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 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自行车,以及特定地区的 轮渡、索道、缆车等。 2.0.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us Rapid Transit system (BRT) 采用大容量、高性能公共汽电车,集成专用车道、车站和乘 客服务,由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智能调度系统控制的集约型快速 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简称快速公交。 2.0.7城市客运枢纽urban passenger-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为不同交通方式或同一交通方式不 同方向、功能的线路提供的客流集散和转换的场所。分为城市综 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2.0.8公共交通走廊public tansport corridor 公共交通客流集中分布的廊道。简称公交走廊 2.0.9非机动车nou-motorized vehicle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允许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0当量小汽车passenger car unit 以4座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类型车辆换算道 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单位为pu。不同车种的换算系数宜按本 标准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取值。 2.0.11单位标准公共汽电车standard transit bus 以车身长度7m~10m的单节单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简称 标台。其他型号的公共汽电车,按其车身长度和额定载客,选用 相应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各类型公共汽电车换算系数宜按 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取值。 2.0.12交通稳静化traffic calming 是道路规划、设计中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主要用 在城市次干路、支路的规划设计中。通过在道路上设置物理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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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通过立法、技术标准、通行管理等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 机动车流量,并控制过境交通进入,以改善道路沿线居民的生活 环境,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也称“交通宁静化”。 2.0.l3道路物理隔离physical separation 按照通行速度、方向或功能来划分道路上不同交通工具通行 空间的各类实体分隔设施或不同地面标高的区分手段, 一般有隔 离栏、隔离墩、绿化带等。 2.0.l内陆港inland port 在内陆城市依照国内有关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 开放的国内商港,一般作为地区性货物集散中心,通常为海 (河)对外港口功能在内陆城市的延伸。 2.0.l5生产性货运中心freight center for industry 为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运输、集散、储猴配送等 设置的货物流通综合服务设施。 2.0.16城市内部货物集散点urba1 interior disuribution poim 指设置在城市内部供货物中转、集散的场所。 2.0.17交通瓶颈地区traffic bottleneck area 城市中受到自然地貌或对外交通设施(如城市中的江、河, 山体,铁路等)阻隔,导致交通组织空间供应紧缺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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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城市综合交通(简称“城市交通”)应包括出行的两端都 在城区内的城市内部交通,和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 外交通(包括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 通)。按照城市综合交通的服务对象可划分为城市客运与货运 交通。 3.0.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范围与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 一致。 3.0.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方式 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并应充分发 挥市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城市交通的效率与公平, 支撑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3.0.↓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 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 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 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3.0.5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集约型公共交通、自行车 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 2应为规划范围内所有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 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尤障碍通行要求。 3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规划人 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60min以内(规划人口规模 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 40min以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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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市道路运行 的服务水平。城市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 应低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通高峰时段 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低限(km/h) 道路等级 城市中心区 《其他地区 快速路 30 40 主干路 20 30 3.0.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 调,城市综合交通的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交通与城市对 外交通之间应在发展目标,发展时序、建设标准、服务水平、运 营组织等方面进行协调以 3.0.7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所在地和城市不同 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和发展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 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城市建成区的规划 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 交通组织为重点。 ?应能适应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空间组织的要求。 3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应为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 3.0.8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和改 造,应优先、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和停车设施。 3.0.9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符合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 经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 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 3.0.1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要求 3.0.1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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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与评估应与城市总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体规划同步进行: 2应保障在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浏览专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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