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污染
太湖水污染
4.1.2风景名胜区规划 4.1.2.1 规划的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 胜资源的方针政策,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 态平衡,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 济上的效益,协调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 (2)充分认识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区 特性和自然环境的主导作用。 (3)深入调查研究,搞清风景名胜资源的历史 和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防止盲目攀 高,贪大求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 胜资源的方针政策,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 态平衡,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 济上的效益,协调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 (2)充分认识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区 特性和自然环境的主导作用。 (3)深入调查研究,搞清风景名胜资源的历史 和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防止盲目攀 高,贪大求洋。 4.1.2 风景名胜区规划 4.1.2.1 规划的原则
4.1.2.2规划的内容 (1)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历史与现状、总体布局 规划、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划定风景名胜 区的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 区; (2)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3)对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旅游服 务、生产生活和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 规划; (4)估算投资和效益等
(1) 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历史与现状、总体布局 规划、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划定风景名胜 区的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 区; (2) 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3) 对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旅游服 务、生产生活和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 规划; (4) 估算投资和效益等。 4.1.2.2 规划的内容
4.1.2.3规划的审批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 区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 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一般由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 区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 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一般由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1.2.3 规划的审批
4.1.3风景名胜区建设 4.1.3.1建设用地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设施应有偿使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建设房屋或 其他设施时,需经管理机构按规划进行选址定 点,并办理审批手续。对风景名胜区内与景观 不协调的建设项日,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 施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 建、新建设施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设施应有偿使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建设房屋或 其他设施时,需经管理机构按规划进行选址定 点,并办理审批手续。对风景名胜区内与景观 不协调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 施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 建、新建设施。 4.1.3 风景名胜区建设 4.1.3.1 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