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300多 公里。自1972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 地下水位由50年代的3-5米,降到80年代的11-13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 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怪圈,使 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千塔里木》) 布置作业:要求茡生课下査找相关资料,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与环境保 护现状加以了解。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 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 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目 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 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1 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 300 多 公里。自 1972 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 地下水位由 50 年代的 3—5 米,降到 80 年代的 11—13 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 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 怪圈,使 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干塔里木》)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课下查找相关资料,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与环境保 护现状加以了解。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 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 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4 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目 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 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 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三)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 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 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 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 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 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 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 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 非完全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 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 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 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 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12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 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三)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 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 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 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 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 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 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 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 非完全一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 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 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 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 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 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而环 境资源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 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 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 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是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 具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地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13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 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而环 境资源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 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二)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 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 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是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 具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地范围 (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 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囯管理海域污 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 适事范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 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三、适人范围 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领布之日起开 始生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 施行,旧的法律相应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 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 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 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 第五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 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 境资源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髙速的环境资源 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污 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 二、适事范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 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三、适人范围 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颁布之日起开 始生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 施行,旧的法律相应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 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 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 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 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 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 境资源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高速的环境资源 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資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 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 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 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根据前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的分类,以下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管 理主体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分别叙述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③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 ②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③处罚强制权。④物权。⑤环境司法权。 (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又称之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管理性义务。②服务性义务 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②环境资源使 用权。③保障权。④受益权。⑤申诉和控诉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⑩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 的义务。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③服从制裁的义务。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即都 不开环境资源。 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
15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 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 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 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根据前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的分类,以下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管 理主体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分别叙述。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①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 ②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③处罚强制权。④物权。⑤环境司法权。 (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又称之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管理性义务。②服务性义务。 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②环境资源使 用权。③保障权。④受益权。⑤申诉和控诉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①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 的义务。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③服从制裁的义务。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即都 离不开环境资源。 2、 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 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