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2) 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境避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 资控股方利用“两头在外”的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环节进行避 税,目前,也出现利用境内企业进行转移利润的倾向。 案例: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用于治疗冠心病药物的一种原 料。2003年度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502.3万元,全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5.6%。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度的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4%,2002年度为6.3%,2003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比 往年下降了0.7%。 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什么会突然下降0.7% 呢?稽査人员决定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找答案。通过对企业进行整体性检查发 现:A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损益表显示,该企业2003年度实现销 售收入3502.3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3.5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195.4′ 万元,主营业务利润734.05万元;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一栏中,年末数为 306.83万元,而其他业务利润却为-130.46万元。由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其他 业务利润为什么会出现负数呢?打开企业的账册,检查该笔业务的成本及费用情 况时,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03年度的3月~9月连续7个月为本市B制药 实业公司加工甲品牌药品,发生工资及相关成本和费用406.62万元,提供其他 辅助材料合计30.7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项加工业务的累计成本为437.29 万元,而开票作为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只有306.83万元,企业在这笔业务上成本 支出与销售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倒挂现象。对此,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解释是 “该笔业务我们以前没有做过,在谈判时不知道产品的实际成本情况,也没有经 过详细的论证就签了合同,结果吃了一个大亏。”但是,稽查人员总觉得其中有 些蹊跷。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经批准,稽査人员对该加工业务的委托方B制药 实业公司与A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通过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委托 加工产品收回以及委托加工合同的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在对B制药实业公 司的生产能力以及200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单 未从事其他经销活动。2002年实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4036.38万元,2003 年度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只有3582.28万元,而且2003年度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处 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为什么在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其 他单位加工产品呢?稽査人员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寻找问题的答案,稽查人 员对B制药实业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B制药实业公 司是原集体企业,B制药厂于2002年10月改制而来,在改制前的B制药厂有 年的累计亏损352.36万元。从B制药实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章程中发现:占该企业61%股份的大股东就是A化工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 原来,A化工有限公司享受的“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02 年度结束,但2003年的市场形势非常好,预计盈利水平很高。而B制药实业公 司由于在改制前留下了一大笔亏损需要弥补。董事长接受了企业财务顾问的筹划 建议:利用甲品牌药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的特点,通过加工业务将A化工有限公 司的利润转移到B制药实业公司去。由于A化工有限公司当期和近期没有同类产 品销售业务,经过充分的调査取证之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联企业业务调整规程,税务机关对该加工业务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174.19万元,查补增值税29.61万
第五章(2) 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境避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 资控股方利用“两头在外”的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环节进行避 税,目前,也出现利用境内企业进行转移利润的倾向。 案例: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用于治疗冠心病药物的一种原 料。2003 年度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 3502.3 万元,全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5.6%。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时,发现该企业 2001 年度的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 6.4%,2002 年度为 6.3%,2003 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比 往年下降了 0.7%。 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什么会突然下降 0.7% 呢?稽查人员决定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找答案。通过对企业进行整体性检查发 现:A 化工有限公司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损益表显示,该企业 2003 年度实现销 售收入 3502.3 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603.59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3195.47 万元,主营业务利润 734.05 万元;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一栏中,年末数为 306.83 万元,而其他业务利润却为-130.46 万元。由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其他 业务利润为什么会出现负数呢?打开企业的账册,检查该笔业务的成本及费用情 况时,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 2003 年度的 3 月~9 月连续 7 个月为本市 B 制药 实业公司加工甲品牌药品,发生工资及相关成本和费用 406.62 万元,提供其他 辅助材料合计 30.7 万元。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加工业务的累计成本为 437.29 万元,而开票作为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只有 306.83 万元,企业在这笔业务上成本 支出与销售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倒挂现象。对此,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解释是: “该笔业务我们以前没有做过,在谈判时不知道产品的实际成本情况,也没有经 过详细的论证就签了合同,结果吃了一个大亏。”但是,稽查人员总觉得其中有 些蹊跷。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经批准,稽查人员对该加工业务的委托方 B 制药 实业公司与 A 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通过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委托 加工产品收回以及委托加工合同的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在对 B 制药实业公 司的生产能力以及 2003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单 一,未从事其他经销活动。2002 年实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4036.38 万元,2003 年度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只有 3582.28 万元,而且 2003 年度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处 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为什么在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其 他单位加工产品呢?稽查人员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寻找问题的答案,稽查人 员对 B 制药实业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B 制药实业公 司是原集体企业,B 制药厂于 2002 年 10 月改制而来,在改制前的 B 制药厂有三 年的累计亏损 352.36 万元。从 B 制药实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章程中发现:占该企业 61%股份的大股东就是 A 化工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 原来,A 化工有限公司享受的“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 2002 年度结束,但 2003 年的市场形势非常好,预计盈利水平很高。而 B 制药实业公 司由于在改制前留下了一大笔亏损需要弥补。董事长接受了企业财务顾问的筹划 建议:利用甲品牌药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的特点,通过加工业务将 A 化工有限公 司的利润转移到 B 制药实业公司去。由于 A 化工有限公司当期和近期没有同类产 品销售业务,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联企业业务调整规程,税务机关对该加工业务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 174.19 万元,查补增值税 29.61 万
元,查补企业所得税47.03万元。A化工有限公司接到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书》以后,没有提出异议,按期补缴了増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调整了有关 账户。 第三节国际避税港的主要模式 国际避税港,指的是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 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现行国际 避税港多达350个,分布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多是一些小国、岛 屿或港口、沿海或交通便捷的城市。但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或地区也 开始步入“避税港”的行列,从而使避税港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我们根据国 际避税港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将它们划分为六大模式,以便我国政府在税 收领域采取不同的法律对策,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某些国内企业或跨国公司利用国 际避税港,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权,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行为。 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 所谓“免征直接税”模式,亦称“纯避税港”或“传统避税港”模式,指的 是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 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这就意味着,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均 不用向当地政府缴纳任何的税收。属这一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主要有巴哈马 淄鲁、百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 新喀里多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等。 其中以巴哈马邦和百幕大最为典型。 巴哈马邦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最北端的巴哈马群岛,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 旅游业、以国际汇兑为对象的金融服务业和石油转口业等。该国税制简单、税种 较少,以印花税、劳务费、离境税和赌博税等间接税为主,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 比重不大。不征所得税、遗产税、继承税和不动产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甚至免缴营业税、入港和岀港吨位税等。凡在其境内设立 制造业公司,均可享受15年的免税待遇。在大巴哈马岛自由港区(无税区)领取 执照的所有公司和企业,则更能获得“到2054年前,不开征国内消费税、印花 税和大多数关税”的保证。巴哈马的公司法律制度极为灵活。公司(除银行和信 托公司外)的注册,可以不提交审计过的账目。任何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和 可赎回股票。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董事会 凡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外的公司,可获得非居民公司的地位,不受巴哈马外汇管制 的制约。至20世纪90年代,在巴哈马组建的各种公司己达1.6万多家,每年 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约4000美元,且提供约3000多个就业机会。但绝大多数公司 属于典型的“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Paper Company),没有实质性的经营 机构,在此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例如美国银行在这里所设100多家金融分支 机构,大多数是出于摆脱美国政府对直接资本输出限制的目的。 百慕大位于北大西洋西部,实行低税的简单税制,不课征直接税,仅征收关 税、印花税、工资税、社会保障税、土地税、旅客税、外汇购置税等少量税种 其中关税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正在酝酿一种低税率的所得税,但已 向社会保证,在2006年以前不向外国公司征收这种税。根据公司法,境内所设 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合并,不必向政府当局提交财务报表。政府不过问公司的股东 或经理人的国籍,如果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在国外发生营业活动,也属合法行为
元,查补企业所得税 47.03 万元。A 化工有限公司接到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书》以后,没有提出异议,按期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调整了有关 账户。 第三节 国际避税港的主要模式 国际避税港,指的是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 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现行国际 避税港多达 350 个,分布在世界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多是一些小国、岛 屿或港口、沿海或交通便捷的城市。但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或地区也 开始步入“避税港”的行列,从而使避税港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我们根据国 际避税港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将它们划分为六大模式,以便我国政府在税 收领域采取不同的法律对策,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某些国内企业或跨国公司利用国 际避税港,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权,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行为。 “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 所谓“免征直接税”模式,亦称“纯避税港”或“传统避税港”模式,指的 是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 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这就意味着,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均 不用向当地政府缴纳任何的税收。属这一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主要有巴哈马、 淄鲁、百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 新喀里多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等。 其中以巴哈马邦和百幕大最为典型。 巴哈马邦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最北端的巴哈马群岛,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 旅游业、以国际汇兑为对象的金融服务业和石油转口业等。该国税制简单、税种 较少,以印花税、劳务费、离境税和赌博税等间接税为主,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 比重不大。不征所得税、遗产税、继承税和不动产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甚至免缴营业税、入港和出港吨位税等。凡在其境内设立 制造业公司,均可享受 l5 年的免税待遇。在大巴哈马岛自由港区(无税区)领取 执照的所有公司和企业,则更能获得“到 2054 年前,不开征国内消费税、印花 税和大多数关税”的保证。巴哈马的公司法律制度极为灵活。公司(除银行和信 托公司外)的注册,可以不提交审计过的账目。任何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和 可赎回股票。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董事会。 凡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外的公司,可获得非居民公司的地位,不受巴哈马外汇管制 的制约。至 20 世纪 90 年代,在巴哈马组建的各种公司已达 1.6 万多家,每年 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约 4000 美元,且提供约 3000 多个就业机会。但绝大多数公司 属于典型的“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Paper Company),没有实质性的经营 机构,在此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例如美国银行在这里所设 l00 多家金融分支 机构,大多数是出于摆脱美国政府对直接资本输出限制的目的。 百慕大位于北大西洋西部,实行低税的简单税制,不课征直接税,仅征收关 税、印花税、工资税、社会保障税、土地税、旅客税、外汇购置税等少量税种, 其中关税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正在酝酿一种低税率的所得税,但已 向社会保证,在 2006 年以前不向外国公司征收这种税。根据公司法,境内所设 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合并,不必向政府当局提交财务报表。政府不过问公司的股东 或经理人的国籍,如果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在国外发生营业活动,也属合法行为
目前有各类公司7000多家,多为境外人士所设,其目的就是利用低税法律环境 进行逃避税收活动。 “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 所谓“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是指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 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 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这类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埃塞俄比亚、 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 拉、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多米尼加、巴拉圭、泽西岛、马来西亚、文莱、新加 坡、香港和澳门等。其中可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代表, 新加坡是个著名的自由港,法定税种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印花 税和关税等,且仅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税制具有税种少,结构简单、税率 低等特点。2002年新加坡实施税制改革,境内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税率3年内将 分别从目前24.5%和26%降到20%;估税时集团属下公司问盈亏可以相抵 采用公司单层计税制、更灵活处理国外商业收入税务、知识产权研发支出免税, 划减用于获取知识产权的补贴并建立缓税制度,以及免除个人利息收入、国外个 人收入汇款、雇主支付外因雇员在海外个人养老金等个人所得税等。 香港长期奉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只对在香港境内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 权,遇有收益人未在香港设立机构,仍需就其利得缴纳利得税。相反,对于在香 港境外取得的所得,除非被视为来源于香港,不然的话,无论是否汇款到香港, 均无须缴纳。 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 指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 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主要有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 岛南部的格林纳达,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沙特阿 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鳄鱼岛和科威特等。 鳄鱼岛是个著名的小岛,长期采取低税措施吸引外贸,仅课征资本税等少数 税种,并对境内非常驻公司和免税公司实行不同标准的税额,免税公司承担每年 500美元的资本税,仅需每年在岛上召开一次董事会,并可获得在未来20年内 永不加税的保证,非常驻公司则仅承担每年42万美元的资本税。 科威特是个著名的石油输岀国家,亦以税制简单、税负轻闻名于世,其财政 收入95%来自于石油的公营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工商税收仅占了3%左右。仅课 征关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少数几个税种。公司所得税的税负较轻,且其中90%的 公司所得税系由石油公司缴纳。2002年科威特实行税制改革,旨在提高非石油 收入的比重,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内容包括从1月1日起征收进口产品销售税, 对香烟、烟草的进口税从70%提高到100%,对国内非基本消费品征收高达10% 的税。同时,改革所得税,向私有企业征收净利润的5%,减少外国公司洲欠最 多达25%。 “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 “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是指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于居民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 属于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其中可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巴巴多 斯为例
目前有各类公司 7000 多家,多为境外人士所设,其目的就是利用低税法律环境 进行逃避税收活动。 “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 所谓“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是指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 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 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这类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埃塞俄比亚、 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 拉、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多米尼加、巴拉圭、泽西岛、马来西亚、文莱、新加 坡、香港和澳门等。其中可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代表。 新加坡是个著名的自由港,法定税种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印花 税和关税等,且仅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税制具有税种少,结构简单、税率 低等特点。2002 年新加坡实施税制改革,境内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税率 3 年内将 分别从目前 24.5%和 26%降到 20%;估税时集团属下公司问盈亏可以相抵、 采用公司单层计税制、更灵活处理国外商业收入税务、知识产权研发支出免税, 划减用于获取知识产权的补贴并建立缓税制度,以及免除个人利息收入、国外个 人收入汇款、雇主支付外因雇员在海外个人养老金等个人所得税等。 香港长期奉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只对在香港境内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 权,遇有收益人未在香港设立机构,仍需就其利得缴纳利得税。相反,对于在香 港境外取得的所得,除非被视为来源于香港,不然的话,无论是否汇款到香港, 均无须缴纳。 “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 指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 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主要有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 岛南部的格林纳达,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沙特阿 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鳄鱼岛和科威特等。 鳄鱼岛是个著名的小岛,长期采取低税措施吸引外贸,仅课征资本税等少数 税种,并对境内非常驻公司和免税公司实行不同标准的税额,免税公司承担每年 500 美元的资本税,仅需每年在岛上召开一次董事会,并可获得在未来 20 年内 永不加税的保证,非常驻公司则仅承担每年 42 万美元的资本税。 科威特是个著名的石油输出国家,亦以税制简单、税负轻闻名于世,其财政 收入 95%来自于石油的公营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工商税收仅占了 3%左右。仅课 征关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少数几个税种。公司所得税的税负较轻,且其中 90%的 公司所得税系由石油公司缴纳。2002 年科威特实行税制改革,旨在提高非石油 收入的比重,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内容包括从 1 月 1 日起征收进口产品销售税, 对香烟、烟草的进口税从 70%提高到 100%,对国内非基本消费品征收高达 10% 的税。同时,改革所得税,向私有企业征收净利润的 5%,减少外国公司洲欠最 多达 25%。 “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 “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是指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于居民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 属于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其中可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巴巴多 斯为例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是最重要的国际避税港之一。该群岛开征包括个人所得 税、公司所得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继承税、赠与税以及各种流转税在内的多 种税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但对经营活动在境外的离 岸公司提供了近似免税的优惠条件,并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以下税收优惠:凡非居 民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达25%以上时,该非居民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不征税; 凡公司是根据税法有关条款组建的,则非居民股东可免税:非居民纳税人免缴继 承税和赠与税;凡居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在库拉 索和阿鲁巴的公司自由区内,免征关税,且仅就公司出口所得征收2%的利润税 巴巴多斯对离岸公司实行低税制或免税,不征资本利得税,不实行外汇管制。 现行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高达40%,但国际商务公司和离岸金融公司等,仅 需缴σ一2.5%所得税。对于外国销售公司和免税保险公司,则免缴所得税、 预留税和财产转移税,不需纳税申报及公布财务状况。至2000年底,巴巴多斯 共注册了8000多家国际商务、销售、保险公司及离岸银行。仅从离岸金融业务 中每年就获得近7000万美元的财政收入。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 所谓“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是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 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尔德尼岛、 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坎彭、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根西岛、以 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利比里亚、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士登、圣赫勒 拿、圣文森特、萨克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瑞士(一些州和市镇除外)、汤加、 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等。其中可以列支敦 士登、塞浦路斯为典型。 列支敦土登是位于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微型山国,其税制简明,税率较低 所有居民和非居民都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但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为公司的净所得,实行7.5一15%的累进税率。对股息征收4%的预提税。遗 产税按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征收,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亲属,适用最高为 5%的累进税率。如果不是亲属,则最高税率达27%。 塞浦路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简单税制结构。公司所得税系针对居民公 司和外国公司的本地分公司的净收益征收,税率为20一25%。对在塞浦路斯设 立的公司依其国内外收入计征税额。非居民在塞浦路斯所得特许权费收入按总额 的10%纳税:利息按公司税率征收,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征。股东的红利收入各 自纳税,此税额仅可在预缴税额中冲减。非居民可申请退还其全部预缴税。海外 公司的股东红利无须纳税。个人所得税实行o一30%的超额累进税率。公司和 个人处理不动产或出售含有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课征20%的资本利得税。不 动产买卖须按其售价或市价5一8%的税率计算其应税额。 “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 所谓“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是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 的模式,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也制定 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 惠,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 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对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实行了特定 的税收优惠,不仅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还可 用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收负担的目的,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指为 国际避税港。其中可以卢森堡和英国为例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是最重要的国际避税港之一。该群岛开征包括个人所得 税、公司所得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继承税、赠与税以及各种流转税在内的多 种税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但对经营活动在境外的离 岸公司提供了近似免税的优惠条件,并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以下税收优惠:凡非居 民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达 25%以上时,该非居民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不征税; 凡公司是根据税法有关条款组建的,则非居民股东可免税;非居民纳税人免缴继 承税和赠与税;凡居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在库拉 索和阿鲁巴的公司自由区内,免征关税,且仅就公司出口所得征收 2%的利润税。 巴巴多斯对离岸公司实行低税制或免税,不征资本利得税,不实行外汇管制。 现行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高达 40%,但国际商务公司和离岸金融公司等,仅 需缴 o 一 2.5%所得税。对于外国销售公司和免税保险公司,则免缴所得税、 预留税和财产转移税,不需纳税申报及公布财务状况。至 2000 年底,巴巴多斯 共注册了 8000 多家国际商务、销售、保险公司及离岸银行。仅从离岸金融业务 中每年就获得近 7000 万美元的财政收入。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 所谓“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是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 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尔德尼岛、 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坎彭、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根西岛、以 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利比里亚、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士登、圣赫勒 拿、圣文森特、萨克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瑞士(一些州和市镇除外)、汤加、 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等。其中可以列支敦 士登、塞浦路斯为典型。 列支敦士登是位于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微型山国,其税制简明,税率较低。 所有居民和非居民都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但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为公司的净所得,实行 7.5 一 15%的累进税率。对股息征收 4%的预提税。遗 产税按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征收,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亲属,适用最高为 5%的累进税率。如果不是亲属,则最高税率达 27%。 塞浦路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简单税制结构。公司所得税系针对居民公 司和外国公司的本地分公司的净收益征收,税率为 20 一 25%。对在塞浦路斯设 立的公司依其国内外收入计征税额。非居民在塞浦路斯所得特许权费收入按总额 的 10%纳税;利息按公司税率征收,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征。股东的红利收入各 自纳税,此税额仅可在预缴税额中冲减。非居民可申请退还其全部预缴税。海外 公司的股东红利无须纳税。个人所得税实行 o 一 30%的超额累进税率。公司和 个人处理不动产或出售含有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课征 20%的资本利得税。不 动产买卖须按其售价或市价 5 一 8%的税率计算其应税额。 “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 所谓“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是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 的模式,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也制定 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 惠,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 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对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实行了特定 的税收优惠,不仅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还可 用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收负担的目的,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指为 国际避税港。其中可以卢森堡和英国为例
卢森堡是世界第七大金融中心,也是欧洲最重要的筹资市场和资金转换市场 之一,拥有健全的税收制度,税种之完善和税率之高不亚于其它西欧国家。卢森 堡对不同类型控股公司实行低税或免税优惠,加上它既没有中央银行及存款准备 金制度,又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因而成为闻名于世的控股公司的避税乐园, 目前活跃在卢森堡的控股公司至少有7000多家 英国由于对国际金融公司采取一系列税收优惠,而成为国际上重要的避税 港。英国税法规定,凡拥有英国金融机构账户,且与英国公司进行贸易活动的外 国人,即可享受免征资本收益税的优待。英国实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欧盟国家 中最低的,如果国际金融公司年收益在30万镑以下,仅适用23%的税率。凡非 常驻的国际金融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课税。同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 还可利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活动。如果某家公司选 择一个与英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作为公司管理和经营地,即可依法享受英国 的免税优惠。1994年英国实施对新型公司国际金融总部公司税收优惠的法令, 凡所涉公司的总部在英国,而公司收入中80%又来自于国外,则公司从国外分 配回英国的利润免税。即使这部分资金在撤回本国后重新分配,也不需要再纳税。 该措施成为英国政府促使国外股东收益资金回流的有效工具,目前在伦敦居住的 大批亿万富翁,正是该措施的受益者。 第四节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防止逃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措施 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 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国外有的跨国公司是这 么做的: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 他们的财权。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 较多的国家。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 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 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 全额纳税。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公司进行。“信箱”公 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 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 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或者那 些故意制造账面亏损,希望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实体。他们往往 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 对本国居民放弃本国住所或居所的自由予以限制,但容易与公司经营自由原 则发生冲突。 采取的限制措施是 英国:征收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税
卢森堡是世界第七大金融中心,也是欧洲最重要的筹资市场和资金转换市场 之一,拥有健全的税收制度,税种之完善和税率之高不亚于其它西欧国家。卢森 堡对不同类型控股公司实行低税或免税优惠,加上它既没有中央银行及存款准备 金制度,又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因而成为闻名于世的控股公司的避税乐园, 目前活跃在卢森堡的控股公司至少有 7000 多家。 英国由于对国际金融公司采取一系列税收优惠,而成为国际上重要的避税 港。英国税法规定,凡拥有英国金融机构账户,且与英国公司进行贸易活动的外 国人,即可享受免征资本收益税的优待。英国实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欧盟国家 中最低的,如果国际金融公司年收益在 30 万镑以下,仅适用 23%的税率。凡非 常驻的国际金融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课税。同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 还可利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活动。如果某家公司选 择一个与英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作为公司管理和经营地,即可依法享受英国 的免税优惠。1994 年英国实施对新型公司国际金融总部公司税收优惠的法令, 凡所涉公司的总部在英国,而公司收入中 80%又来自于国外,则公司从国外分 配回英国的利润免税。即使这部分资金在撤回本国后重新分配,也不需要再纳税。 该措施成为英国政府促使国外股东收益资金回流的有效工具,目前在伦敦居住的 一大批亿万富翁,正是该措施的受益者。 第四节 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一、防止逃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措施 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 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国外有的跨国公司是这 么做的:1) 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 他们的财权。2) 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 较多的国家。3) 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4) 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 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 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5) 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 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 全额纳税。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公司进行。“信箱”公 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 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 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或者那 些故意制造账面亏损,希望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实体。他们往往 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 对本国居民放弃本国住所或居所的自由予以限制,但容易与公司经营自由原 则发生冲突。 采取的限制措施是: 英国:征收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