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 带 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 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 1、环境资源 2、环境资源行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客体。 课堂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元论″与“二元论”?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 案例分析: 1998年初,王女土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 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 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岀。从2000年初开始,该 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 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 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16 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 带。 3、 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 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 1、环境资源 2、环境资源行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客体。 课堂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 案例分析: 1998 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 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 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 2000 年初开始,该 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 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 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 2000 年 9 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 11 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2000 年 12 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布置作业: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国外及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发展概况,为当前及今后的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教学难点:毎个阶段的特点及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联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两大节。第一节: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中 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发展历史。 具体内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 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 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 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 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 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岀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 发展的阶段
17 布置作业: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国外及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发展概况,为当前及今后的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教学难点:每个阶段的特点及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联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 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两大节。第一节: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中 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发展历史。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 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 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 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 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 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 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 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 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 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④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 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 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 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 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 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 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 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岀,逐渐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 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 府机构。 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 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 (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20世纪80年代未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 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
18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 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 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 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 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 70 年代达到高潮,80 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 90 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 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 20 世纪 80 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 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 1972 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 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 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 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 府机构。 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 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 (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 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 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 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 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 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 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ˆ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髙.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 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 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 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运用经济刺激手段 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 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 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 (三)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 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 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
19 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 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 1992 年 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 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 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 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 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 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 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 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 运用经济刺激手段 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 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 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 (三)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 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 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 (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节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岀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 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 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 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 杂律下》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 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 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21世纪的 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 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 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 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 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 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 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 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 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 念。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 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
20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 (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节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简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 16 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 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 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 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 杂律下》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 溯到 4000 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 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 21 世纪的 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 1975 年在湖北云梦县 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 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 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 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 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 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 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 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 念。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 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