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 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 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 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 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 整完善。 笫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 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 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县委 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 政策举措,调度所分管部门工作,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 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 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 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 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 成工作合力
- 10 - 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 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 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 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 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 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 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 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县委 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 政策举措,调度所分管部门工作,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 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 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 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 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 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 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 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 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 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杈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 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 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笫二十九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 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 子政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 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人大 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
- 11 -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 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 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 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 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 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 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 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 子政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 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人大 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 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 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 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 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 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事要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 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 题,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 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 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 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 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 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 12 - 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 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 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 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 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 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事要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 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 题,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 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 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 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 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 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 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 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县 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 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县 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到会指导;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负责 人列席会议;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党群部门、州驻县单位负 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 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人事任 命等;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13
- 13 -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 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 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县 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 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县 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到会指导;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负责 人列席会议;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党群部门、州驻县单位负 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 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人事任 命等;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讨论决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 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 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司 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有关负责 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 席会议;列席单位参会人员原则上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代 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 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重 大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单行条例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 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 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 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 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 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 14 -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讨论决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 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 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司 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有关负责 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 席会议;列席单位参会人员原则上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代 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 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重 大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单行条例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 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 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 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 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 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