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 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 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 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 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 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 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 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 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 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 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 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 010
010 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 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 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 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 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 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 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 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 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 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 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 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 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 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 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 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 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 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 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 011
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 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 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 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 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 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 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 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
■屋■ 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 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 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 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 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 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 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 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 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 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 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012
012 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 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 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 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 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 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 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 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 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 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 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 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 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 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 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 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 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 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 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013
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 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 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 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 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 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 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 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 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屋■ 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 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 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 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 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 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 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 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 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 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 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 014
014 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 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 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 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 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 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 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 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 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 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 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