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学院性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 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 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 方针政策和要求,依法自主办学。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产学结合, 校企合作,保证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坚持学术自由,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和社会服务。 四坚持立足廊坊、面向河北、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区 域定位和“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以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以建设特色鲜明在省内具有 定影响力的特色名校为办学目标。 (以“崇德尚能,学以致用”为校训,“厚德专技,求实创新” 为校风,“严谨、表率”为教风,“勤德、专能”为学风。 第六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兼办中 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层次、 多形式办学。 第七条办学规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 整生源结构,稳步扩大招生规模,保持办学规模在8000至10000 人 第八条专业设置。依托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适 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廊坊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及时调整和优
4 第四条 学院性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 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 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办学宗旨 ㈠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 方针政策和要求,依法自主办学。 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产学结合, 校企合作,保证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㈢坚持学术自由,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和社会服务。 ㈣坚持立足廊坊、面向河北、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区 域定位和“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以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以建设特色鲜明在省内具有一 定影响力的特色名校为办学目标。 ㈤以“崇德尚能,学以致用”为校训,“厚德专技,求实创新” 为校风,“严谨、表率”为教风,“勤德、专能”为学风。 第六条 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兼办中 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层次、 多形式办学。 第七条 办学规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 整生源结构,稳步扩大招生规模,保持办学规模在 8000 至 10000 人。 第八条 专业设置 。依托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适 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廊坊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及时调整和优
化专业结构,以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为导向,建设一批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的、与区域产业相对接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专业,形 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农业牧渔、交通 运输等六大专业群。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打造特色精品 专业。 第九条招生对象及学制、学历。学院以普通高中、职业高 中、普通中专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实施三年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适度开展中专及成人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笫十条举办者对学院的责任。对学院发展规划、人员编制 组织机构和办学经费预决算等具有宏观决策权;依法对学院办学 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标准划拨教育事业费,保证稳定的办 学经费来源,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学院终止时,依法 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学院对举办者依法履行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 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尊重、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 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 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 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或上级教育行 政部门对学院办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依法拥有的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5 化专业结构,以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为导向,建设一批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的、与区域产业相对接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专业,形 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农业牧渔、交通 运输等六大专业群。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打造特色精品 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学历。学院以普通高中、职业高 中、普通中专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实施三年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适度开展中专及成人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举办者对学院的责任。对学院发展规划、人员编制、 组织机构和办学经费预决算等具有宏观决策权;依法对学院办学 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标准划拨教育事业费,保证稳定的办 学经费来源,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学院终止时,依法 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依法履行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 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尊重、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 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 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 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或上级教育行 政部门对学院办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拥有的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