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5 苏联十月革命后公布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首次把 无产阶级的人权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此后,各社会主义国 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关人权的内容。 就世界范围而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问题 基本上属于各国国内法的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 问题开始进入国际领域,主要表现在战后的一系列和约中规 定了保护少数者的条款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劳工 的公约,但这一阶段人权问题并未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仍 然属于内管辖情况,即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发动侵略 战争,粗暴践踏人权,造成千百万人民生灵涂炭。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各国感到有必要制定一些措施,以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保护各国人民的基本人权。首先,《联合国宪章》将 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作为根本宗旨之一,《宪章》并对 促进人权确立了一些原则。其次,联合国在其系统内建立了 相应的促进人权的机构。至此,人权问题在较大规模上进入 国际领域,成了国际关系利国际法的一个重大问题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 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人权的具体内容,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 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近70年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的人 权国际文书70个,其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 同时,人权理论也有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 扩大。 本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纷纷独立,广大 发展中国家成为当代争取人权运动的主力军,在它们的共同
苏 联 十 月 革 命 后 公 布 的 《 被 剥 削 劳 动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 , 首 次 把 无 产 阶 级 的 人 权 概 念 上 升 为 法 律 原 则 。 此 后 , 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相 继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有 关 人 权 的 内 容 。 就 世 界 范 围 而 言 , 直 到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之 前 , 人 权 问 题 基 本 上 属 于 各 国 国 内 法 的 问 题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之 后 , 人 权 问 题 开 始 进 入 国 际 领 域 , 主 要 表 现 在 战 后 的 一 系 列 和 约 中 规 定 了 保 护 少 数 者 的 条 款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的 关 于 保 护 劳 工 的 公 约 , 但 这 一 阶 段 人 权 问 题 并 未 形 成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 仍 然 属 于 内 管 辖 情 况 , 即 属 于 国 内 法 的 范 畴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 德 、 意 、 日 法 西 斯 国 家 发 动 侵 略 战 争 , 粗 暴 践 踏 人 权 , 造 成 千 百 万 人 民 生 灵 涂 炭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各 国 感 到 有 必 要 制 定 一 些 措 施 , 以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保 护 各 国 人 民 的 基 本 人 权 。 首 先 , 《 联 合 国 宪 章 》 将 维 护 和 促 进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由 作 为 根 本 宗 旨 之 一 , 《 宪 章 》 并 对 促 进 人 权 确 立 了 一 些 原 则 。 其 次 , 联 合 国 在 其 系 统 内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促 进 人 权 的 机 构 。 至 此 , 人 权 问 题 在 较 大 规 模 上 进 入 国 际 领 域 , 成 了 国 际 关 系 利 国 际 法 的 一 个 重 大 问 题 。 1 9 4 8 年 , 联 合 国 通 过 了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 第 一 次 系 统 地 在 国 际 范 围 内 提 出 了 人 权 的 具 体 内 容 , 作 为 所 有 国 家 和 人 民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目 标 。 近 7 0 年 来 , 联 合 国 大 会 先 后 通 过 的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7 0 个 , 其 内 容 涉 及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 与 此 同 时 , 人 权 理 论 也 有 不 断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 人 权 的 内 涵 也 不 断 扩 大 。 本 世 纪 5 0 年 代 以 后 , 随 着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纷 纷 独 立 ,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成 为 当 代 争 取 人 权 运 动 的 主 力 军 , 在 它 们 的 共 同 二 画 5
6公民民主权利 努力下,在承认个人人权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独立权、民 族自治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反对种族、反对外来干涉等集 体人权,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人权理论,赋予人权的新鲜内容, 对维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做出了宝贵的努力,也是对 人类的人权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 关于人权的内容,各种人权文书和资料各有说法。《世界 人权宣言》详细列举了88项重要人权内容(参见“世界人权 宣言”条);有些学者则将联合国通过的70个人权国际文书 划分为8大类(参见“人权国际文书”条)。至于人权标准, 也有各种主张和见解(可参见有关条目) 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 人民民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 过程中新型的民主制。社会主义以前的民主制,除了原始社 会以外,其他社会形态的民主制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 基础上,都是为巩固私有制服务的,都是为剥削阶级的少数 人的统治服务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 了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统治,把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 基础上,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主人,是国家的 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这就为劳动人 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提供了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一方面表现在,作为民主主体 的全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者,都是国家和社 会的主人,他们通过不同的形式,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 各项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表现在民主的内容上,人民不仅
努 力 下 , 在 承 认 个 人 人 权 的 基 础 上 , 突 出 强 调 了 独 立 权 、 民 族 自 治 权 、 生 存 权 、 发 展 权 和 反 对 种 族 、 反 对 外 来 干 涉 等 集 体 人 权 , 突 破 了 西 方 传 统 的 人 权 理 论 , 赋 予 人 权 的 新 鲜 内 容 , 对 维 护 和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人 权 做 出 了 宝 贵 的 努 力 , 也 是 对 人 类 的 人 权 事 业 做 出 的 巨 大 贡 献 。 关 于 人 权 的 内 容 , 各 种 人 权 文 书 和 资 料 各 有 说 法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详 细 列 举 了 8 8 项 重 要 人 权 内 容 ( 参 见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条 ) ; 有 些 学 者 则 将 联 合 国 通 过 的 7 0 个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划 分 为 8 大 类 ( 参 见 “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 条 ) 。 至 于 人 权 标 准 , 也 有 各 种 主 张 和 见 解 ( 可 参 见 有 关 条 目 ) 。 人 民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决 定 了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人 民 民 主 , 正 是 这 一 点 决 定 了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过 程 中 新 型 的 民 主 制 。 社 会 主 义 以 前 的 民 主 制 , 除 了 原 始 社 会 以 外 , 其 他 社 会 形 态 的 民 主 制 都 是 建 立 在 生 产 资 料 私 有 制 基 础 上 , 都 是 为 巩 固 私 有 制 服 务 的 , 都 是 为 剥 削 阶 级 的 少 数 人 的 统 治 服 务 的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制 在 人 类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实 现 了 大 多 数 劳 动 人 民 的 统 治 , 把 民 主 建 立 在 生 产 资 料 公 有 制 的 基 础 上 , 无 产 阶 级 和 劳 动 群 众 是 社 会 财 富 的 主 人 , 是 国 家 的 主 人 , 享 有 管 理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权 利 , 这 就 为 劳 动 人 民 在 经 济 上 、 政 治 上 、 社 会 地 位 上 的 平 等 提 供 了 保 障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广 泛 的 , 一 方 面 表 现 在 , 作 为 民 主 主 体 的 全 体 工 人 、 农 民 、 知 识 分 子 和 其 他 爱 国 者 , 都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主 人 , 他 们 通 过 不 同 的 形 式 ,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自 由 和 权 利 ; 另 一 方 面 表 现 在 民 主 的 内 容 上 , 人 民 不 仅 6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享有一般的民主权利,而且社会主义民主在其发展过程中,将 培养、训练人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自治能力,使人们 逐步实现直接对社会的管理。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国 家民主,还是社会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将扩展到政治生活、经 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它不仅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 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它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 集中制,整个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地进 行工作,从而使包括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在内的 广泛的民主能够得以贯彻和实施,使少数人的民主变为绝大 多数人享有的真实民主;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以法律形式明 文规定,而且国家还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和政治保 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府在保护绝大多数人利 益的同时还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进行专政,从而使 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有了可靠的保证 人民代表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是人民 意志和利益的表达者,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是国家权力的 直接行使者。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 代表组成的。只有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才有权组成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民代表最根本的职 责,也是人民代表与人民中其他成员最重要的区别。 作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人民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必 须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进行。任何人民
享 有 一 般 的 民 主 权 利 , 而 且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在 其 发 展 过 程 中 , 将 培 养 、 训 练 人 民 的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管 理 的 自 治 能 力 , 使 人 们 逐 步 实 现 直 接 对 社 会 的 管 理 。 因 此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不 仅 是 国 家 民 主 , 还 是 社 会 民 主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将 扩 展 到 政 治 生 活 、 经 济 生 活 、 文 化 生 活 和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真 实 的 。 它 不 仅 确 认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人 民 有 权 管 理 国 家 , 管 理 各 项 经 济 事 业 和 文 化 事 业 , 还 有 权 监 督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它 实 行 议 行 合 一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 整 个 国 家 政 权 机 关 在 党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分 工 协 作 地 进 行 工 作 , 从 而 使 包 括 经 济 民 主 、 政 治 民 主 、 社 会 民 主 在 内 的 广 泛 的 民 主 能 够 得 以 贯 彻 和 实 施 , 使 少 数 人 的 民 主 变 为 绝 大 多 数 人 享 有 的 真 实 民 主 ; 人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不 仅 以 法 律 形 式 明 文 规 定 , 而 且 国 家 还 提 供 实 现 这 些 权 利 的 物 质 保 障 和 政 治 保 障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宪 法 、 法 律 和 政 府 在 保 护 绝 大 多 数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还 要 对 少 数 敌 对 分 子 和 敌 对 势 力 进 行 专 政 , 从 而 使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民 主 有 了 可 靠 的 保 证 。 人 民 代 表 人 民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民 代 表 , 是 人 民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表 达 者 , 是 人 民 权 力 的 受 托 者 ,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直 接 行 使 者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即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都 是 由 人 民 代 表 组 成 的 。 只 有 人 民 选 举 的 人 民 代 表 , 才 有 权 组 成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这 是 人 民 代 表 最 根 本 的 职 责 , 也 是 人 民 代 表 与 人 民 中 其 他 成 员 最 重 要 的 区 别 。 作 为 人 民 权 力 的 受 托 者 , 人 民 代 表 直 接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必 须 组 成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通 过 会 议 的 形 式 集 体 进 行 。 任 何 人 民 二 画 7
8公民民主权利 代表都不能单独就某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或向其他国家机关 发出指令。 人民代表需要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为了使 人民代表有效地完成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使命,宪法与法律 还赋予他们某些特有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代表的权利主要有: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 发言、表决,享有免责权,不受法律追究: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 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被质问的机关必须负 责回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同级人大主席团许可, 或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给 予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法律规定人民代表有下列主要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 律,在本身所及的各项社会活动中,协助法律的实施和政府 的各项工作的推进;提高警惕,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人 民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 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民团体按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组织起来的 非国家政权性质的群众组织。我国各人民团体是共产党领导 下的,工人阶级、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爱国者自愿结合的 组织,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们并不是专门的 民主组织形式,但在社会主义时期,它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 起到民主组织形式的作用,在组织、教育、动员人民参加社
代 表 都 不 能 单 独 就 某 项 国 家 事 务 作 出 决 定 或 向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发 出 指 令 。 人 民 代 表 需 要 履 行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 同 时 为 了 使 人 民 代 表 有 效 地 完 成 直 接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使 命 , 宪 法 与 法 律 还 赋 予 他 们 某 些 特 有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人 民 代 表 的 权 利 主 要 有 :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 表 决 , 享 有 免 责 权 ,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向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议 案 ;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对 政 府 等 机 关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问 , 被 质 问 的 机 关 必 须 负 责 回 答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非 经 同 级 人 大 主 席 团 许 可 , 或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非 经 同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可 , 不 受 逮 捕 或 者 刑 事 审 判 ; 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时 ,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享 受 国 家 给 予 的 补 贴 和 物 质 上 的 便 利 。 法 律 规 定 人 民 代 表 有 下 列 主 要 义 务 :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 在 本 身 所 及 的 各 项 社 会 活 动 中 , 协 助 法 律 的 实 施 和 政 府 的 各 项 工 作 的 推 进 ; 提 高 警 惕 , 保 守 国 家 机 密 ; 密 切 联 系 人 民 群 众 , 经 常 听 取 和 反 映 人 民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接 受 选 民 或 原 选 举 单 位 的 监 督 。 人 民 团 体 按 一 定 的 目 的 、 任 务 和 形 式 组 织 起 来 的 非 国 家 政 权 性 质 的 群 众 组 织 。 我 国 各 人 民 团 体 是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 工 人 阶 级 、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与 爱 国 者 自 愿 结 合 的 组 织 , 是 我 国 政 治 体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它 们 并 不 是 专 门 的 民 主 组 织 形 式 , 但 在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 它 们 又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民 主 组 织 形 式 的 作 用 , 在 组 织 、 教 育 、 动 员 人 民 参 加 社 8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人民团体有两 大类:一类是以人们的职业、年龄、性别、宗教信仰等特征 为标志而建立的,反映这部分人的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其中 主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 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 另一类是以不同专业特征为标志而建立起来的,主要是为进 行学术交流和合作而建立的组织,如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 外交学会等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等。前者是本 来意义的人民团体,后者是人民学术团体。 各人民团体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任务,但它们都是 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一定 渠道。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会、青年团、妇 联等各种组织可以参加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的制定 工作,并组织本团体群众努力贯彻执行,还可以根据本团体 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建议国家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2)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可参与国家各级 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并可向国家推荐自己组织中的优秀代 表人物,参加各级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提名。(3)工会、青 团、妇联等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当然成员,参与 国家各项大政方针和重要事件的协商。(4)可以监督国家各 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并提出批评建议,反对官僚主义和 不正之风。(5)向党和政府反映本团体联系的部分群众和其 他群众的呼声与意见,协助政府发展多方面的文化、教育、福 利事业,并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推动社 会主义事业迅速发展。国家宪法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公
会 主 义 建 设 方 面 , 发 挥 着 巨 大 的 作 用 。 我 国 的 人 民 团 体 有 两 大 类 : 一 类 是 以 人 们 的 职 业 、 年 龄 、 性 别 、 宗 教 信 仰 等 特 征 为 标 志 而 建 立 的 , 反 映 这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的 组 织 。 其 中 主 要 有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 中 华 全 国 学 生 联 合 会 、 中 华 全 国 青 年 联 合 会 、 中 华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等 。 另 一 类 是 以 不 同 专 业 特 征 为 标 志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主 要 是 为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而 建 立 的 组 织 , 如 中 华 医 学 会 、 中 国 人 民 外 交 学 会 等 各 种 协 会 、 学 会 、 研 究 会 、 联 谊 会 等 。 前 者 是 本 来 意 义 的 人 民 团 体 , 后 者 是 人 民 学 术 团 体 。 各 人 民 团 体 都 具 有 自 己 的 特 殊 性 质 和 任 务 , 但 它 们 都 是 党 和 国 家 同 人 民 群 众 联 系 的 桥 梁 , 实 现 人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一 定 渠 道 。 这 种 作 用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工 会 、 青 年 团 、 妇 联 等 各 种 组 织 可 以 参 加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 政 策 、 法 令 的 制 定 工 作 , 并 组 织 本 团 体 群 众 努 力 贯 彻 执 行 , 还 可 以 根 据 本 团 体 的 特 殊 情 况 和 利 益 , 建 议 国 家 进 行 专 门 立 法 以 保 障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 ( 2 ) 工 会 、 青 年 团 、 妇 联 等 组 织 可 参 与 国 家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选 拔 工 作 , 并 可 向 国 家 推 荐 自 己 组 织 中 的 优 秀 代 表 人 物 , 参 加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候 选 人 提 名 。 ( 3 ) 工 会 、 青 年 团 、 妇 联 等 组 织 是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的 当 然 成 员 , 参 与 国 家 各 项 大 政 方 针 和 重 要 事 件 的 协 商 。 ( 4 ) 可 以 监 督 国 家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及 其 负 责 人 , 并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和 不 正 之 风 。 ( 5 ) 向 党 和 政 府 反 映 本 团 体 联 系 的 部 分 群 众 和 其 他 群 众 的 呼 声 与 意 见 , 协 助 政 府 发 展 多 方 面 的 文 化 、 教 育 、 福 利 事 业 , 并 组 织 他 们 积 极 参 加 基 层 单 位 的 民 主 管 理 ,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迅 速 发 展 。 国 家 宪 法 和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保 障 公 二 画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