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 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 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3.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 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②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 付残疾者生活自助 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③造成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用。 (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盗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人身自由。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暗偿损失。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 以修理、重作、史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认并尊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自由订约权。当 双方对财产损苦的补偿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规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 包退、包换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包换的大件商品,消费者 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 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 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 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 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立法例。这一立法例得到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进一步肯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想定的惩罚性赔修,届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 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的嶽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 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 (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 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 26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26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 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 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3.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 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②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 付残疾者生活自助 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③造成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用。 (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第 2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人身自由。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 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认并尊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自由订约权。当 双方对财产损害的补偿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规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 包退、包换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包换的大件商品,消费者 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 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 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 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 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立法例。这一立法例得到了 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第 113 条第 2 款的进一步肯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 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 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 (1)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 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 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 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 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 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 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 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 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 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宜传:销售假目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②)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 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贵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目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 者目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 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宜传的:(7)对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⑧)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由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列举的上述九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 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②)处罚方式。对上述九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贵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还可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复议 (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27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27 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 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 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 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 年 3 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 3、4 条列 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 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 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 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 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2)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 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 倍。 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 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 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0 条列举的上述九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 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处罚方式。对上述九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还可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复议。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第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产品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 需要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 称产品是指经讨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话用木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为: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天 然品)以及不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 2.该法所讲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一一建筑工程。 3.由于军工产品一股不进入市场销售,所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军工产品。 4.。《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 5.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 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 可靠性、可维修性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 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它是经济概念 (价值和使用价值)、技术概念(具有技术特性)和法律概念的结合。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产 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产品质量问题大体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 两大类,前者多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后者多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 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 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28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产品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 需要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 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为: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天 然品)以及不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 2.该法所讲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 3.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所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军工产品。 4.《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 5.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 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 可靠性、可维修性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 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 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它是经济概念 (价值和使用价值)、技术概念(具有技术特性)和法律概念的结合。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产 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产品质量问题大体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 两大类,前者多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后者多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 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 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 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 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从客体上说,《产品质量法》并非适用所有产品。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 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和军工产品。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的 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它们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 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生产、储运和销售产品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 动中所发生的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经济关系」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确定产品质量 管理监督体制和产品标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 行政管理性质。关系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指国家在确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制 生产经营者因为违法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主要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责任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 种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及由有关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消 费者组织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体系或合同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和法律手段,对生 产者和销售者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处罚、奖励的制度体系。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是促进和保障生产经营者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其宗旨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制度来实现国家的调控职能。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方式、 ·方法等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 理与分工负责,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4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包括下述层次有别、任务 29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29 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 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 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从客体上说,《产品质量法》并非适用所有产品。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 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和军工产品。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的 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它们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 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生产、储运和销售产品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 动中所发生的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经济关系。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确定产品质量 管理监督体制和产品标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 行政管理性质。关系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指国家在确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制 生产经营者因为违法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主要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责任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 种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及由有关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消 费者组织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体系或合同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和法律手段,对生 产者和销售者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处罚、奖励的制度体系。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是促进和保障生产经营者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其宗旨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制度来实现国家的调控职能。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方式、 •方法等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 理与分工负责,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 年 4 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包括下述层次有别、任务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这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等,它们依各自的职权, 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质量讲行监督管理」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规律性,是一种系统的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 (一)产品质量拾验制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 的活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进货也要检验。通过检验 把好产品质量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各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 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颜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企业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国家参照国 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 产品质量认证,接受其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 颂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四)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是生产、流通、科研和建设工程等活动中通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是指在经济 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 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全部活动。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制度是产品质量简 理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的总和。它是产品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是实现产品质量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可靠保障。我国按照世界上的通行做 法实行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我国目前把产品标准划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几个类型。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成品,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 0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30 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这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等,它们依各自的职权, 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规律性,是一种系统的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 的活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进货也要检验。通过检验, 把好产品质量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 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企业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国家参照国 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 产品质量认证,接受其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 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四)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是生产、流通、科研和建设工程等活动中通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是指在经济、 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 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全部活动。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制度是产品质量管 理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的总和。它是产品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是实现产品质量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可靠保障。我国按照世界上的通行做 法实行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我国目前把产品标准划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几个类型。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成品,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