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并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需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七)审查总结报告,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八)审核研究机构内所有现行标准操作规程,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专题负责人对研究的执行和总结报告负责,其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及时获得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的副本;(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三)确保试验人员了解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中发生的任何偏离试验方案或者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者验证,直处于适用状态;(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者均一性符合研究要
(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并 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 (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需将 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 (七)审查总结报告,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 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 究的原始数据; (八)审核研究机构内所有现行标准操作规程,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专题负责人对研究的执行和总结报告负责,其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及时获得试验方案和试 验方案变更的副本; (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 (三)确保试验人员了解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 中发生的任何偏离试验方案或者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 采取纠正措施; (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 (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者验证,且处于适用状态; (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者均一性符合研究要
求;(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九)确保试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或者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完整地归档保存;(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承担的任务;(十一)多场所研究中,确保主要研究者所承担部分的试验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第四章设施第十条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各种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第十一条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设施的条件应当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当合理,避免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动物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属实验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实验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三)具备实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实验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四)当受试物或者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者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当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五)具备清洗消毒设施;
求; (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 (九)确保试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或者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完整地归档 保存; (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 承担的任务; (十一)多场所研究中,确保主要研究者所承担部分的试验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设 施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 要。各种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一条 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动物设施的条件应当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当合理,避免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 动物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同种属实验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 (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实验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 (三)具备实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实验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四)当受试物或者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者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当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 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具备清洗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