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金新论31 在汉代货币制度中的真实地位,主要并不取决于它在市面上出 现的频率,而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最终价值尺度的地位。然而在 这…关键点上,如前所述,法律与社会对汉金的承认程度是有 区别的。所以,我们叮以肯定汉金在货币史上,在汉代币制中 具有重要地位,不能说它不如铜钱,但是在给它冠以“本位” 货币之名时则慎重,不能把它过于“现代化”。 现代学者在谈沦汉代币制时,往往要给它赋予某种“本位 制”之名。有的称之为金镧平行本位制,有的称之为金铜复本 位制,有的如傅筑大先生则称之为“半实L的金木位制”,而且 在有些场合还特地指明其“与近代的0‘金块本位’制颇为近 似”。而那些不以“本位”称汉金的学者又多是否认汉金为货 币或竭力贬低其货币意义者,甚至是否认汉“金”为金者。于 是无形中造成一种印象:仿佛汉金要么是本位货币,要么就不 是货币,笔者对此殊不以为然。 以往论者把黄金或铜钱称为夲位币时,要论据就是所谓 的“无限法偿”。例如有人这样论证“金铜复本位制”:“黄金和 铜钱都是无限法偿,不论要表现哪一种货币职能,也不论是多 大的价值支付,使用任何…种都是合法的,都是没有数量限制 的”③。而“金本位”则是“不但一切应表现的货币职能大都是 使用黄金,而且使用的数量还庞大惊人”。由于他们把无限法 偿仅仅理解为“使用数量无限制”,并以之作为本位币的主要标 志,因此又有了所谓黄金锕钱是“无限法偿币”的提法 这样理解无限法偿与本位币的概念,我以为是值得商榷的。 ①应该说是现代的,因为金块本位制要是本世纪20年代西欧的币制。 ②傅筑大:(屮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第474双。 ③同上,第472页。 ④同上,第479页。 ⑤同上,第490页
32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杜会公正 首先从基本词义上说,“无限法偿(英文 Unlimited Legal tender)” 就是“法定的无限偿付(资格)”之意。它首先是一种法律上的 规定。怎么可以有“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的”本位币或“无限 法偿币”存在呢?这不是与“非法的合法行为”之类语句一样 在逻辑上不可理解吗事实上国际金融史界在谈到法偿制度时 般也都是以某项立法为其开端的。如美国,虽然早在殖民地 时代就已存在着货币制度,但法偿制度则一般都认为始于1862 年联邦政府经国会授权通过的《法偿法),而有些人则认为直到 1871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法偿案”( Legal Tender Cases)、宣布 〈法偿法〉有效,才确立了法偿制度。显然,所谓“事实上的” 法偿这种生造的术语只会造成概念的混乱,无助于科学地判断 汉金的历史地位。 实际上,古朴的币制很少有关于“法偿”的规定。在以物 易物与实物货币的时代,各种商品作为等价物都可随意进入市 场,并没有什么立法限制,但我们不能因此便说这些商品取得 了“无限法偿资格”,更不能随意生造出布帛、粟米、盐铁等等 的“本位制”来。汉代法律只区分什么“为币”,什么“不为 币”,并不区分,或者说还不知道区分什么币是有限偿付,什么 币是无限偿付。因此我们可以说汉金(或汉钱)并非有限法偿 币,却不能说它们就是“无限法偿币”,如果一定要提到法偿概 念的话,我们只能说它是“无所谓法偿”币;同样地,我们可 以说汉金并非辅币,却很难说它们就是“主币”或“本位币”。 我们可以说汉金是“十足的货币”,反对忽视和贬低它的意义 但把汉代币制说成“金本位制”,说它比16世纪欧洲币制更先 进,与本世纪20年代西欧币制差不多,就离事实太远了 构成本位币制度之前提的法偿制度,本系15世纪前后欧洲 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与当时货币信用关系的发达密不可分。 为了信用融资与兑付的需要,闼家立法限制某些不适合用作融
汉金新论33 资手段的低值货币的兑付,从而将其置于辅币地位,而那些为 社会信用体系所认可(国家立法赋予的“无限法偿资格”只是 这种植根于经济条件的认可在法律关系上的反映)的资本货币 便作为公认的价值尺度(最初是多元的,以后逐渐一·元化,即 从复本位走向单本位)而成为本位货币。显然,这其中的机制 与汉金在其中运作的机制是完全不疴的。汉代黄金的流通固然 与古典商品经济的高峰有密切关系,但却与信用关系尤其是信 用融资没有什么联系,而且汉代古典商品经济相对于西方的希 腊一罗马古典经济而言的一个特点便是crdo型的古典信用关系 不发达①。汉代与汉以后历朝一样都曾由国家立法倡用某些货 币,禁用某些货币,但这些立法多出于政治动机与中央财政的 聚敛动机,尽管这些动机背后也有经济因素,但这些因素与15 世纪前后一些欧洲国家确立法偿制度时起作用的因素全然不同, 无论是汉金还是汉钱,也都没有因国家的这些立法而成为融资 手段。 汉代没有在法定通货中划定偿付界限,以后的·些朝代却 曾有过这种举动。如唐代就曾多次限制在大宗交易中以铜钱为 支付,同时提倡以布帛为支付,并立法规定“布帛为本,钱刀 是末”②。从形式上看这似乎是一种以布帛为“无限法偿”的 本位币”制了,然而实际上却不如说是种残存着以物易物因 素的实物货币制度。单从货币关系的角度上说,它还不如金钱 并用而不知法偿为何物的汉币制。其原因就在于它非但不是建 立在发达的信用兑付与信用融资的基础之上,而且恰恰反映着 一种与这样的基础不能相容的自然经济的崇本抑末的倾向。 因此我们不能看到汉金没有“法偿”限制便认为它很先进 ①参见本书:〈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 ②《唐会要》卷89,开元|年十月救
34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了。其实作为一种古典商品经济中的“无所谓法偿”的贵金属 通货,我们应该把它与西方希腊罗马尤其是罗马帝国的金通货 相比较,而不是把它与16至20世纪的西方币制相比较。 在世界历史上,许多民族的经济发展都经历过一个古典时 期。在这一时期,早期文明(占风时代)的氏族显贵统治已结 束,而封建的宗法贵族统治尚未建立;自给自足的血缘共同休 纽带已解体,而自给自足的封建依附共同体尚末形成,丁是以 自由民经济的开放性与非音给自足性为基础的-种早期商品经 济便成为时代特征。这个时期相对发达的市场机制刈交换媒介 的需求,造成了贵金属货币流通的第一次高潮。在西亚,新巴 比伦时代白银支配了流通领域,有人认为已产生了世界最早的 银铸币;波斯大流十改革后全币制统一,铸币权由圉家垄断, 中央铸造金币(“大流克”)通行全国,各省铸造银币作为次要 通货①。印度的孔雀帝国与贵霜帝国也大量流通金银币,孔雀帝 国的银币“卡尔萨帕纳”与金币“苏瓦尔纳”之间有35:1的法 定兑换价,贵霜的金币以质地精良著称②;在东地中海地区,吕 底亚直被认为是最早铸造金银币的国家③,早在公元前7世纪 前这里已流通金银币,公元前6世纪时金币已盛行并有不少保 留至令。由昌底亚发源的金银铸币文化经腓尼基文明、波斯文 明、希腊与希腊化文明以反拉丁文明的传播,到公元前后已经 东及中亚、北印度与我国新疆,西至人西洋岸,与以汉金为代 表的东方古典贵金属货币流通区连成一片。 如果以这片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横贯亚北非三洲两大陆的 ①希罗多德:(历史》第4卷,第166页 ②R.C.马宗达等:《高级印度史》,第130、149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③这是自占希腊以来的传统看法,现在有人认为在吕底亚之前两河流域已有锥形 的银币,但金铸币则显然仍以月底亚最古
汉金新论35 古典贵金属货币流通区内的东西两个高峰—战国、西汉黄金 与希腊、罗马金银币相比,尤其是以西汉与罗马帝国相比,那 么应当頂认,无论从钱币学(工艺文化)角度还是从货币学 (经济意义)角度看,西汉都有不小的差距,这决非盛称汉金之 无限法偿”就可掩盖的。这里我们抛开钱币学的比较不谈,只 从货币制度的角度作些分析。 作为占典货币,汉金(或广义的战国秦汉黄金)与罗马金 币(或广义的地中海型金币)有许多共同点:都随古典商品经 济的发达而兴起,在这之前都有实物货币与贱金属货币(罗马 的早期铜币阿司与我国的刀布等)一统天下的时代,在古典时 代以后又都趋于没落。(与“汉金消失之谜”类似,墨洛温王朝 末期金币也在欧洲消失,“金币消失的原因是经济史家长期争论 的一个问题”⑩)汉金与罗马金币都无“法偿”限制,“而且使 用的数量庞天惊人”。甚至连黄金保有总量,如果彭信威先生的 估算可靠的话,西汉与罗马也“可以说完全相等”。此外,正如 西汉存在着严重的“伪黄金”问题一样,罗马帝国也一直为私 铸伪劣金币所苦恼 但是,汉金与罗马金币之间也有明显差距: 首先,汉金在流通上的重要性远不及罗马金币。如前所述, 说汉金不是流通手段显然不对,但应该说汉金在市场上出现的 频率远不如铜钱,无论在史籍中还是汉简中以金计价之例,也 远少于以钱计价之例。然而在罗马,自共和后期起铜币就已基 本上让位于金银币,在文献与碑铭中已很少见以阿司(铜币) 计价而绝大多数都是以塞斯退斯(银币〉、迪那里(银、金均 有)计价,实际攴付以至今∏考占发掘所见也是这样。帝国时 ①参見门克主;《两欧封建经济形忐研究》,第364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