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民民主权利 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保障它们依照登 记的章程进行积极主动、独立自主的活动。人民团体的活动 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 人民内部矛盾指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 础上的矛盾,与敌我矛盾相对应。它是毛泽东同志在《关于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 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之一。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经济建设时期,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内部的矛盾,农 民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之间的矛盾,工 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同 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各兄弟民族之间 的矛盾,等等。此外,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 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 人利益三者之间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 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等。这种 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不属于阶级斗争范 围的社会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 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之后,根本任务转变为在新的生产 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为 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应在坚持党的 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民主的方法。我们党和国家历来 十分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对
民 的 结 社 自 由 , 保 障 社 会 团 体 的 合 法 权 利 , 保 障 它 们 依 照 登 记 的 章 程 进 行 积 极 主 动 、 独 立 自 主 的 活 动 。 人 民 团 体 的 活 动 要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指 人 民 内 部 在 根 本 利 益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的 矛 盾 , 与 敌 我 矛 盾 相 对 应 。 它 是 毛 泽 东 同 志 在 《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问 题 》 一 文 中 提 出 的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两 类 不 同 性 质 的 社 会 矛 盾 之 一 。 在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经 济 建 设 时 期 , 人 民 内 部 的 矛 盾 包 括 工 人 内 部 的 矛 盾 , 农 民 内 部 的 矛 盾 , 知 识 分 子 内 部 的 矛 盾 , 工 农 之 间 的 矛 盾 , 工 人 、 农 民 、 知 识 分 子 之 间 的 矛 盾 , 工 人 、 农 民 、 知 识 分 子 同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矛 盾 , 社 会 主 义 各 兄 弟 民 族 之 间 的 矛 盾 , 等 等 。 此 外 , 代 表 人 民 利 益 的 人 民 政 府 同 人 民 群 众 之 间 也 有 一 定 的 矛 盾 , 这 些 矛 盾 包 括 国 家 利 益 、 集 体 利 益 、 个 人 利 益 三 者 之 间 的 矛 盾 , 领 导 同 被 领 导 之 间 的 矛 盾 , 国 家 机 关 某 些 工 作 人 员 的 官 僚 主 义 作 风 同 群 众 之 间 的 矛 盾 等 。 这 种 矛 盾 也 是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是 不 属 于 阶 级 斗 争 范 围 的 社 会 矛 盾 。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根 源 , 在 于 社 会 的 基 本 矛 盾 , 即 生 产 关 系 和 生 产 力 之 间 、 上 层 建 筑 和 经 济 基 础 之 间 的 矛 盾 。 在 剥 削 阶 级 作 为 阶 级 消 灭 之 后 , 根 本 任 务 转 变 为 在 新 的 生 产 关 系 下 保 护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时 , 正 确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就 成 为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的 主 题 。 解 决 人 民 内 部 的 矛 盾 , 应 在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民 主 的 方 法 。 我 们 党 和 国 家 历 来 十 分 注 意 严 格 区 分 和 正 确 处 理 敌 我 矛 盾 和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 对 1 0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方法,如在政 治上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即从团结的愿 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必要的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 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在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实行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科 学文化工作中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经济 工作中实行对城乡各阶层统筹安排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 三者利益的方针,以及搞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等。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转化 为对抗性的矛盾。 人民民主专政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对人民民主和对敌对分子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它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的基本国 情决定,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必然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类型。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 不同的历史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形式就已经初具规模。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各革命阶级联合组成的革命民主专政,担负着反帝反封建反 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任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全国范围 内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 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担负着消灭剥削和剥削 阶级,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任务。 现阶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
解 决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正 确 的 方 针 和 方 法 , 如 在 政 治 上 实 行 “ 团 结 — — 批 评 — — 团 结 ” 的 方 针 , 即 从 团 结 的 愿 望 出 发 , 经 过 批 评 或 者 必 要 的 斗 争 使 矛 盾 得 到 解 决 , 从 而 在 新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新 的 团 结 ; 在 党 与 民 主 党 派 的 关 系 上 实 行 “ 长 期 共 存 , 互 相 监 督 , 肝 胆 相 照 , 荣 辱 与 共 ” 的 方 针 ; 在 科 学 文 化 工 作 中 实 行 “ 百 花 齐 放 、 百 家 争 鸣 ” 的 方 针 ; 在 经 济 工 作 中 实 行 对 城 乡 各 阶 层 统 筹 安 排 和 兼 顾 国 家 、 集 体 、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方 针 , 以 及 搞 好 汉 族 与 少 数 民 族 的 关 系 ,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不 是 对 抗 性 的 , 但 是 如 果 处 理 不 当 , 或 者 失 去 警 觉 , 麻 痹 大 意 , 也 可 能 转 化 为 对 抗 性 的 矛 盾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指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 对 人 民 民 主 和 对 敌 对 分 子 专 政 相 结 合 的 国 家 政 权 。 它 是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国 家 政 权 。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决 定 , 我 国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必 然 采 取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类 型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在 我 国 经 历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两 个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 在 革 命 根 据 地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政 权 形 式 就 已 经 初 具 规 模 。 它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各 革 命 阶 级 联 合 组 成 的 革 命 民 主 专 政 , 担 负 着 反 帝 反 封 建 反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的 革 命 任 务 。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我 国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立 了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 家 政 权 。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实 质 上 是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 它 担 负 着 消 灭 剥 削 和 剥 削 阶 级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的 宏 伟 任 务 。 现 阶 段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实 质 上 是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 这 是 二 画 1 1
12公民民主权利 因为二者在许多基本点上是相同的。它们在领导力量方面是 共同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无产阶 级专政的根本标志。它们的阶级基础都是工农联盟;它们有 着共同的历史任务,即消灭剥削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直到 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它们同样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国家。 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类型,人民民主专政又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与 优点。首先,它实行广泛的政治联盟。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 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存在两个联盟:一个是工人阶级和其他 劳动人民的联盟,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另一个是工人 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可以团结的非劳动人民的联盟, 它把民主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一切愿意接 受社会主义改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非劳动者身上。在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存在两 个联盟,除了工农(包括知识分子在内)联盟为基础外,还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 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更为广泛的联盟。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 国具体国情作出的伟大创造。与此相适应,在我国人民民主 专政制度范围内,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制度。其次,人民民主专政无论从内容与概念上都能更科学 地鲜明地体现广大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地位,全面 地反映包括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与内容,它有利 于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也有利
因 为 二 者 在 许 多 基 本 点 上 是 相 同 的 。 它 们 在 领 导 力 量 方 面 是 共 同 的 。 工 人 阶 级 及 其 政 党 对 国 家 政 权 的 领 导 , 这 是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根 本 标 志 。 它 们 的 阶 级 基 础 都 是 工 农 联 盟 ; 它 们 有 着 共 同 的 历 史 任 务 , 即 消 灭 剥 削 制 度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 直 到 最 终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 它 们 同 样 是 新 型 民 主 与 新 型 专 政 的 国 家 。 但 是 , 作 为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一 种 类 型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又 不 同 于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 具 有 自 己 独 特 的 特 点 与 优 点 。 首 先 , 它 实 行 广 泛 的 政 治 联 盟 。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时 期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存 在 两 个 联 盟 : 一 个 是 工 人 阶 级 和 其 他 劳 动 人 民 的 联 盟 , 这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基 础 ; 另 一 个 是 工 人 阶 级 同 民 族 资 产 阶 级 和 其 他 可 以 团 结 的 非 劳 动 人 民 的 联 盟 , 它 把 民 主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包 括 民 族 资 产 阶 级 在 内 的 一 切 愿 意 接 受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的 非 劳 动 者 身 上 。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新 时 期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仍 然 存 在 两 个 联 盟 , 除 了 工 农 ( 包 括 知 识 分 子 在 内 ) 联 盟 为 基 础 外 , 还 包 括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和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的 更 为 广 泛 的 联 盟 。 这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根 据 我 国 具 体 国 情 作 出 的 伟 大 创 造 。 与 此 相 适 应 , 在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制 度 范 围 内 , 实 行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多 党 合 作 与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 其 次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无 论 从 内 容 与 概 念 上 都 能 更 科 学 地 鲜 明 地 体 现 广 大 人 民 在 国 家 生 活 中 当 家 作 主 的 地 位 , 全 面 地 反 映 包 括 民 主 和 专 政 两 个 方 面 的 基 本 职 能 与 内 容 , 它 有 利 于 激 发 人 民 群 众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精 神 , 也 有 利 1 2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画13 于正确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与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基层群众性的调解组织。源 于历史上民间排难解纷的优良传统,始建于民主革命时期。当 时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均曾建立过。新中国成立后,全国 农村以乡、镇为单位,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54年2月25 日,政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 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以及进行调解工 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使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随后从城市 街道到企业、事业单位都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鉴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我国1982年公布实 施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 律地位。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农村一般以村民委 员会为单位,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厂矿企业可根据其 规模大小,以厂矿企业或车间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 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该单位 或居民点的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其组织系统分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其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 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 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它不是一级司法机构,也不是一级 行政组织,其活动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在调解过程 中,可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书面认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办法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2)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
于 正 确 发 挥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职 能 与 作 用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我 国 基 层 群 众 性 的 调 解 组 织 。 源 于 历 史 上 民 间 排 难 解 纷 的 优 良 传 统 , 始 建 于 民 主 革 命 时 期 。 当 时 各 革 命 根 据 地 和 解 放 区 均 曾 建 立 过 。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全 国 农 村 以 乡 、 镇 为 单 位 , 普 遍 建 立 了 调 解 组 织 。 1 9 5 4 年 2 月 2 5 日 , 政 务 院 通 过 了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暂 行 组 织 通 则 》 , 第 一 次 明 确 了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 任 务 、 组 织 以 及 进 行 调 解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 使 调 解 工 作 有 了 法 律 依 据 。 随 后 从 城 市 街 道 到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都 普 遍 建 立 了 调 解 组 织 。 鉴 于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在 解 决 民 事 纠 纷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我 国 1 9 8 2 年 公 布 实 施 的 宪 法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 进 一 步 肯 定 了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 目 前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建 立 , 农 村 一 般 以 村 民 委 员 会 为 单 位 , 城 市 以 居 民 委 员 会 为 单 位 , 厂 矿 企 业 可 根 据 其 规 模 大 小 , 以 厂 矿 企 业 或 车 间 为 单 位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由 3 — 1 1 人 组 成 ,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 副 主 任 委 员 1 — 2 人 , 由 该 单 位 或 居 民 点 的 群 众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其 组 织 系 统 分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调 解 小 组 和 调 解 员 , 其 任 务 是 在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和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导 下 , 调 解 民 间 民 事 纠 纷 和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它 不 是 一 级 司 法 机 构 , 也 不 是 一 级 行 政 组 织 , 其 活 动 不 具 有 法 律 和 行 政 的 强 制 性 。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 可 按 照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书 面 认 错 、 赔 礼 道 歉 、 赔 偿 损 失 等 办 法 解 决 纠 纷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三 个 原 则 : (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政 策 办 事 ; ( 2 ) 必 须 出 于 当 事 人 的 自 愿 ; ( 3 ) 调 解 不 是 诉 讼 的 必 须 程 序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不 得 强 迫 当 二 画 1 3
14公民民主权利 事人接受调解,也不得以未经调解组织调解为由而阻拦当事 人向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不得以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作为受理与否的前提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中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 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法律规 定,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 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 力的所有者。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将全部国家权力 委托给由他们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又通 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国务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中 央军委、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军事领导权、国家元首权,分别委托给这些国家机关各自行 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它们分别产生隶属于它的中 央各个国家机关和地方各个国家机关。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 方式监督自己的代表和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 对人民负责,作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直接 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 质,全面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因此,它是中国的根本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 也 不 得 以 未 经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为 由 而 阻 拦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进 行 诉 讼 , 法 院 不 得 以 是 否 经 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作 为 受 理 与 否 的 前 提 条 件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国 家 。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也 就 是 说 中 国 国 家 政 权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含 义 是 指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定 期 选 举 产 生 自 己 的 代 表 , 组 成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作 为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 人 民 作 为 国 家 的 主 人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所 有 者 。 人 民 通 过 选 举 自 己 的 代 表 , 并 将 全 部 国 家 权 力 委 托 给 由 他 们 组 成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又 通 过 选 举 或 任 命 的 方 式 产 生 国 务 院 即 政 府 、 法 院 、 检 察 院 、 中 央 军 委 、 国 家 主 席 等 国 家 机 关 , 将 行 政 权 、 审 判 权 、 检 察 权 、 军 事 领 导 权 、 国 家 元 首 权 , 分 别 委 托 给 这 些 国 家 机 关 各 自 行 使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地 方 各 级 权 力 机 关 , 它 们 分 别 产 生 隶 属 于 它 的 中 央 各 个 国 家 机 关 和 地 方 各 个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监 督 自 己 的 代 表 和 所 有 国 家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 要 求 他 们 对 人 民 负 责 , 作 好 人 民 的 公 仆 , 为 人 民 行 使 好 国 家 权 力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作 为 中 国 的 国 家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直 接 体 现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根 本 原 则 , 体 现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 家 实 质 , 全 面 反 映 我 国 政 治 生 活 的 面 貌 。 因 此 , 它 是 中 国 的 根 本 1 4 公 民 民 主 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