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1856年《巴黎宣言》 中关于战时中立国贸易自由的规定,渐为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了一项国 际习惯。相反,二战以后提出的大陆架问题,经过尽20年的反复实 践,形成了国际习惯,但经过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海 洋法公约》,这项习惯成了国际条约的内容。这种情况交替出现是正 常的。联合国不断地将易起纷争的习惯编纂成条约;条约立法又常常 滞后于国际实践,而且条约并不总是由所有国家参加的,所以新的习 惯必然会产生,这是一种发展的必然,是不足为奇的。根据国际实践, 短期内条约替代习惯的可能性还不具备。因此,条约与习惯共存,共 同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局面还会维持相当长的时期。正是在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的交互彩响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才不断得以发展 和完善。 四、国际法的其他渊源问题 (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的渊源中,是争论颜多的一个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这种法律原则, 尽管《国际法院规约》承认它为国际法的渊源,但我认为,它是不能 够与条约和国际习惯等量齐观的。还言之,它是不能够独立地、直接 地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尽管各国法律体系中 存在着一些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投资比例 等,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历 史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尽相同的,进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 1856 年《巴黎宣言》 中关于战时中立国贸易自由的规定,渐为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了一项国 际习惯。相反,二战以后提出的大陆架问题,经过尽 20 年的反复实 践,形成了国际习惯,但经过 1958 年《大陆架公约》和 1982 年《海 洋法公约》,这项习惯成了国际条约的内容。这种情况交替出现是正 常的。联合国不断地将易起纷争的习惯编纂成条约;条约立法又常常 滞后于国际实践,而且条约并不总是由所有国家参加的,所以新的习 惯必然会产生,这是一种发展的必然,是不足为奇的。根据国际实践, 短期内条约替代习惯的可能性还不具备。因此,条约与习惯共存,共 同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局面还会维持相当长的时期。正是在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的交互影响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才不断得以发展 和完善。 四、国际法的其他渊源问题 (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的渊源中,是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这种法律原则, 尽管《国际法院规约》承认它为国际法的渊源,但我认为,它是不能 够与条约和国际习惯等量齐观的。还言之,它是不能够独立地、直接 地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尽管各国法律体系中 存在着一些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投资比例 等,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历 史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尽相同的,进而一般法律原则
之间存在有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各国法律中只存在共有原则,不 存在共同原则。所以,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为各国所共有的一般 法律原则因为不能提供统一的标准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二 是国际社会的结构与国内社会的结构也是不同的,因而国际法与国内 法所调整的关系也是不同的,两者在主体、对象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 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存在于各国法律中的为各国所共有的一般法律 原则只有在被条约、国际习惯加以固定或上升或者为有关国家接受之 后,统一了其内容之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所以,总体而 论,一般法律原则最多只能是一种潜在的或间接的或补充性的渊源 而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从实践上说,作为国际法渊源的 般法律原则是很少见的,在国际法中被引用的实例几乎没有。因此,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有关一般法律 原则的规定,充分说明了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但 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 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只是补充渊源,是在没有条约 和习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 (二)司法判例 从学理上说,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但当 我们谈到司法判例时,更多的是指国际司法判例,尽管国内司法判例 对说明国际规律规范并非毫无意义。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既包
之间存在有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各国法律中只存在共有原则,不 存在共同原则。所以,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为各国所共有的一般 法律原则因为不能提供统一的标准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二 是国际社会的结构与国内社会的结构也是不同的,因而国际法与国内 法所调整的关系也是不同的,两者在主体、对象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 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存在于各国法律中的为各国所共有的一般法律 原则只有在被条约、国际习惯加以固定或上升或者为有关国家接受之 后,统一了其内容之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所以,总体而 论,一般法律原则最多只能是一种潜在的或间接的或补充性的渊源, 而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从实践上说,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 般法律原则是很少见的,在国际法中被引用的实例几乎没有。因此,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有关一般法律 原则的规定,充分说明了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但 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 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只是补充渊源,是在没有条约 和习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 (二)司法判例 从学理上说,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但当 我们谈到司法判例时,更多的是指国际司法判例,尽管国内司法判例 对说明国际规律规范并非毫无意义。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既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也包括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判例:从狭义上说,仅 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通常我们都是取其狭义的。 对于司法判例,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态度历来是截然相反的。 因此之故,《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特别规定,法院之裁判对于当 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条规定否定了“依循判例主义”,表明 司法判例是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尽管如此,国际法院在解释和适 用国际法时,往往又要用国际司法判例来对国际法原则加以认证和确 定,特别是对国际法中的不成文法更是如此。因此,国际司法判例虽 然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却有助于国际法原则的确定,是确定国际 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之一。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本法院可以适用其 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院不是笼统地提到 司法判例而是限定于司法判例中“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因此, 这是否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承认“判例法”原则,还有待法院的实践 发展予以说明。 (三)权威学家的学说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这种学说是指“各国权 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在传统国际法上,这种“权威学说”(法理)曾对确立和解释国 际法律规范起到过一定、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如意大利学者真提利 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宾刻舒克等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和完 善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就现代国际法整体而论,由于条约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也包括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判例;从狭义上说,仅 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通常我们都是取其狭义的。 对于司法判例,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态度历来是截然相反的。 因此之故,《国际法院规约》第 59 条特别规定,法院之裁判对于当 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条规定否定了“依循判例主义”,表明 司法判例是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尽管如此,国际法院在解释和适 用国际法时,往往又要用国际司法判例来对国际法原则加以认证和确 定,特别是对国际法中的不成文法更是如此。因此,国际司法判例虽 然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却有助于国际法原则的确定,是确定国际 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之一。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 条规定:本法院可以适用其 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院不是笼统地提到 司法判例而是限定于司法判例中“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因此, 这是否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承认“判例法”原则,还有待法院的实践 发展予以说明。 (三)权威学家的学说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这种学说是指“各国权 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在传统国际法上,这种“权威学说”(法理)曾对确立和解释国 际法律规范起到过一定、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如意大利学者真提利 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宾刻舒克等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和完 善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就现代国际法整体而论,由于条约
和国际习惯的增加,使得这种“权威学说”的作用渐渐地消失了,意 义不大了。此外,这种学说对国际法律规范而言,说到底也只是一种 学理解释或无效解释,而不能构成有效解释。严格地说,他们的学说 往往表示了国际关系中的“应有法律”或“拟有法律”。所以,他们 的学说是说明国际法“应有法律”和国际法存在与否的资料。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没有提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 些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也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和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这促使人们考虑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是否也可以作 为国际法原则的渊源。 那么,什么是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我认为它是指由联大或 由联合国安理会依法定多数通过的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决议 和由国际行政组织依其章程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国际组织的 决议(决定)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包括: 第一,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确认纽伦堡法庭宪 章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1974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虽然这些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般不具有 法律拘束力,但其构成相关领域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重要证据,对其 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甚至权威的解释价值。 第二,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附有《前南斯拉夫国 际刑事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
和国际习惯的增加,使得这种“权威学说”的作用渐渐地消失了,意 义不大了。此外,这种学说对国际法律规范而言,说到底也只是一种 学理解释或无效解释,而不能构成有效解释。严格地说,他们的学说 往往表示了国际关系中的“应有法律”或“拟有法律”。所以,他们 的学说是说明国际法“应有法律”和国际法存在与否的资料。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没有提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 些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也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和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这促使人们考虑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是否也可以作 为国际法原则的渊源。 那么,什么是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我认为它是指由联大或 由联合国安理会依法定多数通过的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决议 和由国际行政组织依其章程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国际组织的 决议(决定)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包括: 第一,1946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确认纽伦堡法庭宪 章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1974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虽然这些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般不具有 法律拘束力,但其构成相关领域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重要证据,对其 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甚至权威的解释价值。 第二,1993 年 5 月 25 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附有《前南斯拉夫国 际刑事法庭规约》的第 827 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
庭。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附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规约》的第955号决议,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述决议来自《联 合国宪章》的授权。有关成立国际法庭的上述决议以及作为附件的国 际刑事法庭规约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91年6月10日通过《防止使用金 融系统洗钱的指令》,该指令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指令 的规定,各成员国应使其遵守该指令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决定在 1993年1月1日前生效。 第四,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1条规定,《程序和证 据规则》在缔约国大会成员以2/3多数通过生效。根据《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第21条的规定,由缔约国大会通过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法律予以适用。 上述情况表明,国际社会或利用“国际组织决议”这种形式直接 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利用“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证据和解释资料。现在国际社会的国际组织的 情况千差万别,各种国际组织甚至同一组织内部的不同机构的决议在 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例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同于安理 会的决议,欧洲联盟的决议不同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决议。因此,尽 管可以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也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但具体到某一特定 的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以及渊源的性质,不可一概 而论,要看该组织的组织章程和实践对该组织决议的定位。从目前来
庭。1994 年 11 月 8 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附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规约》的第 955 号决议,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述决议来自《联 合国宪章》的授权。有关成立国际法庭的上述决议以及作为附件的国 际刑事法庭规约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 1991 年 6 月 10 日通过《防止使用金 融系统洗钱的指令》,该指令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指令 的规定,各成员国应使其遵守该指令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决定在 1993 年 1 月 1 日前生效。 第四,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51 条规定,《程序和证 据规则》在缔约国大会成员以 2/3 多数通过生效。根据《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第 21 条的规定,由缔约国大会通过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法律予以适用。 上述情况表明,国际社会或利用“国际组织决议”这种形式直接 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利用“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证据和解释资料。现在国际社会的国际组织的 情况千差万别,各种国际组织甚至同一组织内部的不同机构的决议在 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例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同于安理 会的决议,欧洲联盟的决议不同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决议。因此,尽 管可以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也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但具体到某一特定 的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以及渊源的性质,不可一概 而论,要看该组织的组织章程和实践对该组织决议的定位。从目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