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一定要 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 社这时不一定要同家族集团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 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 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 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一 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 姊妹一是她]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 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影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 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 谓assoclé〔伙伴)。同样,一列兄弟一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 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已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 也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 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 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妾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 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 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 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 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侄和内侄 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 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 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 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一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法理上却是 如此—一,但由于社会对于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非雅, 结果就使兄弟姊妹的子女(本来是笔无差别地被承认为兄弟姊妹 36
的)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象过去一样,相互之问依然是(血统较远 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 女,已经不能再成为兄弟姊妹,已经不能再有共同的双亲了一无 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 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 这些类别的必要,而这些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 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制为基础的任何家庭 形式下,似乎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 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普那路亚家庭 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①,至少也应该和美洲的亲属制度同样流 行过。 如果波利尼西亚的虔诚的传教士,象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 士一样,能够在这种反基督教的关系中看出一种比简单的“丑 事”②更重要的东西,那未,大概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 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式。如果说,凯撒 赠告诉我们说,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每十个 或十二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那 末,这最好解释为群婚③。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十个至十二个这 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面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 应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 ①“或装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是思格斯在191年版上增加的。一一编者注 ②巴猛芬认为是他发现的,杂乱的性交关系(他犯这种性交关系叫做“污泥生殖” 〔Sumpfzeugung)的途迹35,是来自群婚制的,现在关于这一点再不容怀疑了。“如 果巴置芬认为这种‘酱那路亚'播烟是‘非法的,那宋,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 兄路林妹成表兄弟姊蛛之阿的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 亲佑妹之间的结婚一护。“(马克恩语)(参看马克思《滕尔根古代社会)一书锁要》195 年:人民出版杜版第2矿。·-编者注) 超在1884年服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编者注 37
统近的和远的兄弟都是他的兄弟。凯撒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 是弄错了;在这个制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 和女儿属于同一婚烟集团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 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烟集团内。同样,从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 似的群婚形式①出发,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 于蒙味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祝的叙述。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 凯(《印度的居民7)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 的情况,即 “他们共同地生活<即在性交关系上〉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差别,要是 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姜,那末,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 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 点38,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更 粗野的群婚形式②。。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 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词家庭的一 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 能够把她自已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 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辞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 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 上都是这样,所以巴芬的第二个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 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 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 ①“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②在1884年版中不是“丽只有更缸葑的群婚形式”,而是“他们的组织具有十分 个别的性质,我们无须加以注意”。一赣者注 38
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 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琅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 即由一群姊妹一同胞的和血统较远的,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 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的姊妹一一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 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 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来看,那末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 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 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 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 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以 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 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 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 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 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 度而日益巩阔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 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 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末 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 多在一切野蛮的和文明的民族中,儿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 这种家庭形式。①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 有限的。仅略略知道那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实行群婚,此外 ①以下直到“对偶家庭”(见本书第43页)以前是恩格斯在191年版上增加 的。一一编者注 39
就是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 家庭的材料2。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对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 亲属制度(这一制度曾经作为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做了完 备的说明;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个可以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 出发点:最后,它乃是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 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做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 展阶段,并且认定它普遍流行在更早的时代,这是可以理解的。自 从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以后,现在才知道摩尔根在 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 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亦即可以用来最容易地说明向更高 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 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一一澳大利亚,对群婚 做了多年的研究。9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 亚譙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 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 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 生来也是前者的妾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 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 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 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 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妾子;但是,他自已的女儿,既是库米德 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 男入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不论如何,我们所知道的 那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设下任何障碍的。所以,或者是 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虚亲婚配的朦胧意向,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