有),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条文项下的任何义务。此项保留或赔偿 担保仅涉及寄单行与被 保留追索的一方,或者与提供或代为提供赔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 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 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 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 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 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对文电传递的免责条款 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 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它差错,概 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 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 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 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 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 议付。 第十八条 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条款 a.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另几家银行的服务,是代申请人办理的,费用由申 请承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是银行主动选择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它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对此银行亦不负责。 c.
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 费或其它开支,均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 Ⅱ.当信用证规定上述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又未能收回时,亦不能免除最终仍 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 d.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 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a.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 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 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c.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据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d.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 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 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 取。如未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D、单据 第二十条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 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含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 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银行将予接受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 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I.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 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I.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 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Ⅱ.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
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 费或其它开支,均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 Ⅱ.当信用证规定上述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又未能收回时,亦不能免除最终仍 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 d.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a.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 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 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 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c.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据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d.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 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 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 其它方承担,则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 取。如未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D、单据 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 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 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含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 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银行将予接 受。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 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 据: Ⅰ.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 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c.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 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Ⅱ.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