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 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 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 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 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 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 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2.4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 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 当增加。 7.2.6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 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 路段一致。 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3立体交叉 7.3.1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 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立A类:枢纽立交 立A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首蓿叶型、半定向、定向或半定向组合的全互通立 交。 2立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队形、昔若叶型、背若叶型立交、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司 通或半互通立交。 3立C类:分离式立交
21 小于 70º(特殊困难时为 45º)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 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 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 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 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 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 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 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 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2.4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 大于 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 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 当增加。 7.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3.0m; 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 路段一致。 7.2.7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3 立体交叉 7.3.1 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 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 7.3.1 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立 A 类:枢纽立交 立 A1 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 A2 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型、半定向、定向或半定向组合的全互通立 交。 2 立 B 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型、苜蓿叶型立交、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 通或半互通立交。 3 立 C 类:分离式立交
表7.3.1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 立体交叉口类型 主线直行车流行驶特征 转向车流行驶特征 非机动车及行人干扰情况 立A类 连续快速行驶 较少交织,无平面交叉 (枢纽立交) 机非分行,无干扰 立B类 主要道路连续快速行驶,次要 部分转向交通存在父 主要道路机非分行,无干扰 (一般立交) 道路存在交织或平面交叉 织或平面交叉 次要道路机非混行,有干扰 立C类 (分离式立交) 连续行驶 不提供转向功能 7.32立交类型选择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 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立体交叉选型 选 型 立体交叉口类型 推荐形武 可选形式 快速路一快速路 立A类 快速路一主干路 立B类 立A,类、立C类 快速路一次千路 立C类 立B类 快速路一支路 立C类 主千路一主千路 立B类 注 当城市递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 一缓公路按主干路。 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 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 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 助车道。 7.3.4立交范围内主线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线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 布置在主线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线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 面设计形式确定。 7.3.5立交主线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线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 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7.3.6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 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立交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 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7.3.8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 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 考虑。 22
22 表 7.3.1 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 立体交叉口类型 主线直行车流行驶特征 转向车流行驶特征 非机动车及行人干扰情况 立A类 (枢纽立交) 连续快速行驶 较少交织、无平面交叉 机非分行,无干扰 立B类 (一般立交) 主要道路连续快速行驶,次要 道路存在交织或平面交叉 部分转向交通存在交 织或平面交叉 主要道路机非分行,无干扰; 次要道路机非混行,有干扰 立C类 (分离式立交) 连续行驶 不提供转向功能 — 7.3.2 立交类型选择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 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 表 7.3.2 立体交叉选型 选 型 立体交叉口类型 推荐形式 可选形式 快速路—快速路 立A1类 — 快速路—主干路 立B类 立A2类、立C类 快速路—次干路 立C类 立B类 快速路—支路 — 立C类 主干路—主干路 — 立B类 注: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 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 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 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 助车道。 7.3.4 立交范围内主线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线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 布置在主线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线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 面设计形式确定。 7.3.5 立交主线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线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 于或等于 1.25 倍的停车视距。 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 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 立交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 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7.3.8 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 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 考虑
7.3.9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 73.10立交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无障碍设施。 7.3.11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
23 7.3.9 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 7.3.10 立交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无障碍设施。 7.3.11 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
8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一般规定 8.1,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 通线路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8.1.2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 8.13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 8.1.4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82立体交叉 821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 立体交叉。 4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 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8,2.2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23道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下穿时,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2道路上跨时,轨道交通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标准的要 求。 8.2.4桥梁等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道路、轨道交通视距的要求。 8.25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的要求。 8.3平面交叉 8.3.1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 道口。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岔处、站场范用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 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8.32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 大于或等于30m。 8.33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优先设置自动信号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 8.3.4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8.3.4),严禁有任何妨 24
24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 一般规定 8.1.1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 通线路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8.1.2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 8.1.3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 8.1.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 45˚。 8.2 立体交叉 8.2.1 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 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 立体交叉。 4 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120km/h 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 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 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8.2.2 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2.3 道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下穿时,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3.4 节的要求。 2 道路上跨时,轨道交通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标准的要 求。 8.2.4 桥梁等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道路、轨道交通视距的要求。 8.2.5 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的要求。 8.3 平面交叉 8.3.1 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 道口。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岔处、站场范围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 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8.3.2 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 大于或等于 30m。 8.3.3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优先设置自动信号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 8.3.4 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 8.3.4),严禁有任何妨
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晾望视距(Sc)应符合表8.3.4规 定。 表8.3.4平交道口最小望视距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c (km/h) (m) 100 340 80 270 70 240 53 190 40 140 注: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系按停车视距50m计算的,如有特殊应另行计算确定。 Sc 图8.3.4道口视距三角形 8.3.5道口两侧应设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6m。 3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83.5的数值。 表8.3.5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 道路类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淘行车道 机动车道 一般值 25 30 极限值 35 50 83.6道口铺面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的规定。 83.7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并应设置电力照明以及栏木、有线或无线通信、道 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遮断信号等安全预警设备。 2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信号和道口监护设施。 3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 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 号
25 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 8.3.4 规 定。 表 8.3.4 平交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km/h) 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c (m) 100 340 80 270 70 240 55 190 40 140 注: 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系按停车视距 50m 计算的,如有特殊应另行计算确定。 图 8.3.4 道口视距三角形 8.3.5 道口两侧应设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 16m。 3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 8.3.5 的数值。 表 8.3.5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 道路类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车道 机动车道 一般值 2.5 3.0 极限值 3.5 5.0 8.3.6 道口铺面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 的规定。 8.3.7 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并应设置电力照明以及栏木、有线或无线通信、道 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遮断信号等安全预警设备。 2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信号和道口监护设施。 3 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 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