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 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 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 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 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债 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 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 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 成立和存续
11 (二)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 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 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 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 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债 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 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 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 成立和存续
(三)债的内容 1.债权 (1)界定: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的权利 (2)债权为财产权 (3)债权为请求权。当然,债权与请求 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 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 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 能
12 (三)债的内容 1. 债权 (1)界定: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的权利。 (2)债权为财产权。 (3)债权为请求权。当然,债权与请求 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 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 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 能
(4)债权为相对权。依据债的相对性原 理,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 务 (5)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6)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 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7)债权具有平等性;
13 (4)债权为相对权。依据债的相对性原 理,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 务。 (5)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6)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 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7)债权具有平等性;
(8)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 得为的行为。它有以下四项:A,给付请求 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B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 力上,构成保持力。c,债权保护请求权。 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D,处分权能
14 (8)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 得为的行为。它有以下四项:A, 给付请求 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B,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 力上,构成保持力。C, 债权保护请求权。 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D,处分权能
(9)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 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 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 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 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 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 寡上是不同的
15 (9)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 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 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 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 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 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 寡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