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对象: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自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对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而不组织实施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非定点、流动式,自己治理不现实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2)补偿费的收缴对象是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坚持“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仼: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 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水利部:《水土保持法》修改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国家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独家专访时透露,国家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土保持法》的修改 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是新法的重要内容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鄂竟平说,《水土保持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的,有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今天来 看有很多缺陷,特别是在处罚问题上。无论是地方、单位,还是个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后,到底怎么处 罚,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处罚的力度也很轻。这一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受非常强烈, 广大民众也有这种反映。非常严重的破坏,要么处罚力度小,要么处罚起来就很困难。以往,也有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的情况,但总体来看力度很轻,对领导干部的行政处罚几乎没有。公众的守法意识也有待加强。 另外,由于《水土保持法》本身就存在处罚力度不强的问题,执法起来就更困难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都有水土保持的 执法部门,有的与水利部门在一起办公,有的则独立出来,但总的来看执法力度还是比较弱。环保部门对污染行为,最 多可以罚款20万元,我们的处罚力度还 没有他们大。环保总局采取与国家监察部合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做法,这一机制在水利部还没能建立起来。 鄂竟平还说,下一步,水利部要做三件事。当务之急就是修改这个法,我们上上下下都已经形成了一致的意见。从
11 1)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对象: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自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对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而不组织实施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非定点、流动式,自己治理不现实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2)补偿费的收缴对象是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坚持“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 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水利部:《水土保持法》修改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国家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独家专访时透露,国家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土保持法》的修改 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是新法的重要内容。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鄂竟平说,《水土保持法》是上世纪 90 年代初出台的,有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今天来 看有很多缺陷,特别是在处罚问题上。无论是地方、单位,还是个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后,到底怎么处 罚,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处罚的力度也很轻。这一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受非常强烈, 广大民众也有这种反映。非常严重的破坏,要么处罚力度小,要么处罚起来就很困难。以往,也有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的情况,但总体来看力度很轻,对领导干部的行政处罚几乎没有。公众的守法意识也有待加强。 另外,由于《水土保持法》本身就存在处罚力度不强的问题,执法起来就更困难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都有水土保持的 执法部门,有的与水利部门在一起办公,有的则独立出来,但总的来看执法力度还是比较弱。环保部门对污染行为,最 多可以罚款 20 万元,我们的处罚力度还 没有他们大。环保总局采取与国家监察部合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做法,这一机制在水利部还没能建立起来。 鄂竟平还说,下一步,水利部要做三件事。当务之急就是修改这个法,我们上上下下都已经形成了一致的意见。从
2005年年初开始水利部就组建了一个专门的班子,就《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展开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估计 今年就会拿出初步的修改稿,并有实质性的进展。 我们所构想的新法,其“责任追究”的力度会重很多。但应该看到,水土流失问题与污染事件还有所不同,污染事件 多数是突发性的,对人的危害是非常快和非常直接的,相关责任人也比较明确。而水土流失是一个缓慢演变的过程,造 成的影响也是逐渐显露的,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也比较难。对官员来说,眼下主要是解决政绩观和发展观的问题,还没 有到一对一的行政处罚的程度。 今年,水利部还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执法力度。具体来说就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各地的开发建设 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从水利部统计的情况看,继森林砍伐、陡坡开垦、草地开垦、草原过牧等活动之后,随着工业化 现代化、城市化的加快,交通修筑、能源利用、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已成为人为新増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 ■水利部今年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突出抓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控制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滑 坡、泥石流易发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控制城镇化过程和农业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强对现有植被和治理成果 的保护,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开发建设冋保护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案例分析 重庆市某县三光村是个三面环山、坡陡的自然村。1995年6月,民营企业康乐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与三光村签订了使 用山坡协议,取得使用三光村北山从事石料加工生产的权利,使用期限为20年,每年上交村里9500元。自从康乐公司 采石以来,三光村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仅造成北山山崩,形成严重的泥石流和水土流失,而且致使长江支流的三光 村支流淤塞。三光村村民忍无可忍 纷纷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后,1996年3月,当地水利局责令康乐公司立即停止开采行动 并负责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 康乐公司认为其开采的土地属三光村集体所有,三光村对其所有的土地具有使用权,自己与三光村签订的三光村所属 的北山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水利局无权干涉,对水利局的要求置之不理。后水利局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康乐公司才被迫停止开活动 但对水利局要求治理水土流失的决定,康乐公司声称停止开采已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本无钱治理。由于 康乐公司造成的水土流失不仅对三光村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还对整个长江流域上游造成巨大的隐患,必须 加以治理,于是市水利局筹措资金进行治理,共花费10.6万元,隐患才基本得到了控制。水利局找到康乐公司要求其 承担10.6万元的治理费。康乐公司称,这笔费用开支并没有经康乐公司同意,是水利局自己所为,应由水利局自己承 担,该公司无责任承担这笔费用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15、27条。 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康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 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康乐公司与该村签订了使用山坡协议,取得使用三光村北山从事石料加 工生产的权利,但该协议并未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其 所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然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康乐公司认为其开采的土地属三光村集体所有,三光村对其所有的土地具有使用权,自己与三光村签订的转让 该村所属的北山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水利局无权干涉是完全错误的。康乐公司采石以来,三光村 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仅造成北山山崩,形成严重的泥石流和水土流失,而且致使长江支流的三光村支流淤塞。因此 当地水利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康乐公司立即停止开采行动,并负责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 康乐公司应当执行 《水土保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 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 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这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对于水利局要求治理水土流失的决定,康乐公司声称停止开采已经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 济损失,根本无钱治理 结果最终由市水利局筹措资金进行治理,共花费10.6万元。水利局要求康乐公司承担10.6万元的治理费。康乐公 司称,这笔费用开支并没有经康乐公司同意,是水利局自己所为,应由水利局自己承担,该公司无责任承担这笔费用 康乐公司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据前文所引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治理费用应由康乐公司全部承担。对于市水利局 预先垫付的10.6万元费用,康乐公司必须按照该局的要求支付,不得推诿、拒绝
12 2005 年年初开始,水利部就组建了一个专门的班子,就《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展开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估计 今年就会拿出初步的修改稿,并有实质性的进展。 我们所构想的新法,其“责任追究”的力度会重很多。但应该看到,水土流失问题与污染事件还有所不同,污染事件 多数是突发性的,对人的危害是非常快和非常直接的,相关责任人也比较明确。而水土流失是一个缓慢演变的过程,造 成的影响也是逐渐显露的,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也比较难。对官员来说,眼下主要是解决政绩观和发展观的问题,还没 有到一对一的行政处罚的程度。 今年,水利部还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执法力度。具体来说就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各地的开发建设 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从水利部统计的情况看,继森林砍伐、陡坡开垦、草地开垦、草原过牧等活动之后,随着工业化、 现代化、城市化的加快,交通修筑、能源利用、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已成为人为新增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 ◼水利部今年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突出抓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控制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滑 坡、泥石流易发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控制城镇化过程和农业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强对现有植被和治理成果 的保护,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开发建设同保护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案例分析一 重庆市某县三光村是个三面环山、坡陡的自然村。1995 年 6 月,民营企业康乐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与三光村签订了使 用山坡协议,取得使用三光村北山从事石料加工生产的权利,使用期限为 20 年,每年上交村里 9500 元。自从康乐公司 采石以来,三光村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仅造成北山山崩,形成严重的泥石流和水土流失,而且致使长江支流的三光 村支流淤塞。三光村村民忍无可忍, 纷纷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后,1996 年 3 月,当地水利局责令康乐公司立即停止开采行动, 并负责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 康乐公司认为其开采的土地属三光村集体所有,三光村对其所有的土地具有使用权,自己与三光村签订的三光村所属 的北山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水利局无权干涉,对水利局的要求置之不理。后水利局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康乐公司才被迫停止开采活动。 但对水利局要求治理水土流失的决定,康乐公司声称停止开采已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本无钱治理。由于 康乐公司造成的水土流失不仅对三光村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还对整个长江流域上游造成巨大的隐患,必须 加以治理,于是市水利局筹措资金进行治理,共花费 10.6 万元,隐患才基本得到了控制。水利局找到康乐公司要求其 承担 10.6 万元的治理费。康乐公司称,这笔费用开支并没有经康乐公司同意,是水利局自己所为,应由水利局自己承 担,该公司无责任承担这笔费用。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 15、27 条。 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 本案中康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该法第 15 条规定,“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 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康乐公司与该村签订了使用山坡协议,取得使用三光村北山从事石料加 工生产的权利,但该协议并未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其 所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然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康乐公司认为其开采的土地属三光村集体所有,三光村对其所有的土地具有使用权,自己与三光村签订的转让 该村所属的北山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水利局无权干涉是完全错误的。康乐公司采石以来,三光村 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仅造成北山山崩,形成严重的泥石流和水土流失,而且致使长江支流的三光村支流淤塞。因此, 当地水利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康乐公司立即停止开采行动,并负责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 康乐公司应当执行。 《水土保持法》第 27 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 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 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这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对于水利局要求治理水土流失的决定,康乐公司声称停止开采已经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 济损失,根本无钱治理。 结果最终由市水利局筹措资金进行治理,共花费 10.6 万元。水利局要求康乐公司承担 10.6 万元的治理费。康乐公 司称,这笔费用开支并没有经康乐公司同意,是水利局自己所为,应由水利局自己承担,该公司无责任承担这笔费用。 康乐公司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据前文所引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治理费用应由康乐公司全部承担。对于市水利局 预先垫付的 10.6 万元费用,康乐公司必须按照该局的要求支付,不得推诿、拒绝
案例分析二 1994年,宣化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在普査全县人为水土流失工作中发现,张家口金矿将废弃矿碴随意倾倒在山谷,严 重破坏植被,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县水保监督站立即将该矿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予以调査处理。开始时该矿不承认 在山谷随意倾倒矿碴、毁坏植被是属违反水保法的行为,即不进行治理,又拒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 失治理费。县水保监督站遂即组织人员开展了调査工作。他们多次到实地进行勘测,还专门邀请了张家口市水利水保局 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录相。又到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矿山征用地情况。经过反复细致地调查取证, 最终査清:张家口金矿占地面积790亩(宣化县境内)。其中毁坏植被面积280亩,弃碴达100多万立方米,没有 采取任何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和弃碴防护工程,已造成了明显的水土流失。 在事实面前,该矿仍坚持认为矿区所在地为荒山荒坡,毁坏的一草一木都是天然的,不属于水土保持设施;矿碴存 放在山谷里也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因而不需要治理、更不需要交费。为纠正矿方的片面认识,增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了 解,县水保监督站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流失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学习硏讨、耐心 解释,并鼓励他们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聘请法律顾问。为了取得共识,水保执法人员可谓是磨破了 嘴跑细了腿,但矿方仍不屑一顾。有一次水保执法人员找矿长谈话,矿长铁青着脸只给3分钟时间。这种情况下,水保 执法人员来来去去跑了几十次、历时近一年。最终该矿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人员亲自到张家口市水利水保局、省水利厅 水利部、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咨询,当得到与县水保监督站同样的解释时,矿方才心服口服。如数交纳了水土保持设施 补偿费,提出自行治理废弃矿碴 本案并未到此结束。虽然本案査处时间较长,但在多次交锋过程中,该矿对水土保持逐渐有了较高认识,也有了治 理积极性,但资金上的困难又使该矿产生了畏难情绪。为做好该矿弃碴治理工作,%6年η-8月份,县水保监督站执法人 员在与金矿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多次实地勘测、分析论证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资金筹措设想和治理方案:如果这 些废弃矿碴里含有一定量的黄金,可运到沟底堆侵后填沟造地,这样既治理了废弃矿碴, 又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解决部分治理资金。这一设想立刻得到矿领导的重视,马上对废弃矿碴的含金量进 行测试,得出了每吨废矿碴含金0.5克的可喜结果。 又经过该矿高级工程师的充分论证后,到9月份终于将设想的治理方案变为具体实施方案:即将废弃矿碴运到预定 沟底,边堆浸氧化,边填沟造地,边恢复植被。这一成功的治理实施方案极大地调动到了该矿治 理废弃碴的积极性。这项工程从96年9月开始施工,每天投入劳力140人,车辆6部(包括一台装载机),共投 入资金300多万元。造地1万多平方米,覆盖土层厚1米多。地面建房20间。已取得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是植柳树38棵,柏树60棵,海棠树10棵,还大量种植了花草,使造好的地面恢复了植被,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是年可处理废渣25万吨,累计处理废渣80万吨,已为国家回收黄金128万克,实现产值1100万元,从而解决 了企业投资治理的困难,使该矿的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最终能够消化堆积了20多年的废弃矿碴,彻底防止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填沟造地又为该矿扩展了生产生 活用地,服务期结束后又给当地百姓留下一片可耕种的土地,做到了采矿与水土保持同步发展,使水土资源得以永续利 用,因而受到当地群众的称赞。这项利国、利民、利于子孙后代的工程已成为宣化县采矿行业的典范 案情分析 本案也属于老企业碰上新问题,案情并不复杂,也未经行政处罚阶段,主要争执焦点是关于对水保设施概念的理解 最终经咨询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全国人大后予以解决。但宣化县水保监督站帮助金矿恢复治理的作法值得借鉴。他们并 未简单的以收费或罚款结案了事,而是将监督执法与服务一体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找出路、想法子、解困优,真正地 贯彻了水土保持法的崇旨。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缺乏执法经验,尤其是缺少对法规、政策的明确解释,水保监督部门与 当事人在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出现了很多偏差,造成了不小的执法阻力 案例分析三 福建省漳平煤矿是1958年建矿的省属企业,多年来排放的大量矸石堆积在山沟、山坡,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水土保 持措施,所损坏的植被一直没有恢复,造成人为水土流失,为此,漳平煤矿向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缴纳矿产资源生态环 境保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前往漳平煤矿,要 求漳平煤矿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97年3月3日以后,监督站委托漳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对漳平煤矿因倾倒矸石损坏植被的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实测损坏植被面积为87426平方米,并据此多次要求漳平煤矿依法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漳平煤矿 一再拒绝缴纳。监督站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条“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
13 案例分析二 1994 年,宣化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在普查全县人为水土流失工作中发现,张家口金矿将废弃矿碴随意倾倒在山谷,严 重破坏植被,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县水保监督站立即将该矿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予以调查处理。开始时该矿不承认 在山谷随意倾倒矿碴、毁坏植被是属违反水保法的行为,即不进行治理,又拒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 失治理费。县水保监督站遂即组织人员开展了调查工作。他们多次到实地进行勘测,还专门邀请了张家口市水利水保局 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录相。又到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矿山征用地情况。经过反复细致地调查取证, 最终查清:张家口金矿占地面积 790 亩(宣化县境内)。其中毁坏植被面积 280 亩,弃碴达 100 多万立方米,没有 采取任何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和弃碴防护工程,已造成了明显的水土流失。 在事实面前,该矿仍坚持认为矿区所在地为荒山荒坡,毁坏的一草一木都是天然的,不属于水土保持设施;矿碴存 放在山谷里也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因而不需要治理、更不需要交费。为纠正矿方的片面认识,增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了 解,县水保监督站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流失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学习研讨、耐心 解释,并鼓励他们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聘请法律顾问。为了取得共识,水保执法人员可谓是磨破了 嘴跑细了腿,但矿方仍不屑一顾。有一次水保执法人员找矿长谈话,矿长铁青着脸只给 3 分钟时间。这种情况下,水保 执法人员来来去去跑了几十次、历时近一年。最终该矿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人员亲自到张家口市水利水保局、省水利厅、 水利部、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咨询,当得到与县水保监督站同样的解释时,矿方才心服口服。如数交纳了水土保持设施 补偿费,提出自行治理废弃矿碴。 本案并未到此结束。虽然本案查处时间较长,但在多次交锋过程中,该矿对水土保持逐渐有了较高认识,也有了治 理积极性,但资金上的困难又使该矿产生了畏难情绪。为做好该矿弃碴治理工作,96 年 7-8 月份,县水保监督站执法人 员在与金矿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多次实地勘测、分析论证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资金筹措设想和治理方案:如果这 些废弃矿碴里含有一定量的黄金,可运到沟底堆侵后填沟造地,这样既治理了废弃矿碴, 又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解决部分治理资金。这一设想立刻得到矿领导的重视,马上对废弃矿碴的含金量进 行测试,得出了每吨废矿碴含金 0.5 克的可喜结果。 又经过该矿高级工程师的充分论证后,到 9 月份终于将设想的治理方案变为具体实施方案:即将废弃矿碴运到预定 沟底,边堆浸氧化,边填沟造地,边恢复植被。这一成功的治理实施方案极大地调动到了该矿治 理废弃碴的积极性。这项工程从 96 年 9 月开始施工,每天投入劳力 140 人,车辆 6 部(包括一台装载机),共投 入资金 300 多万元。造地 1 万多平方米,覆盖土层厚 1 米多。地面建房 20 间。已取得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一 是植柳树 38 棵,柏树 60 棵,海棠树 10 棵,还大量种植了花草,使造好的地面恢复了植被,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是年可处理废渣 25 万吨,累计处理废渣 80 万吨,已为国家回收黄金 12.8 万克,实现产值 1100 万元,从而解决 了企业投资治理的困难,使该矿的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最终能够消化堆积了 20 多年的废弃矿碴,彻底防止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填沟造地又为该矿扩展了生产生 活用地,服务期结束后又给当地百姓留下一片可耕种的土地,做到了采矿与水土保持同步发展,使水土资源得以永续利 用,因而受到当地群众的称赞。这项利国、利民、利于子孙后代的工程已成为宣化县采矿行业的典范。 案情分析: 本案也属于老企业碰上新问题,案情并不复杂,也未经行政处罚阶段,主要争执焦点是关于对水保设施概念的理解, 最终经咨询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全国人大后予以解决。但宣化县水保监督站帮助金矿恢复治理的作法值得借鉴。他们并 未简单的以收费或罚款结案了事,而是将监督执法与服务一体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找出路、想法子、解困优,真正地 贯彻了水土保持法的崇旨。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缺乏执法经验,尤其是缺少对法规、政策的明确解释,水保监督部门与 当事人在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出现了很多偏差,造成了不小的执法阻力。 案例分析三 福建省漳平煤矿是 1958 年建矿的省属企业,多年来排放的大量矸石堆积在 山沟、山坡,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水土保 持措施,所损坏的植被一直没有恢复,造成人为水土流失,为此,漳平煤矿向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缴纳矿产资源生态 环 境保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前往漳平煤矿,要 求漳平煤矿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997 年 3 月 3 日以后,监督站委托漳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对漳平煤矿因倾倒矸石损坏植被的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实测损坏植被面积为 87 426 平方米,并据此多次要求漳平煤矿依法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漳平煤矿 一再拒绝缴纳。监督站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21 条“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
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交纳补偿费”,以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393号 文<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第3条“对已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等矿种,其水土保持补 偿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的规定,于1998年2月18日向漳平煤矿送达(1998)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补报水土保 持方案并缴纳1997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43713元 漳平煤矿不服,于1998年3月15日向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提请行政复议。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于1998年4月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198)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维持。漳平煤矿仍然不服,于1998年4月28日向漳平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对(198)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损坏植被面积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就闽价(196) 费字393号文颁发实施前所损坏植被并未恢复的面积应不应当缴费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1996年10月1 日即本省收费标准实施之日前弃渣损坏植被的面积不应缴费 被告辩称:闽价(19%6费字393号丈确定的仅是收费标准和开始执行的时间,对19%6年10月1日之前倾弃渣损坏植被 是否缴费,须遵从《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漳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给予支持,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维持被告(199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于1998年8月2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切单 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上诉人堆置矸石与废渣弃土,改变地貌,损坏植被,降低或丧失原 有水土保持功能,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审判决维持被告(1998)救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正确,于1998年10 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漳平煤矿不仅如数缴纳1997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其水土保持方案也在补报之中 法律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第1款。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条第1款 案例分析四 《水土保持法》明文规定: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 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积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 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修建公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继中下游的洪水之外,水土流失被专家称为长江的两大“心腹之患”之一。因此,7月份从湖北宜昌进入上游之后,记者 团格外关注这一问题 裸露的坡面、崩塌的岩体、随意堆放的砂石和弃土、漫山遍野的坡耕地.7月19日,记者团从涪陵前往重庆,进 入从涪陵到重庆的渝涪高速公路后,眼前的一切让记者团目瞪口呆”。仅凭肉眼就能看见,由于水土保持设施匮乏,公 路上已经发生多起滑坡事故,对公路行车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投入近50亿的渝涪高速公路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于1998 年就已开通,工程于20年12月20日全线通车。这一全线通车已7个多月的高速公路,破开的山坡绝大多数裸露着 红色土壤上清晰可见雨水冲刷的痕迹。山坡大都坡度偏高,有的接近垂直角,望之岌岌可危。高速公路主要的护坡措就 是一面低矮的挡土墙,挡土墙上,是从坡面上滑落的碎石和土壤。 “这是一个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室尚莒城处长说。 为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在“大部队”按照当地政府安排进行采访时,我们新华社一行4人组成一个小分队重返高速公 路,目标迅速“锁定ˆ渝涪高速公路58公里处的塌方。58公里处南侧搭起了路障,双车道变成了单车道,不出50米就有 两处较大面积的滑坡,20多个工人正在把地上的砂石往两辆卡车上装载,一个工人在半山腰上用铁钎在敲击石头,坡面 上是一道道铁钎痕迹。现场施工负责人彭庆中介绍,6月初的一场大雨诱发了这场滑坡,几千方砂石顷刻间倒下,势如 破竹般地“冲破”挡土墙和排水沟,冲上了路面,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天,重庆交通工程开发公司的人赶到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坡面上大量仍可能随时滑落的砂石。两个多月共清理掉 6000多方砂石。“我们已经投入了30多万元,最多时人员达到四五十。工程还有一个星期左右结束。”彭庆中说。据悉, 沿高速公路从华山隧道至重庆长寿的30多公里,迄今已发生3起滑坡事件,另两起的地点分别位于高速公路52.6公里 处和62.2公里处 ■弃土直接冲进长江 《水土保持法》明文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 况远非滑坡那么简单。记者在公路上还发现,公路约50公里处,十几辆卡车一字排开,正在向南侧的一个沟渠倾倒弃土 铁山坪隧道东口南侧,也堆放着大量弃土。“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往往面积不大,但强度极大,危害严重,治理
14 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交纳补偿费”, 以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 393 号 文<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第 3 条“对已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等矿种,其水土保持补 偿费按每平方米 0.5 元收取”的规定,于 1998 年 2 月 18 日向漳平煤矿送达(1998)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补报水土保 持方案并缴纳 1997 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 43 713 元。 漳平煤矿不服,于 1998 年 3 月 15 日向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提请行政复议。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于 1998 年 4 月 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1998)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维持。漳平煤矿仍然不服,于 1998 年 4 月 28 日向漳平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对(1998)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损坏植被面积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就闽价(1996) 费字 393 号文颁发实施前所损坏植被并未恢复的面积应不应当缴费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 1996 年 10 月 1 日即本省收费标准实施之日前弃渣损坏植被的面积不应缴费。 被告辩称:闽价(1996)费字 393 号丈确定的仅是收费标准和开始执行的时间,对 1996 年 10 月 1 日之前倾弃渣损坏植被 是否缴费,须遵从《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漳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给予支持,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作出维持被告(1998)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于 1998 年 8 月 2 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切单 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上诉人堆置矸石与废渣弃土,改变地貌,损坏植被,降低或丧失原 有水土保持功能,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审判决维持被告(1998)救 0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正确,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漳平煤矿不仅如数缴纳 1997 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其水土保持方案也在补报之中。 [法律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 18 条第 2 款、第 27 条第 1 款。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21 条第 1 款。 案例分析四 《水土保持法》明文规定: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 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积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 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修建公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继中下游的洪水之外,水土流失被专家称为长江的两大“心腹之患”之一。因此,7 月份从湖北宜昌进入上游之后,记者 团格外关注这一问题。 裸露的坡面、崩塌的岩体、随意堆放的砂石和弃土、漫山遍野的坡耕地…7 月 19 日,记者团从涪陵前往重庆,进 入从涪陵到重庆的渝涪高速公路后,眼前的一切让记者团“目瞪口呆”。仅凭肉眼就能看见,由于水土保持设施匮乏,公 路上已经发生多起滑坡事故,对公路行车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投入近 50 亿的渝涪高速公路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于 1998 年就已开通,工程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全线通车。这一全线通车已 7 个多月的高速公路,破开的山坡绝大多数裸露着, 红色土壤上清晰可见雨水冲刷的痕迹。山坡大都坡度偏高,有的接近垂直角,望之岌岌可危。高速公路主要的护坡措就 是一面低矮的挡土墙,挡土墙上,是从坡面上滑落的碎石和土壤。 “这是一个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室尚莒城处长说。 为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在“大部队”按照当地政府安排进行采访时,我们新华社一行 4 人组成一个小分队重返高速公 路,目标迅速“锁定”渝涪高速公路 58 公里处的塌方。58 公里处南侧搭起了路障,双车道变成了单车道,不出 50 米就有 两处较大面积的滑坡,20 多个工人正在把地上的砂石往两辆卡车上装载,一个工人在半山腰上用铁钎在敲击石头,坡面 上是一道道铁钎痕迹。 现场施工负责人彭庆中介绍,6 月初的一场大雨诱发了这场滑坡,几千方砂石顷刻间倒下,势如 破竹般地“冲破”挡土墙和排水沟,冲上了路面,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天,重庆交通工程开发公司的人赶到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坡面上大量仍可能随时滑落的砂石。两个多月共清理掉 6000 多方砂石。 “我们已经投入了 30 多万元,最多时人员达到四五十。工程还有一个星期左右结束。”彭庆中说。据悉, 沿高速公路从华山隧道至重庆长寿的 30 多公里,迄今已发生 3 起滑坡事件,另两起的地点分别位于高速公路 52.6 公里 处和 62.2 公里处。 ◼弃土直接冲进长江 《水土保持法》明文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情 况远非滑坡那么简单。记者在公路上还发现,公路约 50 公里处,十几辆卡车一字排开,正在向南侧的一个沟渠倾倒弃土; 铁山坪隧道东口南侧,也堆放着大量弃土。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往往面积不大,但强度极大,危害严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