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研究脱贫攻坚工作; (十二)研究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十三)研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四)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 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 上为第二周的周四,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 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 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第二周的周 四,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 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班子成员上周工作
- 15 - (九)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研究脱贫攻坚工作; (十二)研究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十三)研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四)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 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 2 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 上为第二周的周四,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 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 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 2 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第二周的周 四,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 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 1 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班子成员上周工作
完成情况汇报和工作意见建议反馈,交流本周工作计划,会议主持人 对本周工作作统筹安排; (二)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县人 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 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但应当注意控制会议规模、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协调需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 等有关问题;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 会议可以联合召开,分别出各自纪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 政府班子会议,一般不出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记录,收集 好会议资料存档。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 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 料,须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充分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并签 署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按参会人 数打印装订好的会议材料连同贯彻落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 安排,贯彻落实意见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议 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熟悉会议材 16
- 16 - 完成情况汇报和工作意见建议反馈,交流本周工作计划,会议主持人 对本周工作作统筹安排; (二)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县人 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 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但应当注意控制会议规模、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协调需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 等有关问题;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 会议可以联合召开,分别出各自纪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 政府班子会议,一般不出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记录,收集 好会议资料存档。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 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 料,须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充分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并签 署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将按参会人 数打印装订好的会议材料连同贯彻落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 安排,贯彻落实意见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议 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熟悉会议材
料,提高工作效率。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县长特批件外,一般不 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 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 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 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 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 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 由相关部门上报议题时一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经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 同意见,且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于会前 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 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 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准请假。县人民政 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 召集人口头请假,并将请假原因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
- 17 - 料,提高工作效率。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县长特批件外,一般不 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 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 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 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 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 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 由相关部门上报议题时一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经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 同意见,且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于会前 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 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 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准请假。县人民政 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 召集人口头请假,并将请假原因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
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 成员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征 求意见。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出席会议班子应 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 决 第四十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 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 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可能造成泄密的电子设备 带入会场,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 办公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 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审签发。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印发。 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 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 参加,原则上不邀请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县人民政 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5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会议一旦 确定,会议牵头部门要迅速拿出所有会议材料送审,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负责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会务指导,涉及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材料
- 18 - 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 成员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征 求意见。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出席会议班子应 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 决。 第四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 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 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可能造成泄密的电子设备 带入会场,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 办公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 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审签发。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印发。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 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 参加,原则上不邀请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县人民政 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 5 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会议一旦 确定,会议牵头部门要迅速拿出所有会议材料送审,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负责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会务指导,涉及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材料
还要按程序呈送相关领导审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工 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通过部门商洽 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有关 部门应提前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全县性会议 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重在解决问题。县人民政府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 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协助其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 和程序流转。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 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 件简报,一律不发。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 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 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 义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 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 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 头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 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 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 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 19
- 19 - 还要按程序呈送相关领导审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工 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通过部门商洽 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有关 部门应提前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全县性会议 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重在解决问题。县人民政府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 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协助其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 和程序流转。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 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 件简报,一律不发。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 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 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 义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 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 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 头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 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 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 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