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仅是局限在一定范围 内的,是一种发展趋势。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都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换言之,只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决议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如 联合国及其18个专门机构的决议有可能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欧 盟的决议可能成为区域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并不是国际组织的任何机构做出的决议都能成为国际法的 渊源。换言之,只有那些按照该国际组织章程规定能够做出“规范性 决议”机构的此类决议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如联合国的联大、安 理会和国际法院,欧盟的理事会、委员会、议会、法院。 第三、并不是国际组织的任何决议都能成为国际法渊源。国际组 织的决议因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有的是就其组织性质、组 织机构、议事规程、财政制度等问题而做出的决议,这类决议仅对手 该组织本身有效,并不创立国际法规:有的是就具体事项做出的决议, 如接纳新会员国的决议,谴责某种行为的决议(种族主义),平息某 个争端的决议(598号关于两伊冲突的决议)等,这是大量的。这种 决议实际上是执行国际法的决议,并不创立国际法规,但有时可以规 范有关国家的行为。还有一种决议是宣示国际法规的或本身就包含有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如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有关于 海洋法公约的决议等。简言之,只有“规范性决议”才有可能成为国 际法的渊源。但是,究竞哪些是此种规范还有待于研究
看,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仅是局限在一定范围 内的,是一种发展趋势。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都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换言之,只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决议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如 联合国及其 18 个专门机构的决议有可能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欧 盟的决议可能成为区域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并不是国际组织的任何机构做出的决议都能成为国际法的 渊源。换言之,只有那些按照该国际组织章程规定能够做出“规范性 决议”机构的此类决议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如联合国的联大、安 理会和国际法院,欧盟的理事会、委员会、议会、法院。 第三、并不是国际组织的任何决议都能成为国际法渊源。国际组 织的决议因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有的是就其组织性质、组 织机构、议事规程、财政制度等问题而做出的决议,这类决议仅对手 该组织本身有效,并不创立国际法规;有的是就具体事项做出的决议, 如接纳新会员国的决议,谴责某种行为的决议(种族主义),平息某 个争端的决议(598 号关于两伊冲突的决议)等,这是大量的。这种 决议实际上是执行国际法的决议,并不创立国际法规,但有时可以规 范有关国家的行为。还有一种决议是宣示国际法规的或本身就包含有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如 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有关于 海洋法公约的决议等。简言之,只有“规范性决议”才有可能成为国 际法的渊源。但是,究竟哪些是此种规范还有待于研究
第四、决议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间接的、潜在的,而不是直接 的。决议中的宣言所包含的国际法规,未经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方式加 以提升,是不能够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决议中的条约未经各国批 准,同样也是不能够直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因为,同意以项决议与 将这项决议中的宣言所包含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将决议中的条约 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遵守是不同的。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本质所 决定的—国家主权的决定性。所以,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主要还是 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第五、决议作为国际法的间接渊源,比之一般法律原则具有更大 的拘束力。因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散见于各国法律体系之中的,而决 议是由一定数量的国家通过形成的。但是,决议的这种拘束力仅是道 义和政治上的,还是法律上的,这是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两伊接受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598号决议,是接受了一项法律义务呢,还是仅接 受了一项具有道义和政治上感召力的建议?如果接受的是一项法律 义务,那就意味着其他国家在通过联合国组织为伊朗和伊拉克这两个 主权国家立法,决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了。 而联合国本身就成为国际立法机构或权力机关了。但是,联合国真的 有这个权力吗?它的权力来源是什么?如果两伊接受的仅仅是一项 建议,那么究竞什么是“规范性决议”?仅仅是指包含法律文件的决 议吗?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我们对决议的拘束力的判断就是模糊 的。因此,我们只好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对于其他渊源,例如对于国 际习惯法的形成,对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四、决议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间接的、潜在的,而不是直接 的。决议中的宣言所包含的国际法规,未经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方式加 以提升,是不能够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决议中的条约未经各国批 准,同样也是不能够直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因为,同意以项决议与 将这项决议中的宣言所包含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将决议中的条约 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遵守是不同的。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本质所 决定的——国家主权的决定性。所以,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主要还是 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第五、决议作为国际法的间接渊源,比之一般法律原则具有更大 的拘束力。因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散见于各国法律体系之中的,而决 议是由一定数量的国家通过形成的。但是,决议的这种拘束力仅是道 义和政治上的,还是法律上的,这是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两伊接受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598 号决议,是接受了一项法律义务呢,还是仅接 受了一项具有道义和政治上感召力的建议?如果接受的是一项法律 义务,那就意味着其他国家在通过联合国组织为伊朗和伊拉克这两个 主权国家立法,决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了。 而联合国本身就成为国际立法机构或权力机关了。但是,联合国真的 有这个权力吗?它的权力来源是什么?如果两伊接受的仅仅是一项 建议,那么究竟什么是“规范性决议”?仅仅是指包含法律文件的决 议吗?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我们对决议的拘束力的判断就是模糊 的。因此,我们只好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对于其他渊源,例如对于国 际习惯法的形成,对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国际组织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渊源和辅助 性资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第四节国际法的编纂 一、概述 国际法的编暴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 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通过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以国际公约 的方式进行国际法的编纂,既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又是现 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指出,国 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存在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 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从广义上讲,国际法的 编纂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 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界定,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或在各国实践中有 关法律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主题,拟定公约草案”。但在实践中,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作为编纂成果的国际 公约中,上述两种意义的编纂往往交互出现,相互交织。 国际法的法典化还可分为全面法典化和分类法典化。所谓全面法 典化,是指把整个国际法编纂为法典,把所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制度纳人法典之中。所谓分类法典化,是指将适用于某类领域的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人法典之中。全面法典化是国际社会的努力目
因此,国际组织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渊源和辅助 性资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概述 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 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通过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以国际公约 的方式进行国际法的编纂,既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又是现 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指出,国 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存在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 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从广义上讲,国际法的 编纂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 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界定,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或在各国实践中有 关法律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主题,拟定公约草案”。但在实践中,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作为编纂成果的国际 公约中,上述两种意义的编纂往往交互出现,相互交织。 国际法的法典化还可分为全面法典化和分类法典化。所谓全面法 典化,是指把整个国际法编纂为法典,把所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制度纳人法典之中。所谓分类法典化,是指将适用于某类领域的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人法典之中。全面法典化是国际社会的努力目
标,但实行起来十分困难。从国际法编纂的实践来看,国际法的编纂 工作主要是在分类法典化方面。 国际法的编纂还可以分为民间的编纂和政府间的编纂。据资料记 载,在18世纪末,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首先倡导对国际法进行编纂。 后来,一些国际法学者和学术团体开始进行这种学术性的编纂活动。 尽管这些学术团体的编纂属于民间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 国际法的发展仍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19世纪开始,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开始了政府间的国际法编 纂活动。特别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分别制定了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的一系列公约和决议,例如1899 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 公约》,推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联盟成立后,国际法的编纂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产生 了重要的编纂成果。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国际联盟于1930召开了海 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就国籍、领海、国家责任等三项主题展开讨论。 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以及三项有关 的议定书。尽管会议没有完全达到预想的效果,但作为历史上第一次 由国际组织主持的专门的国际法编纂会议,1930年海牙会议在国际 法编纂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国际联盟还推动了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例如1929年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 遇的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制订
标,但实行起来十分困难。从国际法编纂的实践来看,国际法的编纂 工作主要是在分类法典化方面。 国际法的编纂还可以分为民间的编纂和政府间的编纂。据资料记 载,在 18 世纪末,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首先倡导对国际法进行编纂。 后来,一些国际法学者和学术团体开始进行这种学术性的编纂活动。 尽管这些学术团体的编纂属于民间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 国际法的发展仍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 19 世纪开始,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开始了政府间的国际法编 纂活动。特别是 1899 年和 1907 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分别制定了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的一系列公约和决议,例如 1899 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 年和 1907 年《陆战法规和惯例 公约》,推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联盟成立后,国际法的编纂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产生 了重要的编纂成果。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国际联盟于 1930 召开了海 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就国籍、领海、国家责任等三项主题展开讨论。 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以及三项有关 的议定书。尽管会议没有完全达到预想的效果,但作为历史上第一次 由国际组织主持的专门的国际法编纂会议,1930 年海牙会议在国际 法编纂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国际联盟还推动了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例如 1929 年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 遇的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制订
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法的编纂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联合国宪 章》第13条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提倡国际 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国 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的。国际法委员会最初由15名委员组成, 现有委员34名,委员任期5年,连选连任。委员应为公认合格的国 际法人士,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和主要法系。委员人选由联合 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精神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 约》第15条的规定,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国际法 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对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 委员会在实践中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工作程序:由委 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确定需要编纂的项目:指定特别报告员负责研究并 提出报告:委员会在报告的基础上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联合国大 会讨论通过。通常,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结果,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 报告、作出建议。如果联合国大会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公约, 某一项目的编纂工作就算完成了。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委员会应将草拟的 条款草案直接分发各国政府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
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法的编纂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联合国宪 章》第 13 条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提倡国际 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国 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 1947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的。国际法委员会最初由 15 名委员组成, 现有委员 34 名,委员任期 5 年,连选连任。委员应为公认合格的国 际法人士,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和主要法系。委员人选由联合 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3 条的精神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 约》第 15 条的规定,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国际法 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对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 委员会在实践中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工作程序:由委 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确定需要编纂的项目;指定特别报告员负责研究并 提出报告;委员会在报告的基础上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联合国大 会讨论通过。通常,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结果,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 报告、作出建议。如果联合国大会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公约, 某一项目的编纂工作就算完成了。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委员会应将草拟的 条款草案直接分发各国政府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