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 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 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 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 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 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 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 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 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 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26 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 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 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 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 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 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 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 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 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 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 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 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 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 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 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 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 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 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 存在着
27 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 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 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 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 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 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 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 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 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 存在着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 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 要的原因
28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 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 要的原因
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 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 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 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 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29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 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 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 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 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 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 示。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 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 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 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 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30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 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 示。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 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 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 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 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