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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放 区 民 主 政 府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2 1 8 分 类 辞 目 表
公民民主权利 一党制在一个国家中,长期由一个政党掌握政权 的政党制度。实行一党制的国家,一般都不允许其他政党存 在,即使允许别的政党存在,它们也不能执掌政权 党制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实行 法西斯独裁制的国家,主要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第二次 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和意大利,1975年前的西班牙,1974年 前的葡萄牙都实行的是法西斯政党的一党专政。另一类是实 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主要是当今世界上某些民族独立 国家。这种类型的一党制同前一类型性质上不同,如布隆迪 佛得角、扎伊尔等国,只允许执政党从事政治活动。这些国 家或者禁止其他政党存在,或者从法律上规定不允许反对党 从事反对执政党的活动,从而形成了一党执政的局面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在形式 上虽有相似,但实质和内容不同。截止到1988年为止,社会 主义政党制度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一党制;一种是马克思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一 画 一 党 制 在 一 个 国 家 中 , 长 期 由 一 个 政 党 掌 握 政 权 的 政 党 制 度 。 实 行 一 党 制 的 国 家 , 一 般 都 不 允 许 其 他 政 党 存 在 , 即 使 允 许 别 的 政 党 存 在 , 它 们 也 不 能 执 掌 政 权 。 一 党 制 在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中 大 体 有 两 种 类 型 。 一 类 是 实 行 法 西 斯 独 裁 制 的 国 家 , 主 要 指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后 到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的 德 国 和 意 大 利 , 1 9 7 5 年 前 的 西 班 牙 , 1 9 7 4 年 前 的 葡 萄 牙 都 实 行 的 是 法 西 斯 政 党 的 一 党 专 政 。 另 一 类 是 实 行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制 的 国 家 , 主 要 是 当 今 世 界 上 某 些 民 族 独 立 国 家 。 这 种 类 型 的 一 党 制 同 前 一 类 型 性 质 上 不 同 , 如 布 隆 迪 、 佛 得 角 、 扎 伊 尔 等 国 , 只 允 许 执 政 党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 这 些 国 家 或 者 禁 止 其 他 政 党 存 在 , 或 者 从 法 律 上 规 定 不 允 许 反 对 党 从 事 反 对 执 政 党 的 活 动 , 从 而 形 成 了 一 党 执 政 的 局 面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政 党 制 度 和 资 本 主 义 的 政 党 制 度 在 形 式 上 虽 有 相 似 , 但 实 质 和 内 容 不 同 。 截 止 到 1 9 8 8 年 为 止 , 社 会 主 义 政 党 制 度 基 本 上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一 党 制 ; 一 种 是 马 克 思 1
2公民民主权利 主义工人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如中国。 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中 国共产党和国家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而制定的一项战 略方针。“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 制度长期不变。也就是说,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是国家主权的统一,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 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第二,国家的主 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两种制度共存并不改变中国的社会主 义性质。 第三,港、澳、台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现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 济文化联系不变,有立法权、终审权、外事权,可以自行发 行货币等。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条件下,台湾地区还可以 保留自己的军队。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 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 法律依据 国两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构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由邓小平同志集中全党智慧于1978年首次提出来 的。在这以后,邓小平同志在与外宾的谈话中,多次讲到可 以应用一国两制的方案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1984年 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正式将一国两制定为我国的基 本国策。1984年12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依据
主 义 工 人 政 党 领 导 下 的 多 党 合 作 制 , 如 中 国 。 一 国 两 制 “ 一 个 国 家 , 两 种 制 度 ” 的 简 称 。 它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国 家 为 实 现 祖 国 的 和 平 统 一 大 业 而 制 定 的 一 项 战 略 方 针 。 “ 一 国 两 制 ” 是 指 在 一 个 中 国 的 前 提 下 , 国 家 的 主 体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保 持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长 期 不 变 。 也 就 是 说 , 第 一 , “ 一 国 两 制 ”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统 一 , 统 一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在 国 际 上 代 表 中 国 的 , 只 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央 政 府 。 第 二 , 国 家 的 主 体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两 种 制 度 共 存 并 不 改 变 中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 第 三 , 港 、 澳 、 台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权 , 现 行 的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不 变 , 生 活 方 式 不 变 , 同 国 外 的 经 济 文 化 联 系 不 变 , 有 立 法 权 、 终 审 权 、 外 事 权 , 可 以 自 行 发 行 货 币 等 。 在 不 构 成 对 大 陆 威 胁 的 条 件 下 , 台 湾 地 区 还 可 以 保 留 自 己 的 军 队 。 我 国 宪 法 第 3 1 条 规 定 : “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得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实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体 情 况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法 律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实 行 一 国 两 制 的 法 律 依 据 。 “ 一 国 两 制 ”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构 想 , 是 在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 由 邓 小 平 同 志 集 中 全 党 智 慧 于 1 9 7 8 年 首 次 提 出 来 的 。 在 这 以 后 , 邓 小 平 同 志 在 与 外 宾 的 谈 话 中 , 多 次 讲 到 可 以 应 用 一 国 两 制 的 方 案 解 决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问 题 。 1 9 8 4 年 5 月 , 全 国 人 大 六 届 二 次 会 议 正 式 将 一 国 两 制 定 为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策 。 1 9 8 4 年 1 2 月 , 中 英 关 于 香 港 问 题 的 联 合 声 明 , 依 据 2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一国两制”的原则圆满地解决了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 问题。1987年4月,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同样圆 满解决了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90年代我国将按 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实现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积极发 展海峡两岸的交往,促进祖国和平统 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大创举,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符合整个 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全中国人民统一祖国的心愿,也有助于保 持港、澳、台地区的稳定繁荣。因此,它是包括港、澳、台 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都可以接受的国家管理形式。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或者说,是人 类每个成员可享受或有权享受的各种权利。马克思在《论犹 太人问题》一文中指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G注:即 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恩格斯也认可,“人权就是 每一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但是由于人权本身是 个历史范畴中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和变化,加 之人权有着极强的政治性,不同阶级、不同制度下的人对人 权的解释差异很大,因此世界上迄今并没有一个为所有人广 泛接受的人权的定义 最早提出“人权”一词的是人文主义的先驱、诗人但丁 (12651321)。有些学者认为,说奴隶社会末期到文艺复兴
“ 一 国 两 制 ” 的 原 则 圆 满 地 解 决 了 中 国 对 香 港 恢 复 行 使 主 权 的 问 题 。 1 9 8 7 年 4 月 , 中 葡 关 于 澳 门 问 题 的 联 合 声 明 , 同 样 圆 满 解 决 了 中 国 对 澳 门 恢 复 行 使 主 权 的 问 题 。 9 0 年 代 我 国 将 按 照 “ 一 国 两 制 ” 的 原 则 , 实 现 香 港 、 澳 门 回 归 祖 国 , 积 极 发 展 海 峡 两 岸 的 交 往 , 促 进 祖 国 和 平 统 一 。 “ 一 国 两 制 ” 的 科 学 构 想 是 社 会 主 义 实 践 中 的 一 大 创 举 ,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它 符 合 整 个 中 华 民 族 的 利 益 和 全 中 国 人 民 统 一 祖 国 的 心 愿 , 也 有 助 于 保 持 港 、 澳 、 台 地 区 的 稳 定 繁 荣 。 因 此 , 它 是 包 括 港 、 澳 、 台 同 胞 在 内 的 全 中 国 人 民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国 家 管 理 形 式 。 二 画 人 权 ( 一 ) 顾 名 思 义 就 是 人 的 权 利 , 或 者 说 , 是 人 类 每 个 成 员 可 享 受 或 有 权 享 受 的 各 种 权 利 。 马 克 思 在 《 论 犹 太 人 问 题 》 一 文 中 指 出 : “ 所 谓 人 权 无 非 是 市 民 社 会 ( 注 : 即 资 产 阶 级 社 会 ) 的 成 员 的 权 利 。 ” 恩 格 斯 也 认 可 , “ 人 权 就 是 每 一 个 人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中 的 平 等 权 利 。 ” 但 是 由 于 人 权 本 身 是 一 个 历 史 范 畴 中 的 概 念 , 随 着 时 代 的 变 化 不 断 发 展 和 变 化 , 加 之 人 权 有 着 极 强 的 政 治 性 , 不 同 阶 级 、 不 同 制 度 下 的 人 对 人 权 的 解 释 差 异 很 大 , 因 此 世 界 上 迄 今 并 没 有 一 个 为 所 有 人 广 泛 接 受 的 人 权 的 定 义 。 最 早 提 出 “ 人 权 ” 一 词 的 是 人 文 主 义 的 先 驱 、 诗 人 但 丁 ( 1 2 6 5 — 1 3 2 1 ) 。 有 些 学 者 认 为 , 说 奴 隶 社 会 末 期 到 文 艺 复 兴 二 画 3
4公民民主权利 时期,人权理论早有萌芽。这一时期虽未出现明确的人权概 念,也没有较为系统、成熟的人权理论,但出现了人人权利 平等、财富平均的理想和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保护一部分社 会成员权利的情况。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是 在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 出的。16世纪未到18世纪初,欧洲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蓬勃 发展,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和否定当时占有统治地位的、神 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和政治家们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开展了资产阶级争 取人权的斗争。这一时期出现了比较成熟的、系统的资产阶 级人权理论。其典型的人权学说和理论是英国的霍布斯、洛 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和法国思想家 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论”。 其后,1776年,美国资产阶级在其《独立宣言》中将 “天赋人权”写进自己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第 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 宣言》,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天赋人权”。此后 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也都相继将“人权”写入宪 去,“天赋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重要内容和象征。 由于资产阶级的人权事实上将广大无产阶级排除在外, 因此,从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口号之后,无产阶级和广 大劳动人民也开始了争取自身人权的斗争。起初,他们接过 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作为同资产阶级争取自己权利的 旗帜。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和马克思主义的诞生,科学 的无产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终于形成
时 期 , 人 权 理 论 早 有 萌 芽 。 这 一 时 期 虽 未 出 现 明 确 的 人 权 概 念 , 也 没 有 较 为 系 统 、 成 熟 的 人 权 理 论 , 但 出 现 了 人 人 权 利 平 等 、 财 富 平 均 的 理 想 和 以 法 律 条 文 形 式 规 定 保 护 一 部 分 社 会 成 员 权 利 的 情 况 。 人 权 作 为 一 个 普 遍 的 政 治 理 论 概 念 , 是 在 1 7 、 1 8 世 纪 欧 洲 资 产 阶 级 在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的 斗 争 中 提 出 的 。 1 6 世 纪 未 到 1 8 世 纪 初 , 欧 洲 资 本 主 义 的 生 产 关 系 蓬 勃 发 展 ,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为 了 对 抗 和 否 定 当 时 占 有 统 治 地 位 的 、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神 权 、 君 权 和 等 级 特 权 ,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思 想 家 和 政 治 家 们 举 起 了 “ 天 赋 人 权 ” 的 旗 帜 , 开 展 了 资 产 阶 级 争 取 人 权 的 斗 争 。 这 一 时 期 出 现 了 比 较 成 熟 的 、 系 统 的 资 产 阶 级 人 权 理 论 。 其 典 型 的 人 权 学 说 和 理 论 是 英 国 的 霍 布 斯 、 洛 克 等 人 提 出 的 “ 自 然 权 利 说 ” 、 “ 社 会 契 约 论 ” 和 法 国 思 想 家 卢 梭 等 人 提 出 的 “ 天 赋 人 权 说 ” 和 “ 人 民 主 权 论 ” 。 其 后 , 1 7 7 6 年 , 美 国 资 产 阶 级 在 其 《 独 立 宣 言 》 中 将 “ 天 赋 人 权 ” 写 进 自 己 的 政 治 纲 领 , 成 为 人 类 历 史 上 的 “ 第 一 个 人 权 宣 言 ” 。 1 7 8 9 年 法 国 大 革 命 期 间 通 过 了 《 人 权 和 公 民 权 宣 言 》 , 第 一 次 以 根 本 大 法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 天 赋 人 权 ” 。 此 后 各 国 资 产 阶 级 在 夺 取 政 权 以 后 , 也 都 相 继 将 “ 人 权 ” 写 入 宪 法 , “ 天 赋 人 权 ” 成 为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制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象 征 。 由 于 资 产 阶 级 的 人 权 事 实 上 将 广 大 无 产 阶 级 排 除 在 外 , 因 此 , 从 资 产 阶 级 提 出 “ 人 权 ” 口 号 之 后 , 无 产 阶 级 和 广 “ 大 劳 动 人 民 也 开 始 了 争 取 自 身 人 权 的 斗 争 。 起 初 , 他 们 接 过 资 产 阶 级 的 “ 人 权 ” 口 号 , 作 为 同 资 产 阶 级 争 取 自 己 权 利 的 旗 帜 。 随 着 工 人 运 动 的 发 展 壮 大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诞 生 , 科 学 的 无 产 产 阶 级 和 劳 动 人 民 的 人 权 概 念 和 人 权 理 论 终 于 形 成 。 4 公 民 民 主 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