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项目位置 ★ 图例 景观农业用水(Ⅲ-V类) 区界 一般景观用水(V类) 图1.3-1项目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示意图
图1.3-1 项目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示意图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图 例 项目位置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项目 所在地属东江深圳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水质目标为Ⅲ类,见图13-2。地下水执行《地 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3-2。 表1.3-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单位:mg/L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6.5~8.5 硫酸盐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氨氮 2 高锰酸盐指数 ≤3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2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198号)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3-3所示。 表1.3-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二级标准单位 氧化硫 日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二氧化氮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200 总悬浮颗粒物 年平均 ISP 日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 日平均 150 细颗粒物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751gm3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 号),项目 所在地属东江深圳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水质目标为Ⅲ类,见图 1.3-2。地下水执行《地 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表 1.3-2。 表 1.3-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单位:mg/L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 6.5~8.5 硫酸盐 ≤250 总硬度(以 CaCO3计) ≤450 氯化物 ≤25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氨氮 ≤0.2 高锰酸盐指数 ≤3.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2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 号),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见表 1.3-3 所示。 表 1.3-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二级标准 单位 日平均 150 μg/m 3 二氧化硫 SO2 1 小时平均 500 μg/m3 日平均 80 μg/m3 二氧化氮 NO2 1 小时平均 200 μg/m3 年平均 200 μg/m3 总悬浮颗粒物 TSP 日平均 300 μg/m3 年平均 70 μg/m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日平均 150 μg/m3 年平均 35 μg/m3 细颗粒物 PM2.5 24 小时平均 75 μg/m3
H040300e0 珠三角洲深圳 分散式拼发利用区 H064403001 项目位置 东深圳龙 分散式开 H064403002T01 东江深圳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H074403002T01 珠江三角洲深圳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03002S0珠江三角 图例 □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县界 宝安区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口不宜开采区 水体 水功能区界 图1.3-2项目在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图 1.3-2 项目在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项目位置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图 例
莞 项目位置 龙岗 龙 ★ 水库西丽 图例 缓冲区∴…市界 图1.3-3项目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图 1.3-3 项目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项目位置 图 例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3、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 A0+0000006+32239段、A0+277314~A1+312.350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6-2008)中2类标准;其它段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中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 划分规定: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 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 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 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50米以内的 区域(含50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 域时,纵深距离35米以内的区域(含3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25米以内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 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项目位于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嘉湖路(城市主干道)、中环大道(城市主干 道)、福安西路(城市主干道)、辅歧路(城市支路)、长龙东路(城市支路)两侧 根据现场勘査,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嘉湖路(城市主干道)、中环大道(城市主 干道)、福安西路(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均以高于3层为主,因此将临这四条路第 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表1.3-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单位:dB(A) 时段 功能区 昼间夜间 适用区域 2类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 50 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 6555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 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 4a类 55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 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 号), A0+000.000~6+332.239 段、A0+277.314~A1+312. 350 位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其它段位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中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 划分规定: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 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 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 4 类标准适用区 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 50 米以内的 区域(含 50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 域时,纵深距离 35 米以内的区域(含 35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 25 米以内的区域(含 25 米处的建筑物) 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项目位于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嘉湖路(城市主干道)、中环大道(城市主干 道)、福安西路(城市主干道)、辅歧路(城市支路)、长龙东路(城市支路)两侧, 根据现场勘查,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嘉湖路(城市主干道)、中环大道(城市主 干道)、福安西路(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均以高于 3 层为主,因此将临这四条路第 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表 1.3-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单位:dB(A) 时段 功能区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2 类 60 50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 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 65 55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 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 类 70 55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 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 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 70 60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