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商标 ▪ 服务标记 ▪ 厂商名称 ▪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 制止不正当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 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 国民的各种利益 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 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 原则 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也享有与公约 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 选定送达地址 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可以保留
国民待遇原则 ▪ 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 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 国民的各种利益 ▪ 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 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 原则 ▪ 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也享有与公约 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 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选定送达地址 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可以保留
优先权原则 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12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 (6个月)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 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 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 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 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 等行为而失效
优先权原则 ▪ 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 (6个月)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 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 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 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 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 等行为而失效
独立保护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 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 的专利相互独立 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一在专利的 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 限方面没有任何关系 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 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独立保护原则 ▪ 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 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 的专利相互独立 ▪ 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 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 限方面没有任何关系 ▪ 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 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强制许可制度 各成员国▣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 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 能的滥用权利 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 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 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 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 ▪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 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 能的滥用权利 ▪ 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 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 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 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